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营刑事辩护|以案说法·虚假新闻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构成犯罪②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供职的报社发表多篇针对Z公司的不实报道,并被多家网站转载。其中一篇由其与卓某某共同撰写,捏造Z公司“虚增利润”“财务造假”等虚伪事实。Z公司因此被迫于当日、次日对A股及债券、H股申请停牌并发布公告澄清,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

在朱某授意下,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卓某某共同撰写上述虚假新闻。朱某某为此支付其3万元。


【以案说法】


记者陈某某损害商业信誉案系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曾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此案引发了我们对于新闻报道的“打假”,媒体监督的边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准确认定等问题的思考。


结合该案,可以就虚假新闻报道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要件因素、损害商业信誉罪与非罪的界限,虚假新闻报道损害商业信誉责任主体的界定等内容展开分析,帮助厘清正常的媒体监督与虚假新闻报道的边界,阐释虚假新闻报道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行为要素。


【问题一:损害商业信誉罪有什么特征?】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深度好文计划#北京刑事律师陈营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在报道中是否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其法律依据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总结,损害商业信誉罪有以下四个特征:
1.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经济秩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造成其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降低导致他人受损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产生,此故意形态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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