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5月,除罗德岛州外,其他各州的代表齐聚费城参加制宪会议,这次会议本来是为了修改《邦联条例》,但最终演变成了重新制定一部新宪法的过程。
这次会议通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最终产生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这部宪法基本上对整个政治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改革是设立了一个行政部门,以实现权力的制衡与分散,防止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的滥权或独裁。
由于代表们担心最终会出现一个君主式的统治者,因此就总统的任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与会代表们各抒己见,提出的总统任期时间不等,从6年到终身都有。如休·威廉姆森支持总统任期为七年,不得连选连任,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主张终身任期,他认为这样可以防止总统过于关注连任而无法做出正确的决定。
讨论持续了一整个夏天,直到最后不得已成立了一个由11名成员组成的“推迟事项委员会”来提出最终解决方案。根据委员会的计划,总统将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解决了是由国会选人还是完全由选民决定总统的问题),任期四年,可以竞选连任。四年时间既足够让总统履行职责并承担风险,又不会过长到引发公众对专制的担忧。随后各州代表们也纷纷批准了该计划。
虽然制宪会议规定了总统任期时间,但是却没有限制任期次数。
理论上美国总统可以做到无限次连任的话,也相当于独裁。
但是这种假设却没有发生过。
由于美国的前两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和托马斯·杰斐逊都在两届任期后就辞职了,因此大多数未来的总统也都效仿这样做。当然也有人不这样做的,不过这些总统却都未能赢得第三个任期。
例如,尤利西斯·格兰特在1877年第二任期结束后休息了一段时间,并在1880年竞选第三个任期,但最后输给了詹姆斯·加菲尔德。
西奥多·罗斯福在两届任期结束后也拒绝寻求第三届任期,但几年后他改变了主意。1912年,他作为第三党候选人代表新成立的进步党参选,最后输给民主党人伍德罗·威尔逊。
美国历史上只有一位总统突破了这个限制,那就是罗斯福。
在1933年罗斯福上任时,美国正经历严重的经济危机——即所谓的“大萧条”。他推行了一系列被称为“罗斯福新政”的改革措施,这些政策有效地缓解了经济困境,提高了国民生产率并降低了失业率,因此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可。
40年代美国又卷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在这个特别动荡的时期,选民们倾向于支持稳定的领导核心,因此罗斯福连续赢得第三、第四个任期,也有助于应对战争带来的各种挑战。
不过罗斯福在他的第四个任期刚开始几个月后就去世了,国会议员们很快开始起草一项修正案,以防止威廉姆森在1787年担心的那种专制王朝的出现。
1951年2月美国通过了宪法第22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担任两届以上的总统,从而确保不会有人再次连任超过两届。
有什么办法尽可能的延长总统的任职时间呢?第22修正案规定:对于接任总统职位的副总统,如果在他人的总统任期内担任或代理总统职务超过两年,则只能再竞选一次总统。
如果副总统因总统死亡、残疾或辞职而接替总统职位不超过两年时间,那么此人后续连任两届总统,即总共最多能担任十年总统。
要改变美国总统的任期限制只能制定新修正案,而修正案可以由国会发起,也可以由各州发起。
如果是由国会发起修宪,修正案需要在国会参众两院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然后,修正案需要在规定的时间(通常是七年)内获得四分之三州的批准。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修正案才能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
如果由各州发起的,那么只要三分之二的州议会同意召开另一次制宪会议,他们可以在没有国会批准的情况下起草自己的修正案,同样需要得四分之三州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