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简称强积金或MPF,亦称“香港的社保”)是香港政府推行的一项旨在保障雇员退休生活的计划。
1995年7月27日,香港立法局正式通过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并于2000年12月1日起全面施行。除极少数豁免人士外,该条例强制要求年龄介于18岁至65岁之间的香港雇员参与,由雇主与雇员双方共同缴纳费用。
无论雇员是否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只要在香港工作,均需加入MPF计划,以备退休之需。
一、谁需要缴纳香港强积金?
根据强积金条例规定,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年满18岁至64岁的雇员或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无论其薪资是否达到最低标准。
一般而言,雇员指从事任何行业且受连续雇用60日或以上的人员。临时雇员则通常指受雇于饮食业及建造业等行业,且受雇期少于60日的人员。自雇人士则是指生产或买卖货品,或提供服务以赚取收入的个人,即为自己工作的人员,包括独资经营者及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以下人员可豁免缴纳强积金:
1. 年龄未满18岁或已超过65岁的员工;
2. 家庭雇佣的仅从事家务劳动的劳动者;
3. 香港本地的自雇小商贩;
4. 法律规定退休金受保障的公职人员和教师;
5. 在香港居住时间不超过13个月,并且已有境外退休保障方案的境外人员;
6. 国外驻港办事处的员工。
二、香港强积金缴纳标准
缴纳比例:雇员和雇主各自需要按照雇员薪资总额的5%缴纳强积金。
供款比例根据雇员的月收入而定。收入在30000HKD及以上,每月总供款3000HKD,雇员和雇主各供款1500HKD。收入在7100HKD至30000HKD之间,每月总供款按收入的10%计算,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收入在7100HKD及以下,雇员无需供款,但雇主仍需按雇员收入的5%供款。
按月供款,供款金额会计入雇员的个人强积金账户。
三、缴纳金额计算
强积金制度分为:强制性供款和自愿性供款
1. 强积金强制性供款:一经受托人存入雇员的帐户,即全数及立刻归属于雇员,强制性供款的投资回报,亦会全数及即时归属于该雇员。
(1)一般雇员
雇主必须以雇主本身的资金为雇员作强制性供款,并须就每个供款期(一般指粮期)从雇员的有关入息中扣除雇员的供款。
供款额均为雇员有关入息的5%,并受限于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的水平
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为每月$7,100(或每年$85,200)
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为每月$30,000(或每年$360,000)
(2)自雇人士
自雇人士供款额为收入的5%,并受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限制。
自雇人士可选择按月或按年在供款日或之前作出供款。
(3)日薪临时雇员
无论每日有关入息多少,雇主都必须供款,下限供款为每日$10,上限供款为每日$50,低于每日有关入息$280时,雇员无需供款。具体界定供款,这里不做细致讲解。
2.雇员、自雇人士、及雇主可选择在强制性供款以外,作出额外的自愿性供款。
雇员: 雇员可透过雇主在供款帐户内作出额外的自愿性供款,供款受计划条款限制,通常雇员要在离职後,才可提取或转移强积金
自雇人士: 自雇人士可在自雇人士帐户作出额外的自愿性供款
雇主: 雇主可为雇员在5%的雇主强制性供款以外作出额外供款,为雇员提供更多退休保障。
四、是否可以抵税?
1.雇员
强制性供款可以扣税,2015/16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为$18,000。
2.雇主
上限为雇员年薪的15%,包括强制性供款,自愿性供款或向其他注册退休计划(例如职业退休金计划等)。
3.供款所产生的权益
强制性供款:雇主与雇员供款皆免税;
自愿性供款:雇员供款免税,雇主供款则可能会被征税,但须视乎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而定。
五、香港强积金如何提取?
1. 达到退休年龄的雇员,若符合强积金计划规定的退休年龄,即65岁,可申请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提取:
分期提取:允许分批次提取,雇员可自行决定提取的时间、次数及金额。
一笔过提取:即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强积金。
保留投资:选择将强积金继续保留在计划内进行投资。
2. 提早退休的情况,需满足以下条件:计划成员年满60岁,并已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同时作出法定声明表明无意再次受雇或自雇。在此情况下,计划成员可选择一笔过提取或以分期方式提取强积金。
3. 永久性离开香港的情况,需声明已经或即将离开香港,并无意图作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时,需提供令受托人信服的证明,表明已在香港以外某地获得永久居住权。需注意,每个人一生中仅限以此理由提早提取累算权益一次。
4.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计划成员需提供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签发的医学证明书,证明其已永久不适合从事某种类型的工作。
5. 身患末期疾病的情况,需提供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签发的医学证明书,证明其患有导致预期寿命减至12个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
6. 小额结余账户的情况,需满足以下条件:账户总额不超过港币5,000元,且没有其他强积金计划的结余。申请需在最后一次供款后的12个月以上提出,并需声明无意自雇或受雇。
7. 死亡情况,需提供有效的成员死亡证明。在此情况下,成员的累算权益可由合法的遗产代理人提取。
计划成员可直接联系受托人,了解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续及所需文件。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必须在30日内向申索人支付强积金。
六、香港强积金与内地五险一金的区别
投入差异
内地“五险一金”制度具备明确的划分与规定,为民众在医疗、养老、购房等多个方面提供全面保障。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的保费由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则完全由企业负责,个人无需缴纳。需注意的是,“五险”为法定要求,而“一金”则非法定。
在香港,对于持续受雇60天或以上的员工,无论其工作性质如何,均受到“强积金”(MPF)制度的保障。
回报差异
香港的强积金制度允许灵活投资基金,因此存在回报与亏损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内地“五险一金”的回报各具特点:医疗保险最为实用;失业保险的利用率相对较低;工伤保险的使用频率也不高;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生育保险则专为女性设计。
提取差异
香港的强积金提供三种提取方式:到达退休年龄后,可选择分次提取、一次性提取或继续保留在账户内投资。
内地各保险种类的提取方式各有特色:养老金在退休时按月发放;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在发生相应情况时可申请报销;公积金则专用于住房支出。
强积金MPF是香港工作与创业人士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制度,能够为个人的退休生活提供坚实保障,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员工福利及促进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七、强积金MPF对于香港工作创业的重要性
保障退休生活:
强积金MPF构成了香港劳动者退休保障的重要基石。凭借定期的供款及投资所带来的回报,雇员在退休后能够获取一定的经济支撑。
提升员工福利:
对于雇主而言,参与强积金计划是增进员工福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为雇员提供退休保障,雇主能够有效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及忠诚度。
促进创业环境:
强积金MPF的健全制度为香港的创业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支持。这使得创业者能够更为专注地致力于业务发展,而不必为退休保障问题而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