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主要分为五部分:总体背景、编制初衷、总体编制情况、章节特点与核心内容、第1~3章主要条文解读。
1 总体背景
2 编制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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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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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衷之二
以小震还是中震作为承载力设计基准 (定基准)
我国设防烈度相当于中震,以小震设计(验算承载力)名义上看似不相符,本质上并不矛盾。
在缺乏大震验算的情况下,欧美中震设计经验性地考虑构件塑性变形后的延性折减,是兼顾承载力与延性的折中方法;但在性能化设计要求大震验算后,中震设计因无法更准确地抓住抗震设计的承载力和延性这两个基本问题反而显得模糊不清。小震控承载力、大震控延性变形能力,才是回归本质问题。
我国基于小震弹性设计+概念设计与延性构造的方法已经深入人心,目前也已臻于完备,历次地震震害也表明严格按照该设计思想进行设计的结构一般能够保证安全。在无大震验算的情况下,与欧美中震设计在本质也是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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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衷之三
将大震性能作为抗震性能化设计的落脚点 (最终目标)
“大震不倒”是抗震性能目标的关键,是结构工程师首要考虑的,也是建筑设计以人为本的体现;以大震弹塑性分析为落脚点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是尝试以更精细的分析方法逐步取代以往对概念设计的过分强调,让抗震设计尽量回归精准和真实,从而为技术创新提供依据。
本标准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后,对抗震设计的不规则性等部分指标进行了适当的放松,本质上也是回归真实客观,但也不建议过量放松,更不支持因此进行过量的结构优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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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衷之四
推进大震弹塑性分析与抗震性能评价在更多工程中合理实施 (强化手段)
大震弹塑性分析,一方面立足于多年来高校与科研机构对结构构件延性变形能力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深入研究,另一方面也是得到计算机硬件和数值模拟方法的长足发展;当前推广采用大震弹塑性分析,也是与时俱进的体现。
大震弹塑性分析时,构件延性变形能力的真实模拟和性能评价仍是重点和难点,仍任重而道远。
我们支持大震弹塑性分析的相关工作,尽管目前还不能完全依赖它,但也需要共同努力去逐步完善。
本标准的编制,有关大震弹塑性分析的建模(第6章)和评价(第7章)是重中之重,也是突破以往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关键内容。
3 总体编制情况
4 章节特点与核心内容
简要列举了各章节主要内容和特点,除去第1章总则和第2章术语和符号,详细介绍了第3~8章的核心内容:
第3章
第4章
提出工程适用性更高的强震记录库
梳理出数百组强震记录,综合反映了各类场地及远近场效应。
参照日本告示波做法,地震波均按本标准强震记录库中选用,减小因选波带来的结果差异;选用时应尽量包含能激发结构不利响应、反映破坏特征的地震记录,避免只选结构响应小的记录。
第5章
(1)提出“二水准二阶段”设计
现行《高规》和《抗规》采用“三水准三阶段”的性能化设计思路,并把“中震不屈服”和“中震弹性”作为重要的抗震性能目标。
本标准推荐采用“二水准二阶段” ,建议将抗震性能化设计重点放在大震水准上。
(2)允许低延性需求的构件降低抗震等级
对大震下破坏程度较轻的构件,允许适当降低抗震等级、轴压比等构造要求。
对于既有建筑的改造,可重点由新增构件耗能并提高其延性构造,避免既有构件仅仅因为构造不足而作大量加固。
(3)为抗震性能目标的选用和制定提供更明确的参考
本标准在条文规定中强化了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和性能目标制定的实际操作性,为工程师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和便利。
构件区分“变形控制”和“力控制”两种模式
第6章
对大震弹塑性分析的建模要求和分析作出具体规定
大震弹塑性分析需要有合理准确的建模方法,但早期规范未作明确规定。
本标准从大震下的建模与分析作了具体规定。
第7章
大震下构件性能评价方法
本标准对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的性能评价方法作了规定,组合构件可参考采用。
为便于当前抗震性能化设计的评价工作,本标准提供了弦线转角(构件层面)、材料应变、混凝土损伤(材料层面)等多种评价方法,并在编制过程中对评价方法进行了综合性的对比研究。
第8章
极罕遇地震下的抗倒塌性能评价
超烈度地震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在增加成本不多的情况下,提高结构抗倒塌能力对提升抗震韧性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某些特别重要的工程,可考虑采用极罕遇地震(超越概率10000年)下的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或抗倒塌评价。
本标准考虑的极罕遇地震下的抗倒塌性能评价,旨在为有特殊要求的生命线工程或其他有特殊抗震性能要求的工程提供设计依据。
5 第1~3章主要条文解读
本节主要对《建筑结构抗震性能化涉及标准》中的主要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包括条文1.0.2 、1.0.3 、3.1.1、3.1.2、3.1.3、3.1.6 、3.1.7、3.2.1等。详情如下:
条文解读:
标准定位:在现有抗震性能性能化设计规范体系基础上的补充与细化,有继承也有突破。
体系继承:以小震弹性+概念设计为基础,沿袭现有规范关于结构与构件的性能等级与定义。
补充细化:地震波选波、结构建模与分析要求、构件变形评价方法。
主要突破:二水准二阶段设计;对小震下的层间位移角、周期比、位移比、剪力分担比等整体控制指标有条件的适度放松;低延性构件的抗震措施(延性构造要求)允许适当降低。
1.0.3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
3.1.2 常规建筑结构工程可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1 甲类建筑、超过规范适用范围或控制性参数的建筑以及特别不规则建筑;2 为实现特殊造型或满足震后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其整体结构、关键部位、薄弱部位的结构抗震设计。
3.1.7 从事抗震性能化设计的结构工程师应有地震记录适用性、动力弹塑性分析、结构材料和构件变形性能、结构合理布置和抗震构造设计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3.2.1 建筑结构抗震设计应注重概念设计,重视结构体系的选型和平、立面布置的规则性,并加强构造措施。宜优先选用抗震和抗风性能好且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
基于工程案例的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