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德纳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丁醚装置中间罐区爆燃事件,有少量事故废水因园区河道闸门无法关紧而渗漏入河。
2012年山西省长治市天脊煤化工厂发生苯胺泄漏事故,由于日常巡检维护不到位,罐区与围堰外相通的雨水阀未完全关闭,导致苯胺污染物通过雨水阀流入排洪渠,并进入浊漳河。
因此,事故应急设施(池)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防控周边水体及敏感区污染的重要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三)《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规定: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宜采取地下式,应采取防渗、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事故废水中含有甲类、乙类、丙类物质时,火灾类别按丙类设计,事故状态下应按甲类运行管理。
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有效控制了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但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
6.6.2 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污染物监测,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达到回用水水质指标要求时应回用;
2. 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可直接排放或回收至回用水处理装置;
3. 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但符合污水处理场(站)进水水质要求时,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场(站)处理;
4. 不符合污水处理场(站)进水水质要求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置)。
当事故期间事故废水必须转输时,转输泵及其备用泵的电源应按一级负荷确定;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应设双动力源。备用泵配置应与消防供水泵相一致。
(二)《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规定:
5.5.8 事故池宜单独设置,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占用容积不得超过 1/3,且具备在事故发生时 30 分钟内紧急排空的设施。
5.5.17 事故池兼作雨水监控时,进水管道、出水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出水管道正常情况下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监测合格后打开出水阀门。
5.5.19 独立设置的事故池不得设有通往外部的管道或出口。
(三)初期雨水池与事故应急池: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初期雨水指污染区域降雨初期产生的雨水,宜取一次降雨初期15min~30min雨量,或降雨初期20mm~30mm厚度的雨量。初期雨水池与事故应急池并非完全不可共用,但如果共用,须将初期雨水量考虑进事故应急池容积,输送设备配备和环境管理要求较高。为了确保环保设施运维的易操性和可靠性,宜单独设置初期雨水池。
(二)企业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储存应急装备与物资”,处1-3万元罚款。
(错误示范×:事故应急池容积偏小、未设置标识,且池内积水超1/3)
(正确示范√:应急池容积满足要求,有标识牌且便于阀门控制)
雨水收集池
(错误示范×:雨水收集池简陋、容量偏小且存在设计缺陷)
(正确示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方便操作)
雨水排放口
(错误示范×:雨水排放口无控制阀门)
(正确示范√:雨水/清下水排口,并设有阀门、方便操作)
雨、污水管网
(错误示范×:雨污合流,无截留设施)
(正确示范√:污水排放、雨水排放均以明渠形式,并设置摄像监视)
围堰
(错误示范×:罐区未设置围堰)
(正确示范√:罐区设置围堰及导流沟)
应急物资储备
(错误示范×:应急物资储备以消防物资为主,有效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不足)
(正确示范√:有效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充足)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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