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市历下区的徐先生称,他在实名举报该区智远街道义和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王某后,在一个500人的微信群中遭遇对方辱骂“宿(缩)头乌龟”“疯狗”。目前,王某已被警方处以500元罚款,纪委也找她谈了话,处理情况尚未公开。

这件看似不起眼的小事,背后反映出的问题是干部该怎样面对举报。

王某解释骂人原因时称,她气不过徐先生对她不实举报才在群里发声。同时,当她在群中让徐先生拿着证据一起去办事处找领导,徐先生不回应,她一急之下才骂了人。按照王某的说法,此事的发生或许情有可原,但面对举报,干部用不着“气不过”,更不能“一急之下”骂人。

近年来,为甄别不实举报,保护干部干事积极性,从中央到地方纷纷出台相应规定。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做了明确规定。山东省出台了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的试行办法。济南市出台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的试行办法,规定了认定诬告行为的流程和标准,同时明确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及时澄清正名。因此,即使面对不实举报,干部也应相信组织、相信程序、相信法律,而不是一气之下公开辱骂他人。

王某如今不仅被警方认定在微信群中的行为构成侮辱、处以500元的罚款,后续大概率还会有纪委监委给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公职人员辱骂他人的行为要受到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如此一来,王某的“冲冠一怒”就太不值得了。

公职人员承担着社会责任,言行不仅关乎自己,直接关系所在单位与地方的声誉即便“事出有因”,对所在单位和当地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干部本就在群众监督之下。公民有举报公职人员不法行为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不实举报行为的后果。

公职人员在面对举报时,理应依法依规处理,并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自己的问题和意见才是正途,而不是以骂人这种方式落人口实。

王某作为基层干部,在群内公开辱骂实名举报的市民。这一行为,是否会让网友产生以下疑问:这名公职人员的抗压能力,是否足以应对繁琐的基层工作?是否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当地基层公职人员是否也是如此状态?

当然,王某的行为只是个例,并不代表当地普遍现象。但所有公职人员都应谨记一件事:公职人员对待工作和群众态度,始终反映在各种各样的小事上,面对群众的需求和质疑,马虎不得,意气用事不得,“气不过”不是理由。

撰文|李哲

主编|李锦

审核|朱宗威

*文章为主编有态度原创出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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