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全

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刚性防水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摘要本文提出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在编制、审查、发布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和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说明了暂停《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防水标准垄断

王新全.论防水标准垄断的危害——暂停《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实施的建议.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百家.2024年7月18日.ISSN2749-9065

—、提出建议的深刻背景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202341实施一年以来,由于防水通用规范本身的问题带来了全国性的违反防水通用规范事件(详见附件一)

图源:《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文件

在这样的背景下,更为严重的是,《防水通用规范》在第6.0.2条第5款,防水工程质量核验的关键环节(验收前),没有任何防水功能要求,无法确保防水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导致无法保障防水工程质量,给工程投入使用带来渗漏隐患和风险。发布实施该标准后的防水行业普遍性渗漏、混乱不堪、良莠不分;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熟视无睹、充耳不闻、集体沉默,在防水行业乃至整个工程领域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诟病。

地下室防水渗漏现场(验收前)

《防水通用规范》是我国防水标准领域唯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本应承载国家和人民的期望,体现防水行业的先进技术和新质生产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

然而,讽刺的是,由于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却严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同时还导致防水工程质量核验时没有任何防水功能要求,确保防水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无法保障防水工程质量,给工程投入使用带来渗漏隐患和风险,也不符合国家制定《防水通用规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初衷和底线要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发布实施该标准最终受益的是防水行业的企业资本以及代表资本利益的社会团体。回顾《防水通用规范》在编制、审查、发布和实施过程中,无视各种争议、建议与主管部门行政官僚不当干预审查,协助企业资本围猎消费者利益有密切关系,至于说质疑第三方评估审查是否受到干预?哪些人参与干预?是否涉及失职渎职和利益输送等问题,希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辨明是非。

《防水通用规范》正式发布实施前,2021年9月2日,15家防水企业集体联名盖章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映该标准涉嫌垄断,随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于2022年5月和2022年9月29日反复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函督促审查,然而,经过反复审查后,发布实施该标准仍然导致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据测算,以2021年防水行业规模为基础计算,将每年新增加消费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约1200亿元),一方面反映了企业资本围猎消费者利益的坚强意志,另一方面凸显出主管部门行政官僚不当干预审查,导致原本第三方评估审查投票表决不予通过,本应该重新编制再进行审查的《防水通用规范》顺利通过审查的结果,也暴露出发布实施《防水通用规范》未适当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义务的严重后果。

2022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防水通用规范》是否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除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进行评估审查,得出第三方评估审查结论为:“没有明显不必要排除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容”。

然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9月29日回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其提交的第三方评估审查结果提出三条意见,经国家反垄断局综合研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和15家防水企业提交的《关于<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审查建议》后,却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没有对15家防水企业的诉求“审查《防水通用规范》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排除、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进行针对性的回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回函中进一步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扎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落实自我审查的主体责任”,“应再增强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详见附件二)。

2023年9月28日,多家防水企业再次向国家反垄断局举报该标准涉嫌垄断,紧接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发布“关于启动《建筑与市政防水通用规范》修订前期工作的函”,但直至今日,关于《防水通用规范》存在的严重问题,何时完成修订前期工作仍遥遥无期,修编工作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甚至连修编计划都没有公布。

图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防水通用规范》将继续带着这些严重问题,引领防水行业走向何方?面对继续实施《防水通用规范》涉嫌行政垄断、协助企业资本围猎消费者利益等问题,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积极作为、迅速调查研究、尽快妥善解决呢?广大工程界人士和众多防水企业深感困惑和忧虑,为了促进《防水通用规范》的修编完善,避免继续实施导致全国性的违反《防水通用规范》情况发生,2024年5月22日,20家防水企业集体联名盖章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函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暂停实施建议,期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引起高度重视,给防水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暂停防水通用规范实施的建议

建议的补充材料

1.《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防水逻辑分析报告

2. 发布和实施《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涉嫌行政垄断的分析报告

四、评论

《防水通用规范防水工程质量核验时没有任何防水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将采用防水材料和防水做法进行强制性规定,既不合理,也不科学,更没有必要同时还阻碍防水技术创新,抑制先进防水新质生产力发展

例如,《防水通用规范》强制性规定施工图设计,必须采用防水工程质量核验时没有任何防水功能要求的防水做法,限制、打压防水工程质量核验时具有预防和阻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功能的防水做法(例如,单独采用具有工程结构裂缝自动愈合修复性能的防水材料的防水做法),完全违背了国家制定《防水通用规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初衷和底线要求。

附件一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防水逻辑分析报告

王新全1,王佳点1,张道真2

1.四川三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16302.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摘要:为了更深入的理解《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防水通用规范),本文从防水通用规范的防水技术角度,分析和解读防水技术逻辑与工程防水应用场景以及工程防水应用实践之间的关系,厘清防水通用规范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提出工程防水标准应以防水材料工程应用效果为导向,为防水材料生产、施工、防水工程设计、管理和科研以及相关防水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防水通用规范;防水工程;防水材料;防水技术安全;防水工程设计

中图分类号:TU761.11-65;TU99-65 文献标识码:B

0 引言

多年来我国建筑与市政工程渗漏率居高不下[1-2],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防水工程实践中通常将渗漏归咎为防水施工问题,由防水施工单位通过渗漏维修达到验收标准。在此背景下防水通用规范[3]的实施很难提高防水工程质量及改善防水工程渗漏现状。防水通用规范编制组中有专家认为在防水通用规范中不应该将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视为防水工程保修期的延长,也有专家认为在防水通用规范中“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是指工程防水系统在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北新建材防水首席专家沈春林等[4]学者认为:“防水工程应具备防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功能,防水工程必须践行防水价值,即防水工程必须要有防水功能”,防水界泰斗叶林标等[5]学者认为:“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单独一道设防可满足不渗不漏,背水面无湿渍的一级防水设防等级要求,应积极推广使用”。

本文解读了防水通用规范中相关工程质量规定,通过列举法,解析了防水通用规范的防水技术逻辑,提出防水通用规范不应排除无机防水材料单独使用,并应通过加强防水材料应用技术安全性研究,提出预防和阻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性能指标,保障工程防水有效性和安全性。

1 防水通用规范中工程质量相关规定解读

防水通用规范第6.0.2条第5款中规定防水工程验收前应核验“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渗漏水处理记录”,表明验收前防水工程渗漏符合防水通用规范规定。对于验收前出现渗漏的防水工程(图1,不以防水材料工程应用的防水效果验收,而是以无差别渗漏维修处理后的防水效果[4]验收,即防水通用规范存在的系统性防水逻辑问题。

图1 防水工程验收前地下室外墙防水渗漏。

不以防水材料工程应用效果为导向的强制性规定,导致防水通用规范存在导向性缺陷,防水通用规范的总则、基本规定、材料工程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章节的强制性技术指标和技术条件规定失去实际指导意义和价值。这表明防水工程按照防水通用规范指定的防水材料及其应用技术措施实施,可能会存在工程结构缺陷隐患及防水渗漏风险,无法确保预防和阻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其防水效果不明确,防水工程质量无法保障。

防水通用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防水效果仅是防水渗漏紧急临时的维修结果,并不是人们传统认知的基于防水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上的防水效果,防水通用规范没有明确防水工程的防水使用价值和防水经济价值[6],放弃了防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防水功能要求[7]。

根据防水通用规范第6.0.2条第5款的规定,验收前的防水工程渗漏是防水通用规范允许的合规性渗漏,即使按照防水通用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的防水工程,也无法保证验收前后不出现渗漏;防水通用规范的设计章节提出防水材料选用和防水做法要求,验收章节却没有相对应的防水效果要求,与不做防水设防的工程相比,二者的防水效果没有本质区别,只存在防水形式上的差异。

防水通用规范第6.0.2条第5款的规定与防水通用规范前言中“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背道而驰。防水通用规范以“提高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为核心理念,缺乏防水技术依据和工程应用结果支持。防水通用规范中防水效果仅是防水渗漏的维修结果,符合防水通用规范的防水工程无法确保有效预防和阻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本质是防水材料及其应用技术防水效果不可靠,缺乏对防水技术安全性标准进行规范。

鉴于目前防水行业缺乏防水技术安全性标准,由四川三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发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中国建筑学会建筑防水学术委员会、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的《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安全性论证会》,如图2、图3所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单独采用经检测具有裂缝自愈合性能的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的防水工程,符合一级防水,不渗不漏、结构背水面无湿渍的要求,防水安全性可靠”[5],防水工程预防和阻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性能,才是防水通用规范应该强制性规定的防水工程性能标准。

图2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安全性论证会论证意见。
图3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安全性论证会论证意见。

2 防水通用规范的防水逻辑解析

2.1 防水通用规范中防水材料的分类逻辑解读

防水通用规范中防水材料的分类逻辑,以防水材料的物理形态、化学成份、刚柔性能等多维度进行分类,导致防水材料的概念似是而非,造成认知混乱。

以防水涂料为例,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划归为水泥基防水材料,另行命名为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该分类逻辑实质是将柔性防水涂料划分为防水涂料,刚性防水涂料划分为水泥基防水材料(按照防水通用规范条文说明第3.3.11条对防水涂料的定义,“防水涂料指使用前呈液体或膏体状态,施工后能通过冷却、挥发、反应固化,形成一定均匀厚度涂层的柔性防水材料”),防水涂料只能是柔性防水材料,不包含刚性防水材料。而防水通用规范第5.1.15条第3款将防水涂料又分为“液态防水涂料和粉末状涂料”,这样的多维度分类导致分类混乱,最终防水通用规范出现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既是防水涂料又不是防水涂料的概念。

防水材料刚柔性能主要表现为工程结构裂缝的适应性能差异,工程应用外设防水时,柔性防水材料通过材料的延展性能隔离水对结构裂缝的浸蚀,刚性防水材料中的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通过材料的裂缝自愈合性能,隔离水对结构裂缝的浸蚀[5],二者同样实现隔离水对结构裂缝的浸蚀,只是实现的方式不同,防水的技术路线不同,防水的原理不同。单独采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设防的防水工程,同样有大量成功隔离水对结构裂缝浸蚀免于渗漏的案例[5]。

由于防水通用规范缺乏防水材料应用的防水效果要求,单纯从防水材料刚柔与否,推测对工程结构裂缝有无隔离水的浸蚀作用毫无意义,检验防水材料及其技术工程应用时,能否防止工程结构裂缝渗漏才是判定防水材料及其技术是否防止工程结构裂缝渗漏的关键。例如,采用“一种防水涂料自动愈合修复混凝土结构裂缝的检测方法”检测防水涂料隔离水对结构裂缝的浸蚀,工程应用时同样验证防水材料及其应用技术防止结构裂缝渗漏的性能。

从防水技术安全角度比较分析,实现预防和阻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采用经检测具有裂缝自愈合性能的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的防水工程,工程应用防水效果更安全可靠[5]。

2.2 防水通用规范中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与防水材料耐久年限之间的逻辑关系解读

防水通用规范采用强制叠加防水卷材或有机防水涂料的方式提高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缺乏技术依据和研究数据支持,更缺乏防水材料性能支持。

根据防水通用规范第3.3.1条的规定,防水材料耐水性试验条件不应低于23℃×14d,当用于地下工程时,浸水试验条件不应低于23℃×7d。ASTMD4434《PVC防水卷材》、ASTMD6878《TPO防水卷材》、E0TAETAG005《屋面涂膜防水系统》的规定,一般使用环境条件下,涂膜耐久年限20年的试验条件是60℃浸水30d后材料性能不下降,用于种植屋面时60℃浸水90d,涂膜耐久年限25年的试验条件是60℃浸水180d后材料性能不下降。

根据防水通用规范第3.3.3条的规定,防水材料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条件为氙弧灯340nm波长处的累计辐射能量不应低于5040kJ/(㎡.nm)(相当于2745h),ASTMD4434《PVC防水卷材》中规定为5000h,ASTMD6878《TP0防水卷材》规定为5490h。

国际标准的耐水性试验条件大幅度高于防水通用规范,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条件高于防水通用规范约一倍。参考国际标准,严格按照防水通用规范中防水等级指定的防水做法设计时,仅采用防水卷材或有机防水涂料,缺乏技术依据证明其符合防水通用规范第3.1.1条中“防水材料的耐久性应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的要求。防水通用规范中防水材料耐久年限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之间不构成对应逻辑关系,防水材料的耐久年限是防水工程耐久年限的基础,而采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则完全满足防水通用规范第3.1.1条的要求[5]。严格按照防水通用规范设计要求选用材料时,会出现无适用防水材料可供选择的尴尬局面,因为防水通用规范排除和限制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等符合防水耐久年限要求的材料应用,导致严格按照防水通用规范第3.1.1条和防水通用规范第四章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时,陷入两难局面被迫违反防水通用规范。

2.3 防水通用规范中防水等级与防水做法之间逻辑关系解读

防水通用规范以工程类别和工程使用环境类别划分防水等级,防水通用规范第2.0.6条的条文说明中解释防水等级实质是防水功能的有效性,防水有效性采用可靠度或者防水失效概率进行判定,其中防水可靠度和防水失效概率只是抽象性的表述;防水通用规范中防水等级指定的防水做法是否合理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技术指标进行判定,导致其防水做法的防水等级判定缺乏技术依据,特别是构造节点,列如变形缝,多种措施叠加,多种构造相互干扰,使主体结构被分隔破碎,防水等级与指定的防水做法之间完全不构成对应逻辑关系。

防水通用规范将住建部批准实施20多年的《地下建筑防水构造》图集02J301中认定的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单独一道设防作为一级防水做法,划分为创新成果,重新判定为防水通用规范1.0.3条中的“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8]”,属于常识性的错误,与防水通用规范第4.8.1条第2款蓄水工程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单独一道作为一级防水设防的防水做法相矛盾。

2.4 防水通用规范中防水技术逻辑与防水市场商业逻辑的关系解读

防水通用规范的防水技术逻辑问题对应防水市场的商业逻辑——强制叠加防水卷材或有机防水涂料的使用,排除和限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单独使用,呈现有利于特定主营防水卷材或有机防水涂料的防水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特定主营无机防水涂料的防水企业将被逐步清除出防水市场,同时还大幅度增加防水工程造价和碳排放。

仅从防水技术角度分析判断,单独采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的防水工程,完全满足甚至超过防水通用规范第6.0.3条防水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判定标准的要求,可自动愈合一定限值的结构缺陷,避免渗漏维修的防水功能高于防水通用规范要求。目前防水行业仅有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及其应用技术,通过防水技术安全性论证其预防和阻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得出其单独设防使用安全性可靠的结论[5]。防水通用规范强制叠加防水卷材或有机防水涂料的设计使用,排除和限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一级防水设防中单独使用,缺乏必要性及合理性。

单纯从防水市场商业逻辑分析对应的防水技术逻辑问题,防水通用规范的防水技术逻辑有利于一些特定防水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和利益,呈现缜密的商业逻辑策略[9],而不利于另一部分特定的防水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3 防水通用规范脱离工程防水应用实践

防水通用规范的防水技术逻辑与应用场景不相符,缺乏基础研究,技术逻辑不够严谨,导致脱离工程应用实践。

3.1 防水通用规范中防水做法排除和限制无机防水材料的单独使用,缺乏技术依据

1)防水通用规范第4.1.3条规定“并应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层,其上应设置保护层”缺乏技术依据,因为在没有防水标准要求作耐根穿刺防水层前,大量有种植要求的防水工程并没有作耐根穿刺防水层[10],也具有良好的防水效果。

2)防水通用规范正文第4.2.1条的注释将水泥基防水材料指定为“防水砂浆、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材料”,而防水通用规范条文说明第4.6.2条中“室内墙面用水泥基防水材料主要是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和聚合物防水浆料”。同样是水泥基防水材料,二者指定的防水材料品种却不一致,其排除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在建筑室内工程的使用,缺乏技术依据。防水通用规范第4.4.1条第1款和第2款中强制叠加防水卷材的使用,排除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在建筑屋面工程的使用,也缺乏技术依据。防水通用规范第4.5.1条第1款中“当采用2道防水时,应设置1道防水砂浆及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排除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建筑外墙工程中使用,同样缺乏技术依据。

3)防水通用规范除第4.4.1条第三款金属屋面工程防水做法以外,其它包括第4.6.1条室内楼地面防水做法的“防水涂料或防水卷材不应少于一道”等必须设置一道防水卷材或有机防水涂料的规定,缺乏技术依据。防水通用规范的条文说明第4.6.2条更进一步将室内墙面用水泥基防水材料解释成主要是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和聚合物防水浆料与正文第4.2.1的注释不一致,其排除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在室内工程防水使用的解释同样缺乏技术依据。

4)防水通用规范第4.8.1条第2款,蓄水工程将单独采用一道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的防水做法认定为一级防水设防,而其它防水类别的防水工程则不行等等。

对比欧州、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建筑法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没有建筑工程必须做外设防水层且必须设置一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的规定[11],国外更没有防水通用规范条文说明第4.2.1条中“刚柔相济是国内外地下工程防水设防的基本原则”的说法,其解释缺乏依据。2010年北美混凝土协会发布的《混凝土化学添加剂报告(编号:ACI212.3R-10)》中,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已经被接受认可为一种独立的、有效的混凝土防水系统。

3.2 防水通用规范脱离工程防水应用场景

按照防水通用规范第4.2.1条中“不少于2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不应少于1道”的强制性规定,在地下工程外墙防水单边支模的情况下,实际的工程防水应用场景无法满足防水通用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实施,会陷入两难局面,如图4、图5所示。

图4 某项目地下室外墙单边支模施工现场。
图5 某项目地下室外墙单边支模施工现场。

4 结论

4.1 本文总结

综上所述,防水通用规范缺乏防水材料工程应用效果要求,对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和改善防水工程渗漏无法带来实质性的帮助,其规定防水设计时必须采用指定的防水材料与做法,却忽视强制设计指定的防水材料与做法的工程应用效果,导致防水通用规范导向性缺陷,严重脱离工程防水应用实践,强制设计指定防水材料与做法缺乏技术依据、技术数据以及工程应用结果支撑。全文强制性防水通用规范中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相互脱节甚至矛盾,严格按照其全部条文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会顾此失彼、陷入两难局面,被迫违反防水通用规范。

防水通用规范中指定为一级防水设防的防水做法,在缺乏具体的技术参数作为判定依据的情况下指定必须采用防水卷材和有机防水涂料的使用,限制和排除无机防水材料单独设防作为一级防水的使用,增加外设防水层,同时增加防水工程造价、碳排放和消费者经济负担,还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4.2 建议解决方案

结合我国防水行业实际防水渗漏问题难点痛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我们认为防水标准规范应设置防水材料工程应用效果要求——预防和阻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性能指标,规范防水材料及其应用技术防水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确保防水技术安全。通过以防水材料工程应用效果为导向,弥补防水通用规范的导向性缺陷,规范防水材料及其应用技术,有效预防和阻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实现提高防水工程质量减少防水渗漏,有利于改善防水行业标准繁琐混乱,防水效果主要依赖工程结构以及结构缺陷渗漏维修的局面[4],这样更有利于防水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13年全国建筑渗漏状况调查项目报告,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2014.07.4.

[2]李佳、王冬雁、肖绪文,我国住宅建筑渗漏成因调研及分析,2021年工业建筑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210911.

[3]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王新全、王佳点、王家斌、沈春林,防水工程应用实践及防水价值分析,建设科技,2022年第二十期.

[5]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安全性论证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中国建筑学会建筑防水学术委员会、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等,2022.11.29.

[6]王新全、王佳点、王家斌、沈春林,防水标准规范涉嫌垄断的分析与审查建议,中国建材科技,2022年第三期.

[7]张道真、王蕾,细读《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有感,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等,中国绿发会绿会融媒,2022.09.19.

[8]关于建议取消限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中使用的函,中国绿发会.绿会(2022R12号,住建部回复函,2022.01.29.

[9]调研纪要,东方雨虹删减版,环球日报转载易简财经微信公众号,2022.11.08

[10]吴碧桥、朱国梁,建设类部分国家规范、标准中的一些相互矛盾问题的商榷与研究,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1]王永海,刚性防水与柔性防水的内函特点、适用范围及标准化进展,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研究所,中国绿发会绿会融媒,2022.10.06.

附件二

发布和实施《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涉嫌行政垄断的分析报告

王新全

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刚性防水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1 背景信息

1.1 防水通用规范的制定和出台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防水通用规范)2019128日列入编制计划并于2019215日开始第一轮征求意见。在第一轮征求意见后,住建部组织工程规范编制组,对反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了分析和处理,并于2019830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意见的函》,将修改完善后的40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再次征求意见。

202192日,十五家防水企业联名盖章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提交材料反映情况。20219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反馈已致电住建部标定司介入调查。20225月,国家反垄断局致函住建部办公厅,签发竞争关注函2022729日,住建部委托第三方展开公平竞争评估工作。2022912日,住建部将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结果致函反垄断局。2022929日,国家反垄断局再次致函住建部办公厅,回复其就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结果的意见和建议:1)扎实开展公平竞争的自我审查,落实自我审查的主体责任;2慎重选择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机构;3积极与反映企业沟通。20221010日,住建部再次委托中国建设标协,指派其下设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以非正式的形式致电先前参与第三方公平竞争评估工作的部分专家,再次询问征求其有关防水通用规范的意见,共收集相关意见近20条。20221012日,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将收集的意见上报住建部标定司,然而,住建部并未就此做出任何回应。

20221024,住建部公告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批准防水通用规范为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0-2022,自202341日起实施。

1.2 防水通用规范有违我国标准化体系建设要求

防水通用规范为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其出台后,各地有关主管部门纷纷以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始编制地方性标准,但防水通用规范在没有技术依据和理论支持的情况下,强行将某些材料设为必选项,有违我国标准化体系建设要求。

1、《标准化法》第十五条:“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2、《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4、《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 防水通用规范制定和实施未适当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义务

2.1 防水通用规范被举报和反垄断局两次致函住建部办公厅

1、防水通用规范被举报和反垄断局介入调查

202192日,十五家防水行业企业联名盖章,向反垄断局提交情况反映材料2021924日,反垄断局反馈其已经致电住建部标定司,介入调查。20225月,反垄断局审阅研判情况反映材料,并经初步评估后,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之名义致函住建部办公厅,签发“竞争关注函”,明确要求住建部按照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委托第三方对防水通用规范进行公平竞争评估。

2、第一轮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

2022729日,住建部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由协会指派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主持的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查防水通用规范,住建部派员参会,共计13位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11位防水专家和2位法律专家。而经委托方同意的原定专家委员会只有9人,原定会议规则是六人及以上反对即废止重新制定防水通用规范。

在开会前设置了专家意见摸底调查投票环节,进行调查收集专家意见,投票结果为6人反对防水通用规范,达到了废止重新制定防水通用规范的票数要求,经过汇报后,最终却以防水专家有倾向性,在《中国建材科技》杂志2022年第三期联名发表论文《防水标准规范涉嫌垄断的分析与审查建议》为理由,撤换了中建材防水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院长沈春林教授,原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组长刘加平院士主动申请退出专家组。

最后重新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调整为安佰生、刘继峰任正副组长的13人专家委员会,其中仅有一位竞争法专家,最终会议顺利通过了防水通用规范的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会议结论仅有两位法律专家正副组长签字,评估审查结论:没有明显不必要排除和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容。

3、反垄断局反馈意见

2022929家反垄断局致电住建部标定司,回复其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次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签发回函给住建部办公厅,结合企业反映材料和其回复的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报告,回函提出三条意见和建议:

一、扎实开展公平竞争的自我审查,落实自我审查的主体责任。提供的公平竞争审查表,没有针对反映方提出的“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排除和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进行正面回应,建议依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积极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二、慎重选择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其委托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归口管理部门是住建部,存在利害关系,应再增强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三、积极与反映企业沟通,就其反映的防水通用规范排除和限制刚性防水单独一道作为一级设防使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第二轮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

20221010日,住建部再次委托中国建设标协,指派其下设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以非正式的形式致电先前参与第三方公平竞争评估工作的部分专家,再次询问征求其有关防水通用规范的意见,共收集相关意见近20条。20221012日,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将收集的意见上报住建部标定司。然而,住建部并未就此做出任何回应20221024日,防水通用规范正式发布。

2.2 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所涉程序瑕疵

1、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评估机构与住建部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独立性

就防水通用规范所涉的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而言,受托单位中国建设标协本身即为住建部的归口管理单位,并且根据中国建设标协的协会章程,中国建设标协的主要业务范围之一即为“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产品合格评定和推荐”,因此住建部和中国建设标协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

在公平竞争审查会议正式召开前,防水通用规范编制组即获得了拟邀专家的名单和联系方式,亦可见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具备独立性。

2、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会议召开流程存在重大违规操作情形,未能实际起到第三方公平竞争评估作用

1)住建部在公平竞争审查会议正式召开前,组织专家意见摸底调查投票本身即存在重大合规漏洞,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流程性要求;

2)在摸底结果达到防水通用规范不予出台并重新制定的票数要求的情形下,住建部强行调整公平竞争审查会议表决机制和参会人员名单,实质性地架空了公平竞争审查会议,从根本上导致第三方公平竞争评估之目的不能实现;

3住建部以专家曾发表《防水标准规范涉嫌垄断的分析与审查建议》一文为由,认定其具有倾向性,进而将其移除专家席位不具有任何合理性和法律依据;

4公平竞争审查会议的专家遴选机制存在显著缺陷。

3、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与审查结论存在明显脱节

住建部提供的公平竞争审查表,没有针对反映方提出的“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排除和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进行正面回应,专家在公平竞争审查会议上亦未就防水通用规范是否排除和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展开深入讨论。

然而,根据住建部提供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结论部分却为“没有明显不必要排除和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容”,与审查内容不存在因果关系。

4、住建部第二次征求专家意见实为“走过场”,未起到任何作用

1住建部第二次征求专家意见的征求程序不合规,征求内容随意,无任何法律依据;

2住建部第二次征求专家意见后,即使大多数专家就“防水通用规范排除和限制刚性防水单独一道作为一级防水设防要求使用”的条款表示反对,住建部未在任何书面文件中体现专家的反对意见,更未对反对意见做出任何说明或解释,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相悖。

5防水通用规范含有排除和限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内容

1防水通用规范通过对防水材料的重新分类和定义,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排除出防水涂料的范畴,并将内掺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排除在水泥基防水材料之外

2防水通用规范无视工程现场的复杂性,缺乏技术依据就直接规定各防水工程类型可选的材料类别,对于暗挖法地下工程、建筑屋面工程、道桥工程(沥青混凝土面层)未将水泥基防水材料列入防水设计方案,由此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排除在此类防水工程类型可选材料之外

3防水通用规范设置必要选项,对于已经将水泥基防水材料列入可选材料的防水工程类型,就一级防水增加“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不少一道”的额外要求,以设置必要选项挤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使用空间。

基于前述防水通用规范逻辑,防水通用规范逐步实现如下限制性目的:1通过材料分类,排除内掺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作为一道防水材料使用的可能性;2、通过规定防水做法排除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暗挖法地下工程、建筑屋面工程、道桥工程(沥青混凝土面层)工程类型下的使用;3、通过规定一级防水必要选项,挤压明挖法地下工程、建筑外墙工程、建筑室内工程一级防水工程下的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使用空间。

4 防水通用规范的实施影响

4.1 排除和限制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为代表的成熟的防水技术

1、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技术原理

水泥基渗透结晶的技术原理即为遇水催化反应。水泥基渗透结晶材料中特有的活性化学物质,在水的作用下,能够催化混凝土中水泥和其他化学物质或以水为载体在混凝土中渗透,产生不溶于水的结晶体,填充和封堵混凝土凝固后形成的孔隙、毛细管道和细微裂缝,进而阻止来自不同方向的水和其他液体渗入混凝土结构内部增强混凝土的抗侵蚀能力和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达到永久性的防水、防潮效果。

2、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被国内外实践认可

在国内,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防水效果得到了广泛工程实践的认证,如中国银行总行大厦、中国散裂中子源、上海地铁10号线豫园路站等均获得一致好评。20221129,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安全性论证会成功召开并出具报告(如下图),认可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不仅能达到防水效果,还具有诸多性能优势。

国外,2010年北美混凝土协会发布的《混凝土化学添加剂报告(编号:ACI212.3R-10》中,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便被接受认可为一种独立的、有效的混凝土防水系统。在东南亚地区,亦有咨询机构做出预测“结晶防水外加剂由于其优良的性能,预计将在东南亚的集成系统防水市场占据主导地位”。Transparency Market Research公司2020年发布的Waterproofing Admixture Market- Industry Size, Outlook-2031报告指出,全球混凝土防水外加剂市场将以7.9%年均增长率,2020年的37亿美元,增长到2031年的85亿美元。其中,水泥基渗透结晶材料将引领市场爆发增长,并成为其中主要材料。

4.2 损害我国防水行业的创新发展

1、打断刚性防水企业自主创新进程

1)刚性防水企业投入创新的成本难以收回;

2)刚性防水企业经营困难将缺乏投入创新的必要资源。同时缺乏工程时间数据的反馈,刚性材料性能改良进程受阻

3柔性防水企业将得以实施不对称定价策略进一步挤压刚性防水企业利润空间,使其进一步丧失创新能力。

2、弱化柔性防水企业创新动机

刚性防水材料与柔性防水材料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为实现防水效果之目的,无论刚柔,只要材料合格且施工到位,即可实现不渗不漏的防水目的,而防水通用规范实施后,柔性防水材料企业成最大受益者。根据防水通用规范的要求,柔性防水材料使用量将大幅增加,柔性防水企业不愿以颠覆式创新,改进刚性防水材料性能或生产效率,从而避免对其柔性防水产品利润的侵蚀,同时,由于竞争压力减弱,柔性防水企业在柔性防水材料的创新动机也将削弱。

4.3 大幅提升工程造价

深圳市防水协会研究人员发布的文章《SJG19对标GB55030防水增量统计分析》,经近两年622个评审项目对标防水通用规范进行核算、分析、统计,在工程量及防水材料单价相同的情况下,防水工程造价增加约61%,根2021年行业规模,防水通用规范的实施将每年增加消费者约1200亿元的经济负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4.4 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

防水通用规范的实施将实质性地遏制低碳环保的刚性防水产业发展、进而增加防水行业整体的碳排放量(如下图),这与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目标背道而驰。

5 发布和实施防水通用规范构成行政垄断的要件分析

5.1 住建部制定和实施防水通用规范符合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体要件

防水通用规范发文单位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住建部为依法设立、直接对外承担公共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符合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体要件。

5.2 防水通用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符合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要件

防水通用规范违背我国强制性标准体系建设要求,制定和出台防水通用规范未适当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义务,符合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要件

5.3 防水通用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符合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要件

防水通用规范的实施不仅严重削弱主营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损害我国防水行业的创新发展,还限制绿色建材的应用,造成大量非必要的社会成本增加,符合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要件。

综上所述,住建部发布和实施防水通用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及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具体表现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属于抽象行政垄断。

6 可能的救济措施

1、将全文强制性的防水通用规范由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变更为条文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

1)将防水通用规范变更为条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具体条款,如防水通用规范第4章,排除在强制性适用的范围之外。

2)将防水通用规范改为无强制效力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2、在不改变防水通用规范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性质的基础上,对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具体条款进行修改。

14.2.1条及表4.2.1,建议删除“外设防水层”的“外设”定语;脚注“水泥基防水材料指防水砂浆、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材料”中增加“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剂”;删除“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不应少于1”的要求,或改为“任选”。

24.3.1条及表4.3.1,建议删除“外设防水层”的“外设”定语;脚注“水泥基防水材料指防水砂浆、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材料”中增加“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剂”;删除“塑料防水板或预铺反粘高分子防水卷材不应少于1”的要求,或改为“任选”。

34.4.1-12条及表4.2.1-12,脚注“水泥基防水材料指防水砂浆、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材料”中增加“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剂”;删除“卷材防水层不应少1”的要求,或改为“任选”。

44.5.1-1,建议删除“当采用2防水时,应设置一道防水砂浆、及一道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的要求,或改为“防水层所用材料任选”。

54.7.3.1,建议删除“防水层应选用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的要求,或改为“防水层所用材料任选”。

64.6.1条及表4.6.1,增加前述脚注;删除“防水涂料或防水卷材不应少于1道”的要求,或改为“任选”。

文:王新全

审:Sherry

【期刊简介】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简称《生绿》,英文名称为BioGreen -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是一本开放性科学期刊,国际刊号为ISSN 2749-9065。本刊聚焦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环境科学和生态文明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动态热点,具有科普性、前沿性、创新性、综合性、便捷性,涵盖思想、学术、研究、产业、文化、教育、国际、NGO等诸多领域,并提供关于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框架等问题的实时新闻和趋势。

作为一本科学期刊,本刊下设卷首语、聚焦/封面故事、科学论文、观点、影像、动态、广角和专栏几个固定栏目,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刊发,并可免费阅读和开放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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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投稿:sherry@wbag.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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