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广受关注的余华英涉嫌贩卖儿童案,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经过7个多小时的庭审,案件未当庭宣判。据央视报道,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认定余华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决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余华英二审庭审画面。央视截图
对法院的再审判决结果,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强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余华英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他解释道:“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余秀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被判处死刑。”
对于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的情形,赵强律师表示:“上诉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我国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或者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有错误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因此余华英如果因为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
就她上诉的目的而言,赵强律师分析指出:“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余华英不服一审判决有上诉权,她可能认为自己的判决惩罚过重,上诉的目的可能在于争取从轻量刑,希望在二审得到更轻的刑罚,或者拖延时间暂时避免被执行死刑。”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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