本文将深入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解析其全称、宗旨、主要内容及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角色。通过《WTO概览》等权威资料,我们将深入了解DSU如何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效率,同时扩展讨论其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互动及其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01DSU的宗旨与原则
正如《WTO概览》一书中所提到的, DSU,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法律依据。其宗旨在于建立一个有效、迅速且具备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障WTO成员间的贸易关系稳定。DSU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平等、迅速、有效及争端各方可接受性,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争端解决过程。通过DSU,WTO成员能够就贸易争端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从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与发展。
DSU是在GATT1947第22、23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旨在建立一个具有较强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继续遵守GATT1947有关争端解决活动的各项原则,同时强调禁止通过解释制订新的规则,以确保争端解决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此外,DSU的排他性和强制性适用,以及要求成员谨慎、善意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都体现了其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安全和可预见性的宗旨。
DSU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性原则、适用范围等。其中,一般性原则强调平等、迅速、有效和争端各方可接受为最根本的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效率,为WTO成员提供了一个可信赖的争端解决平台。
02DSU的运作机制与特点
《WTO协议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有相关介绍, WTO争端解决机制(DSU)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争端,还涵盖海外投资争议,并带有一定强制性。其基本程序包括协商、专家小组的设立与报告通过,以及上诉机构的处理。DSB的受案范围多涉及缔约国政府的立法或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与经贸政策和法规相关的争端。此外,DSU审案有明确时限,高效处理争端。这一机制的创新和拓展,有效弥补了传统投资争议解决方式的不足,优化了海外投资的法制环境。
根据《谅解》的有关规定,WTO争端 解决机制运作的基本程序是:如果一项争端产生,WTO缔约方得 请求另一缔约方与之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一缔约方得请求 DSB设立专家小组,根据该项请求,DSB则应当成立一个专家小 组,除非DSB以“反向协商一致”的方式拒绝设立;并且该专家小 组的报告可以在DSB会议上不加修改地自动获得通过,除非另一 缔约方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或DSB一致否决。DSB的受案范围主要集中于缔约国政府的立法或抽象性 行政行为,一般意义而言,WTO协议下的贸易和投资争端的主 体往往是主权国家,而主权国家之间的经贸争端通常与一国相关 的经贸政策和法规有关。DSB审案具有明确的时限限制,办案效率较高,WTO争 端解决机制从协商开始到专家小组的成立、审理、专家小组报告的 通过或上诉;从上诉机构的受理到裁决、裁决的执行以及仲裁程序 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保证和体现了DSB审案的效率和其司 法性特征。
03DSU的运作原则与人员行为规范
《WTO法律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有相关介绍, WTO争端解决机制遵循一系列重要的运作原则。首先,它继续遵循1947年GATT处理争端的各项原则,并在其基础上进行发展,专家组断案具有先例先行性和一定的拘束力。其次,该机制强调禁止成员方单方面采取行动,鼓励通过多边争端解决制度来解决问题。再者,迅速、积极、公正、平等地解决争端是其核心目标,为此在各程序环节设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为确保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对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的人员也有严格的道义行为规范,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他们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2.3.1继续遵循1947年GATT处理争端的各项原则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1款体现了这一原则。DSU第3条也明确了WTO争端解决的原则是对GATT处理争端原则的继续和发展,在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基础上形成和建立的争端解决实践和惯例,包括一些规则和程序,继续具有重大指导和参考作用。特别是专家组断案具有先例先行性和一定的拘束力。此外,DSU第24条还进一步规定了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适用的特别规则和程序,要求各成员方对特殊情况给予“特别考虑”,保持应有的节制,并要求总干事或争端解决机构主席给予协助。
2.3.2禁止成员方单方面采取行动的原则要求各成员方承诺,不对已发现的各种违反贸易规则行为采取单方面的行动,而应诉诸多边争端解决制度,并遵守其规则和裁决。这意味着像美国一样动辄使用单方面报复的行为是违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
2.3.3确保迅速、积极、公正、平等地解决争端的原则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确保对贸易争端的积极解决。一项可为争端各方相互接受且符合适用协定的解决办法显然是优先谋求的目标。迅速解决一成员国认为另一成员国采取的措施正在对其依照各适用协定直接或间接享受的任何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势,是世界贸易组织有效运行和维护成员国权利与义务适当平衡的必要条件。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作了一系列改进,特别在各程序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旨在提高争端解决效率。为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参加人员还作出了要求,具体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世界贸易组织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1996年2月15日通过,WT/AB/WP/11,96-0483)、《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行为守则》(1996年12月争端解决机构会议通过)。
以下就WTO争端解决程序相关人员的道义行为规范作一介绍。
2.3.3.1概述判定WTO争端解决机制效用的标准之一就是该机制能否确保协定规则的遵守。在WTO中,各成员方是平等的,都要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适用规则的公正解释、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公平和独立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的设立及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等重大事项采取了“倒协商一致”的规则,个别国家再也没有权利和能力阻止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而通过的报告的法律约束力也越来越强,因此,对争端解决程序中涉及的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重要。上述种种原因终于促使在美国提议建立一套争端解决的行为守则。
尽管所有的国家都赞成争端解决程序高度的道义水平和公正性,但对这套规则的讨论还是煞费时日。不同文化、不同传统、不同国家对道义行为的评价和概念都有差别。在历时两年的多轮谈判之后,DSB终于在1996年12月3日通过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行为守则》(Rules of Conduct for 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WT/DSBRC/1,以下简称《WTO谅解行为守则》)。这套规则确保按DSU进行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完整性、公正性和保密性,可谓是当今国际争端解决程序中最精致和最完善的行为守则了。除此之外,WTO协定的相关条款以及DSU本身对专家组、上诉机构成员和WTO秘书处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义务也作出了规定。
2.3.3.2DSU中的规定(1)专家组。根据DSU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专家组必须通过个人能力来独立工作。在此背景下,成员方对专家组既不能作出任何指示,又不能施加任何影响(DSU第8条第9款)。未经争端当事方一致同意,争端当事方国家和第三方国家的公民不能成为专家组成员(DSU第8条第3款)。专家组不能与当事方有单方面的接触(DSU第18条第1款),不能对案件发表公开陈述,并且,建议和审议都是保密的(DSU第18条第2款),作出决定也是匿名的(DSU第14条第3款)。DSU第11条也规定专家组应当对事实和法律作出客观评价,这句话的含义就是专家组的审理要有客观性。
(2)上诉机构成员。上诉机构成员不应附属于任何政府,不能参加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的审理(IDSU第17条第3款)。上诉机构程序是保密的(DSU第17条第10款)。对上诉机构同样适用书面建议保密和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原则(DSU第18条)。上诉机构成员发表的意见也是匿名的(DSU第17条第11款)。
04DSU与全球经济政策协调
正如《国际经济合作实务》一书中所提到的,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DSU)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为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提供了一套有效的解决程序,而且通过其独特的设计,如统一的争端处理程序、专门的争端强制管辖机构、争端解决的时限规定等,大大加强了裁决的执行力度。这一机制将政治说理与法律方法巧妙结合,使得贸易争端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为全球经济政策的协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DSU的特点和作用在于其统一、专业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争端解决流程。它确保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执行,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根本保证。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济贸易摩擦频发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DSU提供了一个化解纷争、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DSU与全球经济政策协调的紧密联系还体现在它如何促进全球贸易政策的和谐与一致。通过公正、透明地解决争端,DSU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推动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这不仅增强了各成员方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也为全球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了有利条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The Solution Mechanism for Disputes in WTO)是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的一系列办法,以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 Understandingon RulesandProcedurestheGoverningSetlementofDisputes,简称DSU)为标志,为多边贸易体制运行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效执行提供了根本保证,在国际司法体制中具有独特和积极的意义。 DSU的特点是:第一,统一了争端处理程序;第二,设立了专门的争端强制管辖机构(DSB),使争端解决专业化和法制化;第三,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时限;第四,确立了新的否决一致原则;第五,增设了上诉评审程序和上诉机构;第六,引人交叉报复权和加大了裁决执行力度;第七,采用政治说理与法律方法相结合处理纠纷。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根本特点是以磋商、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将政治说理方法与法律方法结合起来,使贸易争端当事方的争端获得满意解决,为合理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形成了独特的和平解决争端制度,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化解经济贸易摩擦、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提供了有效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