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0月11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郭瑞芬 邹晴)在二手车市场不慎买到“查封车”怎么办?能将购车款、车辆保险、维修费用全部要回吗?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刘某从事二手车生意。2023年3月7日,刘某花20.5万收购了湖南某渣土运输公司名下的三台车。同月,他与周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将三台车其中的一辆“解放牌后八轮”转让给周某。
协议载明:2023年3月30之前所有违章、事故由刘某负责,2023年3月30号之后所有违章、事故由周某负责,此车未过户,双方签字生效。
签订后,周某支付了购车款8万余元。
两人不知的是,在转让之前,这辆“解放牌后八轮”就已被法院查封。
据悉,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日查封该车,冻结了该车在湖南某渣土运输公司名下的车辆权属,期限从当天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同年7月,长沙县人民法院完成了对该车的拍卖。
得知自己买到一台“查封车”,还已经被依法拍卖,周某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81800元,并赔偿损失。
刘某则认为,周某在这期间也使用了案涉车辆,应支付3个月的车辆使用费。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刘某出售给周某的车辆是已由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标的物,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周某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并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实现。周某诉请退还购车款,实质为解除合同之意,合同解除之后,刘某应将购车款返还给周某,故法院对退还车款的诉求予以支持。
周某购买车辆后进行维修及购买保险,系对车辆投入的成本,周某使用车辆是基于转让协议的正常权利的行使,综合衡量双方的履约情况,对周某的维修费、保险费以及刘某辩称车辆使用费的主张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刘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二手车交易中,如果车辆转卖后未及时进行过户登记,将会出现车辆实际所有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一旦因原车主的行为导致车辆被查封扣押拍卖,实际的车主将无法主张“车主”权利。
同时,未办理过户还存在一车多卖的风险,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人仍有可能将车辆出卖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办理过户登记。此时,第三人属于善意第三人,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原本的买受人将丧失车辆所有权。
因此,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到车辆登记机关查看登记情况,看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是否存在设立了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明确出卖人是否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同时,到交警部门查看车辆是否存在违章及交通事故等不良记录。另一方面,完成车辆交易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原车主一车多卖,丧失所有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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