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海军.男.中共党员.现年48岁,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徐村乡西马兰村人,身份 证号 132135197101033919.馆陶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前汪堤村施工项目负责人,电话: 15230098111 反映的具体事实: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潘庄镇前汪堤村,前任的村委会主任熊克忠, 村党支部书记李明忠,村委会委员村集体会计刘学平(三人均系中共党员),2014年5月份, 利用私自刻制的“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假公章,以村主要干部职务之便,以村集体“社 区新民居安置房项目”的名义,与申请人订立《村社区建设合同书》,骗取施工人误信为镇政 府批准的村集体工程,进行垫资施工。完工后讨要工程款时,才知道三村干部将集体工程, 变成了个人工程,欠工程款211万多元占为己有不给。三村干部的犯罪行为,集伪造国家机 关公章;以集体名义骗取施工人信任,订立垫资施工合同,非法占有施工人巨额工程款;克 扣工人劳动报酬;将集体工程项目变为个人所有,从中牟利,贪污等多项犯罪,应数罪并处、 并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 条等法律、法规,三位原村干部的犯罪行为属案情特别严重,量刑应在十年以上。对于三位村干部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5日我向临清市潘庄派出所递交了书面检举 材料,直到2020年8月6日,潘庄派出所才给了“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临公(潘庄)不立字[2020]2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在潘庄派出所审查期间,要走了 我们的《村社区建设合同书》原件,经过审查,确认了是伪造的假镇政府公章,在《合同书》 原件上,办案人员用铅笔写上了“假章”。于2020年8月10日我向临清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020年9月9日,临清市公安局以临公刑复字【2020】第6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认定 “经审查,认为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为由,维持原决 定。我于2020年9月14日,向聊城市公安局递交了《复议申请书》,2020年10月14日, 给我下达了聊公刑复核延字{2020}第2号《延长刑事复核期限通知书》,通知书中认为“因案 情重大、复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 延长刑事复核期限30日。”2020年11月12日,聊城市公安局以聊公刑复核字{2020}第19 号《刑事复核决定书》,又认定“原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 法。” 此案不但不是“犯罪行为显著轻微,”而是案情重大,应予追诉。为使有罪必究,特 贵院提出“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依法认真审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使应当受追 的人受到追诉。 反映三村干部犯罪 -伪造公章:私刻“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假公章。 -骗取施工:以村集体项目名义,订立合同骗取垫资。 -非法占有:完工后拒付211万多元工程款,占为己有。 -多项犯罪:克扣工资、变集体工程为个人所有等,应并罚。
举报人:张海军
联系方式:15230098111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