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 即共同申报准则

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旨在打击跨境逃税、提高税收透明度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RS 的提出源于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2014 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包含 CRS。该准则要求签署国系统性及定期性地进行情报自动交换,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CRS 覆盖范围广泛,几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机构都在其列,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的投资实体、特定的保险机构等。交换的资产信息涵盖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以及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 / 债权权益等。交换的个人信息包括帐户、帐户余额、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等。


例如,中国和新加坡采纳 CRS 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的收入状况。


CRS 的实施对于打击跨境逃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让那些藏匿在海外的资产无所遁形。同时,也促使各国加强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

CRS 的作用与影响

(一)打击跨境逃税

CRS 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各国之间的税务信息交换,使得海外金融资产逐渐透明化。在 CRS 准则下,各国金融机构被要求收集非本国纳税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并与相关国家进行交换。这一举措有效地打击了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的行为。据统计,目前承诺实施 CRS 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 106 个,这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跨境逃税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打击。例如,塞浦路斯 “in cyprus” 新闻网报道称,中国正利用 CRS 机制加大对海外逃税打击力度,自去年起,塞浦路斯银行已开始同中方分享中国公民在塞银行开户的信息。

(二)对个人的影响

对于中国税收居民来说,海外金融资产可能被交换回国内,这就使得他们不得不考虑税务问题。在 CRS 的影响下,个人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海外资产配置,以优化税务结构。因此,个人需要更加谨慎地进行海外资产配置,考虑将资产投资到非 CRS 国家或者固定资产上,如房产、古董字画等非金融类资产。

(三)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香港及涉及 CRS 范围的公司来说,需合规做账报税,以维持正常运作。随着 CRS 的实施,香港公司的税务合规性要求越来越高。例如,若香港公司有经营还在零申报,属于谎报的违法行为,香港政府查到了会要求补做审计并缴大额的税。同时,香港公司需要落实 SCR(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和 KYC(了解你的客户)新规,以确保公司的税务合规性。此外,CRS 对于注册离岸公司也有一定的影响。虽然 CRS 的实施是为了打击恶意偷税和非正规报税的企业,但对于正常做账报税的海外公司并没有太大影响。注册离岸公司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如注册手续简单、注册成本低、税率极低等。然而,离岸公司也需要做好税务合规工作,每年做正规审计可以证明公司是正常做生意,而不是通过不当的途径来获得利益。

CRS 的实施方式

(一)信息交换机制

CRS 要求各国金融机构对非本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进行收集并上报,与其他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交换,频率为每年一次。这种信息交换机制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标准来实现的。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识别非本国税收居民的账户。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会以信件、邮件、电话等形式要求非居民账户持有人填写 “自我证明表格”,在表格内填写税务管辖地以及税务编码。以中国内地为例,税务编码为中国身份证号码,最近新开户的非居民,在开户时银行都会要求提供税务编码,之后银行就不再让客户提交税务信息。

其次,金融机构将收集到的信息按照标准格式进行整理和上报。这些信息包括帐户、帐户余额、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等个人信息,以及股息、红利等账户收入所得信息。

最后,各国相关部门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交换的过程是通过多边、双边或欧盟模式进行的。例如,多边模式主要是依托《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及依据《公约》第六条制定的 CRS《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即 “CRS MCAA”,以达到跨国税收信息自动交换。目前已经有 106 个国家加入了《公约》,有 85 个国家签署了 CRS MCAA。中国就是《公约》成员国也是 CRS MCAA 签署国。加入《公约》和签署 MCAA 并不意味着必然就会与其他签署国之间进行涉税信息交换,还有关键的一步,即 MCAA 参与国需要向 OECD 这个平台提交一系列的 “个人资料”,然后 OECD 再去帮其寻觅和其 “相配” 的国家。这些 “个人资料” 包括确定本国的 CRS 法规已经准备就绪,并选择是单边交换还是双边交换;有关本国数据传输的加密方式说明;数据保护以及保密性措施说明和确认;愿意与之进行信息交换的 CRS MCAA 签署国名单。上述 “个人资料” 传输到 OECD 平台之后,如果 OECD 发现两个国家都有选择对方做为彼此的伴侣,那么就会把 “配对” 成功的信息公布出来,“配对” 成功的国家然后开展 CRS 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欧盟模式只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执行,对于 CRS,欧盟 2014 年就通过了《欧盟指令》。目前所有 28 个欧盟成员国(包括英国)已经全部完成了 CRS 从指令到国内法的转化,除奥地利以外,其他 27 个国家将于 2017 年 9 月开展第一次 CRS 信息交换。如果欧盟国家想和其他非欧盟国家进行 CRS 交换,还是需要通过加入多边模式或者通过双边条约的方式来进行。

双边协定模式就是按照 OECD 制定的 CRS 协议标准由两国自愿签署双边协议。例如英国和英属海外领地(如开曼,百慕大等)之间的信息交换就通过单独的双边协定(如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或者情报交换协议)来进行。香港采取的也是双边协定模式。香港目前已经通过了本地的 CRS 立法,按照香港政府的说法就是,“香港将开始从其四十二个已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经济体中,物色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

(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各国对税收居民身份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 “一个纳税年度”。

在中国香港,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 180 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 300 天的个人。一般而言,若个人在香港保留一永久性住所,用作他本人或其家人生活的地方,他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其他会被考虑的的因素包括:在外地是否有物业作居住用途,其主要是在香港还是外地居住。

在美国,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或符合每个自然年在美国实际居住超过 183 天的外国公民,都是美国的税务居民。

在英国,通常根据个人在英国的居住时间、居住意图以及与英国的经济联系等因素来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具体标准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

在加拿大,加拿大公民或者持有加拿大枫叶卡者,会被判定为美国税收居民。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或以上的人士,会被判定为加拿大税收居民。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这也导致了在 CRS 实施过程中,对于同一纳税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结果。因此,个人和企业在进行跨国经济活动时,需要充分了解各国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以便合理规划税务,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截至 2019 年 7 月,已有 106 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 CRS 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其中 92 个国家(地区)已开展信息交换。

传统避S天堂

包括百慕大、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这些地区原本税种简单,没有诸多直接税,但目前实行《经济实质法案》,公司注册和维护成本增加,信息逐渐透明化,难以实现两边不交税的情况。

离岸公司热门注册地

新加坡:属地原则征税,企业所得税 17%,个人所得税 0 - 22%。

香港:属地原则,企业所得税税率 16.5%,个人所得税(薪俸税)税率分 2%、6%、10%、14% 和 17%。

主要移民目的国

澳大利亚:全球征税,企业所得税 30%;个人所得税按不同收入档次有 19%、32.5%、37% 和 45% 超额累进。

新西兰:全球征税,企业所得税有 12.5% 和 30% 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19.5%、33%、39% 累进。

加拿大:全球征税,企业所得税联邦净税率为 15%,省和地区所得税税率从 11.5% - 16% 不等;个人所得税联邦有不同档次累进税率。

希腊:全球征税,企业所得税单一税制 29%;个人所得税分不同档次有 22%、29%、37%、45% 等税率。

西班牙:全球征税,公司税一般税率为 25%,个人所得税有 19%、24%、30%、37%、45% 累进。

葡萄牙:全球征税,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 21%;个人所得税有 14.5%、23%、28.5%、35%、37%、45%、48% 累进。

塞浦路斯:非全球征税,企业所得税 12.5%,无遗产税、无分红税,个人所得税有 20%、25%、30%、35% 累进。

马耳他:全球征税,企业所得税 35%,有退税政策可使公司税率降为 5%;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年收入 9100 欧元,税率 15% - 35%。

土耳其:全球征税,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 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15% 至 35%。

爱尔兰:全球征税,企业所得税 12.5%,个人所得税有 20% 和 40% 等税率;资本利得 33% 或 40%。

英国:全球征税,公司所得税税率 20%,个人所得税有不同档次税率。

日本:全球征税,法人收入的 22 - 30%,个人所得税 5% - 45%。

韩国:全球征税,企业所得税有复杂累进税制,最高 27.5%;个人所得税 6% - 38%。

确定交换信息到中国大陆的辖区

有 105 个,包括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等众多国家和地区。全世界还有一半的国家或地区没有纳入到 CRS 的交换名单当中,如泰国、朝鲜、叙利亚、伊朗,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已承诺实施 “标准” 的税收管辖区要相互挑选信息交换伙伴,且满足保密性等相关要求后才能实现信息交换。


CRS 下的应对策略

(一)投资非金融资产

在 CRS 的影响下,高净值人士可以考虑投资非金融资产,如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这些资产类别不在 CRS 覆盖范围内,不会被交换回国内税务机关。例如,希腊购房移民项目,投资人通过购买海外房产,增加自身实物资产比例,以应对税务审查。希腊房产不仅可以作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还能享受当地的经济复苏带来的房产增值红利。此外,泰国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泰国未加入 CRS,且房产投资回报率较高,可达 6%-8%。在泰国购置房产,个人直接持有房产且不与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资产信息不会被共享。但如果房产用于出租产生收入,租金收益进入银行账户,则可能需要进行信息交换。

(二)转换税务身份

持有第二国护照可以帮助高净值人士转换税务身份,降低 CRS 的影响。例如,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等加勒比国家的投资入籍项目,受到众多高净值人群的青睐。这些国家的公民身份可以让投资人成为另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以圣基茨和尼维斯为例,该国政府对本国公民所有境外收益免税,无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净资产税、赠予税、遗产税等。拥有圣基茨护照可以说是海外资产配置、开设离岸公司、海外上市的必备工具。此外,黑山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黑山尚未加入 CRS,目前不涉及到税务信息的交换。同时,黑山还是美国 E-2 签证条约国,获得黑山身份后,可以申请美国 E-2 签证,实现在美国长期居住的要求。

(三)合理利用信托、基金等金融工具

除了投资非金融资产和转换税务身份外,高净值人士还可以合理利用信托、基金等金融工具进行资产配置。例如,家族信托可以帮助高净值人士保护财富免受经济动荡或家庭纠纷不确定性影响,提供向继承人的税务规划,建立一个遗产计划以实现家庭成员或其它收益人获得遗产财富的较大化利益。同时,信托还可以根据个人意志向继承人财富传承而不受所在居住地法律的限制,减少或免除由于设立者死亡而产生的遗产税。此外,保险、基金等金融工具也可以作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帮助高净值人士分散风险,实现财富保值增值。

(四)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

CRS 下的资产配置和税务规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如现有资产状况和配置、未来资产的盈利模式、个人及家人的工作、学习、生活地域选择、所经营企业的所在国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家族财富传承等等。因此,高净值人士在进行资产配置和税务规划时,应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移民机构等。这些专业机构可以根据高净值人士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和税务规划方案,帮助其合理规避 CRS 的影响,实现财富保值增值和家族财富传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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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数字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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