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据介绍,2023年5月,刘某的父亲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险,保险期限为1年。今年2月,刘某父亲驾驶汽车与另一辆轿车相撞,刘某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刘某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父亲不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旅客在使用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的赔偿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刘某认为,父亲投保了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理赔。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该院依法审理认为,刘某父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刘某父亲作为车主及司机,从事出租车行业,取得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属道路交通客运承运人保险附加司乘人员保险理赔范围内。
被保险车辆在保险责任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该车驾驶员因此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辩解不能成立。最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保险赔偿款。
法官介绍,该案中刘某的父亲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保险的车主及司机的身份,如果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不符合投保的目的,也违背了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填补损失的理念。(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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