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F+EPC模式的定义与内涵

“F+EPC”模式,即融资结合设计、采购与施工总承包,是在EPC模式的基础上增添了融资功能,也被称为“带资入场”。EPC模式,作为一种集设计、采购、施工于一体的工程总承包方式,通常被称为交钥匙总承包。在这种模式下,工程总承包企业需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营,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负全责。

在“F+EPC”模式下,项目业主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EPC总承包方。该总承包方不仅负责项目的建设,还需自行筹措所需资金。一旦项目建设完成,便交付给业主使用,而业主则需在约定的合作期内偿还总承包方的建设投资及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F+EPC”模式可根据总承包方的筹资方式进一步细分为股权型融资+EPC、债权型融资+EPC以及延期支付型融资+EPC等多种类型。在PPP模式面临挑战后,该模式在2018年之后逐渐成为主流,但随《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其实施受到了一定影响。

0F+EPC模式的回报机制设计

在F+EPC模式中,回报机制的设计至关重要。该模式下的回报可以细分为“F”的回报和“EPC”的回报两部分,这两部分可以独立约定,也可以合并纳入工程总承包范畴。至于付费周期,则既可以在EPC总承包建设期内全部支付,也可以在建设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支付。

具体来说,“F”的回报部分,根据F+EPC模式的分类不同,可能由业主方支付,也可能通过合资公司的股权投资获取分红收益。例如,在债权融资+EPC模式下,社会资本方向业主方提供建设资金,业主则按约定支付EPC总承包费用;而在股权融资+EPC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与业主(或其指定代表)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筹措资金支付EPC总承包费用。

另一方面,“EPC”的回报则主要采用总价合同或成本酬金合同,由业主向EPC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工程费用。

0F+EPC模式的风险与合规性考量

F+EPC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多重风险,其中最关键的是确保合规性。这些风险包括违反《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2018年最高级27号文以及《预算法》的相关规定。为避免违规,企业应确保项目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而是落实企企合作,从而合规运用F+EPC模式。
具体从立项主体、资金来源、项目获取等角度分析:

其一,
投资主体(项目单位)已剥离政府融资职能。
在F+EPC模式下,政府不再作为项目立项主体,而是由企业来承担这一角色。这意味着“F+EPC”模式已成功转化为“社会投资人+EPC”模式,企业作为业主通过招标选择项目合作单位,与财政支付或担保完全脱钩,实现了完全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合作。若立项主体为本级国有企业,则必须确保与政府融资职能彻底脱钩。

其二,
项目需具有经营性。
投资人依赖于项目自身产生的收入来回收投资款和归还垫资。因此,项目必须具备经营性,能够通过自身运营获取收益,从而覆盖全部或大部分建设成本。

其三,
项目获取的合规性问题。
当地方政府将公共项目指定或授权由企业来操作实施时,必须适当考虑项目授予的合规性。例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需要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进行授权。
中建二局深圳分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成功中标了景德镇学院搬迁工程项目,这是其在国内首个F+EPC项目的中标,合同金额高达16亿元。该项目坐落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浮梁镇,占地广阔,旨在打造一所多科性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以满足5万名师生的教学、科研和生活需求。项目建成后,将划分为公共资源共享区、教学科研区、生活后勤区及体育运动区四大区域,成为景德镇培养高素质人才、弘扬瓷器文化的新平台和重要窗口。

该项目采用的F+EPC模式,即融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是对传统EPC模式的一种创新与拓展。在该模式下,施工企业不仅负责项目的建设资金筹集,还需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而业主方则支付工程款及合理资金占用费。相较于传统的EPC模式,该模式在项目推进速度和经济指标方面表现出色;同时,与PPP模式相比,其项目合作周期更短,资金回款速度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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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海里的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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