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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耕牛管理严格,设群牧司等机构管理官牛,民间牛需登记。耕牛贸易普遍,需官府登记、缴税。宋代法律严格保护耕牛,禁止杀牛,伤害需赔偿,鼓励告发杀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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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在中国古代拥有相当特殊的地位。牛被视作中国古代祭祀的最高规格礼仪,在相当多的中国神话故事当中,牛也充当着重要的引路人、陪伴者的身份,例如牛郎故事当中的老黄牛、老子降青牛等。

牛的特殊地位很大程度来源于耕牛的重要性。在生产水平低下的中国古代社会,耕牛在农业生产当中的地位近似于一个青壮年男性,耕牛数量的多少,通常是衡量一个家庭贫富的重要指标。

耕牛的重要性使得中国古代社会尤其重视对耕牛的管理。其中,宋代对于耕牛的管理可谓是集前代大成,成为中国古代耕牛管理的典范。

一、川阔牛羊暮

《玫瑰集》:“淮田一废不夏秋,五夫扶犁当一牛”

宋代并没有专门管理耕牛的机构,而是按照牛的所有关系进行分类管理。官牛通常由群牧司负责,职权范围包括对各地畜牧业生产的管理简牍、对畜牧业农产品的检验,以及应对畜牧业过程当中的各类突发状况。

宋代的官牛数量相当庞大,导致群牧司的规模相应的也非常可观。宋代群牧司在朝廷当中地位颇高,首领官员一般由枢密副使一级的官员担任。除却群牧司外,宋廷额外设立监牧等机构负责牛的饲养等工作。

除却耕牛,宋代同样设置了其余专门机构负责非耕种牛的管理。非耕牛的官牛主要分为祭祀用牛和交通用牛。 祭祀使用的牛归属光禄寺下属的牛羊司管理。主要负责运送、饲养用于祭祀和宫廷节日的牛。

交通使用的牛则由尚书省兵部的驾部负责。宋代的交通出行当中,牛的使用相较于魏晋南北朝已经大幅度下降,因此对驾驶牛的管理同样较为疏漏。对驾驶用途的牛的管理和马、驴、骡的管理基本类似。

非官牛的管理相对复杂,因此除却归属群牧司进行统一的疫病防治以外,宋代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民间牛的管理,而是分属于地方政府本身。

民间的耕牛需要登记籍贯,用以管理牛的繁殖、死亡和受伤害情况。新生的牛犊出生后需要向地方政府报告,死亡和受伤害的情况同理。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宋代特别规定了汇报的时限,如耕牛的死亡需要在二日内完成申报,对牛的处理则需要在一月内完成。

牛籍的登记并不是简单地记录某户养殖了某牛,而是需要对牛的毛色、年龄等特征进行登记,并且会对每头牛编号以免发生混淆情况。登记完成的牛会打上所在地牛群的官印,私家的牛会额外打上私印,以此和官牛区分。

完善的牛籍,帮助宋代政府理清了大量围绕牛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尤其是在宋代耕牛贸易日渐发达的情况下,牛籍构成了宋代耕牛贸易的重要凭证。

二、牛羊下高原

《宋刑统》:“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

耕牛在充当重要劳动工具的同时,也构成了相当多家庭最重要的不动产资源。

宋代的耕牛贸易相当普遍。一方面,宋代农业记述的进步导致耕牛的需求上升;另一方面,市民阶层的出现导致有能力负担耕牛的家庭数量上升。宋代政府对更牛贸易相当乐见其成,多次出台法令辅助耕牛市场的管理。

和牛籍的管理原则类似,宋代的耕牛贸易同样需要在官府登记。买卖双方需要在耕牛贸易迁签订契约,同时买家拥有一定时间的缓冲期,避免耕牛疾病等因素的影响。上述行为均需要对官府进行备案。

宋代耕牛贸易的契约主要为方便官府征税。宋代的耕牛贸易需要涉及三个税种,分别为讨税、驻税、牙契税,前二者主要涉及耕牛贸易当中是否在市场发生、是否经过一定的运输,和大部分商品的交税逻辑相类似;牙契税的情况则相对复杂,无定额且在不同时代的政策不同。

宋代的水陆交通相较于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贸易的范围由原本的县扩大到数县乃至更高层的政区,导致贸易过程当中存在商品运输的问题。过税的产生即是基于运输而言,其税率一般为百分之二。

同时,宋代发达的商品贸易使得市逐渐成为交易的一般场合。发生在市当中的交易行为可以受到政府的保护,因此更加受到交易者的青睐。耕牛作为大宗贸易,买卖双方为扩大市场、保险等因素的考虑,多在市场进行交易。在市场交易的行为需要缴纳驻税,税率一般为百分之三。

虽然牙契税的收税办法很复杂,但是在实际执行层面,地方政府出于促进贸易的目的,一般会有意识地减免牙契税。南宋中后期以后,为了刺激贸易税收,牙契税更是被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取消。

三、黄牛暮雨腥

《宋会要辑稿》:“力田为生民之本,牛具为力田之本,若不禁屠牛而觊稼穑丰登,民食富足,诚不可得”

虽然宋代法律允许耕牛的贸易,但是不代表宋代法律缺乏对于耕牛的保护。实际上,宋代法律围绕耕牛的保护,指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

杀牛毫无疑问是被禁止的。私自杀死官牛在法律层面会被判处一年半的劳役刑罚,南宋以后增加至三年。虽然在实际执行层面很少会达到顶格判决的程度,但是已经可以见对耕牛的保护程度之强。

如果所杀的是亲人或者主人的牛,处罚力度还会进一步提升。即使是牛的主人亲自杀牛,也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否则同样会遭受惩罚。

伤害牛的行为同样需要遭受惩罚。相对于杀牛,伤害牛的行为主要为赔偿性质。伤害者需要补偿因损害造成的差价,如果耕牛无法恢复其原有功能,则基本视同误杀牛,处罚力度会大大增加。

为了有效监督杀牛和伤害牛的行为,宋代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告发的政策。群众如果可以检举杀牛行为,可以得到一笔不菲的赏金;知情不报则会遭受言志的惩罚,轻于杀牛者本人但是基本和从犯待遇相同。

地方官员也习惯将规避杀牛作为自己政绩的体现。许多官员在地方任职期间会进行一系列行为督促老百姓不要杀牛,这种行为往往可以得到正史的认可。一些官员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认为已经年老体弱无法劳动的耕牛也是不可以宰杀的,否则有违道德,例如程颐就严厉批判过将老牛卖给屠夫的行为。

总而言之,宋代对于耕牛的保护力度相对于隋唐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成为中国古代耕牛保护的典范。

参考文献:

《宋史》

《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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