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
贵阳南明区中坝幸福小区一男子
从26楼飞下拖把头、药盒等
导致坐在单元门口凳子上休息的居民
右后肩处被砸伤
另一居民的手机屏幕被砸裂
图丨案发地视频监控
7月25日下午
南明公安分局中曹司派出所接到报警
称居民楼有人高空抛物
民警立即赶往事发点
在现场发现有拖把头和一些散落的垃圾
图丨高空抛下的物品
结合现场目击证人反映和相关线索显示
当日下午15时许
旁边的居民楼上有人抛下垃圾
随着警方深入调查
最终将嫌疑人锁定为
28楼居住的一名男子郑某某
随后民警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
接受进一步调查
图丨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
当天下午
郑某某准备下楼扔垃圾
但等了几分钟电梯未到
“楼层太高了,天气又热
懒得走了,扔下去算了”
郑某某心想
但害怕被发现
遂步行至26楼过道窗户
将垃圾抛下
我现在非常后悔,希望大家遇事冷静,不要学我,以我为鉴!”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并表示非常后悔。
“这个行为真的太可恨了!居住在高层,确实要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回去我也要经常提醒家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小区居民说道。
目前,因涉嫌高空抛物罪
郑某某已被南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多大?
据专业实验测算
一枚重30克的鸡蛋
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
而从25楼抛下
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
拒绝高空抛物,
需从你我做起!
来源:贵阳公安南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