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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捕捞”指无管辖权执法部门跨地区逐利执法,损害企业营商环境及政府公信力。分辨其与正常执法可从执法匹配度及有无当地公安协助判断。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紧张致“远洋捕捞”增多,需遏制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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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捕捞”,是最近的热词之一,与民营企业有关,同时也和行政执法有关,这种逐利性的执法行为不仅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长此以往更是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什么是“远洋捕捞”?如何判断正常执法与“远洋捕捞”的区别呢?为何最近这种类型的执法会比较多呢?逐一分析,先简单解释下何为“远洋捕捞”。

编辑

简单来说,“远洋捕捞”就是跨地区执法,但请注意,跨地区执法并非都是“远洋捕捞”,是没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未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跨地区执法,“远洋捕捞”往往带有极强的逐利性,执法中通过查封、冻结等手段,为的是率先从企业那收到罚没款。说得再明确点,就是执法部门以执法为幌子从企业那捞点钱。

“远洋捕捞”的对象一般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没有地方政府作为“靠山”,更容易搞定,不太会有“后遗症”。

以广东省的一家企业为例,原本准备赴香港上市,但因为60万的涉案金额遭中原某省两地公安机关“远洋捕捞”,集团被封了60多个银行账户。不仅导致该公司IPO失败,还因资金问题发生经营困难,业务陷瘫痪,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的生产和运营。由此可见“远洋捕捞”对企业的危害有多大。

当然,并非所有跨地区执法行为都是“远洋捕捞”,或者说大部分跨地区执法是正常执法,那么如何分辨两者之间的区别呢?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执法对象的行为与执法措施是不是匹配。

举个生活中的例子说明这点。假设张三的小汽车挂的是A省牌照,开车去B省办事时闯红灯撞到了行人,张三驾车逃逸致被撞者因错误最佳抢救时间去世,按照刑法规定张三涉嫌交通肇事罪且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B省公安到A省抓捕张三并扣了肇事车辆作为证据,这属于正常、合法的跨地区执法。

可如果张三只是在B省违停被贴了200元罚单,张三回到A省后没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B省执法部门也跑到A省去把张三的车给扣了,甚至还把人给拘了,那么哪怕不懂法律的人也会觉得这事做的过了,是不合理的。

这种情形便属于行为与措施不匹配,为了杀鸡做菜用的不只是宰牛刀了,而是用AK扫射。

第二,异地公安机关执法时有没有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

东部沿海省份的一个派出所此前发布了这么一则提示。大致意思是告知属地企业,如果发现外地公安机关在没有本地公安民警的陪同下非法进入企业办案的,请立即报警并录像取证。

“远洋捕捞”的公安执法机关理亏,可能在跨地区执法时特意绕过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悄咪咪地把事情给办了。注意,这是违法的。

根据《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章第346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也就说跨地区执法可以,但前提条件是告知当地公安,要么在当地公安协助下执法,要么委托当地公安执行。什么也不说,悄悄把事情办了属于执法行为的程序违法,与公安部的规定相背离。

东部省份的那个派出所发出这样的提示是魔幻的。按理说同一条线不同地区的公安是兄弟单位,平时可能还会走访调研,执法时确实也需要对方提供帮助。但为了保护本地企业经营时不受“远洋捕捞”的干扰,宁愿和部分兄弟单位“撕破脸”,实属无奈之举,可能也是近期遇到不打招呼直接跑到当地企业执法的事情太多了。

以上两点可用于区分正常跨地区执法与“远洋捕捞”。最后讲讲为什么近两年“远洋捕捞”越来越多的的了。

大家应该注意到了,大部分“远洋捕捞”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执法部门到经济发达地区实施违法执法,为什么会这样呢?道理很简单,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两年的财政非常紧张,有些地方都开始拖欠体制内职工的工资了,“远洋捕捞”的逐利性体现了出来。

这两年房地产市场低迷,导致土拍市场冷清,卖地收入向来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土地卖不出去了,财政当然紧张。

财政部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33万亿元,同比下降24.6%。和巅峰时期比下降幅度更大,2021年同期的卖地收入是5.36万亿元,是今年的2.3倍,差了3万亿元以上。

注意,这个是全国平均数据。众所周知经济发达地区的收入下降得少些,这意味着欠发达地区卖地收入的减少幅度更大,可能连2021年最高峰的3成都不到。

与此同时,非税收入逐年上升。今年前9个月的非税收入为3.13万亿元,同比增长13.5%,比2021年多三成。

罚没收入是包含在非税收入里的。财政收入、卖地收入减少,财政收支缺口增大,只能靠非税收入弥补一些,“远洋捕捞”有助于提高非税收入。

短期来看,“远洋捕捞”也许能解财政紧张地区的燃眉之急,但长期来说破坏了营商环境、损害了执法公信力。

因此,不能因为财政紧张而放任这种逐利性执法行为。要遏制住这股歪风,而对已经发生的“远洋捕捞”不但要撤销,还要追责拍板决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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