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实质:平等与自由(一)
作者 | 阿马蒂亚·森
翻译 | 王磊
平等不仅是18世纪欧洲和北美革命运动最重要的诉求之一,而且其重要意义自启蒙运动之后也获得了全世界的一致认同。我曾在早先的《不平等之再考察》(Inequality Reexamined)一书中讲到以下事实,那就是近代受到支持和拥护的每一个关于社会正义的规范理论,都要求在某些事物上实现平等,这些事物是该理论所重视的内容。尽管这些理论极为纷繁多样(如关于平等的自由、平等的收入或平等对待每个人的权利或效用),而且相互之间会产生争论,但它们都具有在某些方面(各种方法的重要特征)要求实现平等的共同特征。
平等主要出现在政治哲学家的著作中,这些政治哲学家通常被认为是“平等主义者”,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主义者”,如约翰·罗尔斯、詹姆斯·米德、罗纳德·德沃尔金、托马斯·内格尔、托马斯·斯坎伦等。也许更重要的是,即使是那些不认同“平等的正当理由”并对“分配公正”的重要性产生质疑的人,也曾要求过基本的平等。例如,罗伯特·诺齐克也许并不认同效用平等(如詹姆斯·米德那样),或者平等地持有基本品(如约翰·罗尔斯那样),然而诺齐克要求自由权利的平等,即任何人都不应该比其他人有更多的自由权利。詹姆斯·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人(在某些方面以其保守立场与社会选择理论相对立),对于平等的主张持怀疑态度,事实上却将人人平等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烙印在理想的社会状态中。[2]每一种理论总会在某些“领域”提出对于平等的要求(即通过该学者提出的某些概念),而这些领域往往被视为在那种理论中占据中心地位。(注:在Rescuring Justice andEqualit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一书中,科恩对于罗尔斯在其差异原则中以激励为由允许不平等存在进行了批评,对此我在本书前面部分曾进行过评述(见第2章)。可将其视为批评罗尔斯在对绝对正义进行定义时,未能充分严肃地论述基本品均等化的重要性。科恩并未否认在实际政策的制定中存在行为与其他的限制,他对罗尔斯的批评仅仅是关于后者对于绝对公正社会的先验描述。正如前面所讨论的,罗尔斯的思想中显然具有非先验主义的元素,这从以下事实可以得到反映,即他并未将后契约世界中的行为要求予以拓展,来假设不存在激励的行为。)
那么,以上归纳是否适用于功利主义呢?我们很容易对此作出否定的回答,因为功利主义者一般而言并不希望不同人的效用取得平等。他们所希望得到的是效用总和的最大化,而不关心其分配。这使他们看上去并不像平等主义者。然而功利主义者也寻求一种平等,即将所有人视为同质的,使其效用上的损益毫无例外地具有同等的重要性。通过对每个人的效用收益赋予相同的权重,功利主义也采用了某种形式的平等主义。有人因此提出,正是这种平等主义的特征与功利主义“对所有主体的平等利益给予平等的权重”(引用当代著名的功利主义者理查德·黑尔(Richard Hare)的话)的基本原则,和功利主义要求对“所有人的利益赋予同样的权重”(引用另一位当代著名的功利主义者约翰·豪尔沙尼的话)之间产生了关联。
各种理论均要求某些方面的平等,而且这些方面在各个理论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那么这种形式上的相似性是否具有任何意义呢?很容易认为这一定只是一种巧合,因为这种相似性完全是形式上的,而在“什么的平等”这一实质内容上却不然。然而这些理论都需要以平等作其立论的基础,表明了它们对于非歧视的普遍重视,而这可以被看作受到以下考量的推动,即如果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没有对于平等的基本要求,那么这种理论可能会因主观臆断而不免偏颇。在这里,人们似乎认识到,需要有某种形式的公平来使一个理论具有生命力。(注:这种认识与第5章“中立与客观”中的论述相关。)套用托马斯·斯坎伦的观点,即认为应该以那些不能“合理地拒绝”的原则作为评价标准,那么在可接受与非歧视之间可能也存在很强的关联。这就要求人与人之间至少应该在某个基本层面上保持平等,而拒绝接受这一点则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注:前面第5~第9章中已讨论过斯坎伦的标准。)
平等、中立与其实质内容
前面章节中所阐述的可行能力方法建立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那就是:真正关键的问题是“什么的平等?”,而并非我们是否在任何方面都需要平等。这并不意味着后一个问题不重要,对于某个方面平等要求的广泛共识也不意味着这一认识就是正确的。我们当然可以认为所有这些理论都是错误的。但什么使得平等这一各种理论所共有的特征听起来如此言之凿凿?对于这个宏大的问题我们很难在这里给出全面的回答,但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答案可能存在的方向。
我认为,视人人为平等(在某些重要的方面)的这一要求,与对中立和客观的规范性要求是相联系的。当然,这不能作为完整独立的回答,因为人们要求公正与客观的合理理由也需要答案(第5章给出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思考)。但对于这一问题的审思最终会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每一个关于正义的主要理论都试图在某一基本层面上(“基本”是对于每一种理论而言的)视人人为平等。由于对“什么的平等?”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回答,仅仅平等主义本身显然也不能作为“完整的”答案。事实上,正是因为不同的理论学者推崇的是平等的不同方面,才使得“他们在关注平等上具有基本相似性”这一事实不易得到广泛的注意,然而这一相似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将引用威廉·莱特温(William Letwin)编著的文集《反对平等》(Against Equality)中有趣而重要的文章,来对这一问题予以进一步说明。在其中一篇颇有说服力的文章里,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反对“将平等作为道德理想”(equalityas amoral ideal),并对他称为“经济平等主义”(economic egalitarianism)的主张,即“人人都希望有同样数量的收入和财富(简称‘钱’)的教义”进行了有力的批驳。尽管在表达时,法兰克福称其反对的是“将平等作为道德理想”,但他实际上是用这个一般性的表述来指代一种具体版本的“经济平等主义”。“这种版本的经济平等主义(简称‘平等主义’)可能会形成一种教义,即在钱的分配上不应存在不平等。”通过对这种平等具有内在重要性的观点予以批驳,以及表明其违背了重要的价值观,即在其他更为重要的方面对所有人给予平等的关注,法兰克福的论述可以被看作打破了对于经济平等主义的单一诠释。因此,选择平等的方面对于法兰克福论述的展开极为重要。
可以将这扩展为更一般的模式,即认为某种方面的平等违背了在其他更重要方面的平等。从这个角度看,关于分配问题的争辩并不是关于“为什么要平等?”,而是围绕“什么的平等?”这一问题展开的。由于我们关注的领域(明确提出平等诉求的领域)传统上与政治、经济或社会哲学中对于平等的要求相关,因此这些领域中的平等(如收入、财富、效用)就戴上了“平等主义”的帽子,而其他领域的平等(如权利、自由或被认为是人们最需要的东西)看上去倒像是反平等主义的主张。但是我们不应被这些传统的描述所迷惑,必须看到所有这些理论都只是在某些领域内要求平等,并在那个领域内坚持平等优先的同时,对在其他(在其看来较为次要)领域内的平等要求持有不同的——或明显的或隐含的——看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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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正义的理念》 阿马蒂亚·森著,王磊译,2013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