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恨
为牟取利益
竟将工业盐当作食盐
还假冒正规品牌对外销售
福州2名男子被判刑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张某、吴某把工业盐当食盐销售,分别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12万元至6万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吴某在3年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工作。
一起来了解案情
经法院查明
2021年11月以来,张某租赁位于闽侯县青口镇一处仓库从事食盐销售,从山东省购进工业盐,并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制造的某品牌食盐包装袋,雇佣工人将工业盐换装到包装袋中,冒充该品牌食盐,并以每吨75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福州市马尾区某水产市场的经营者许某,以每吨69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盐业公司的客户经理吴某。吴某明知张某销售的“食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每吨750元的价格出售给客户。
2023年7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假冒食品加工用盐22袋、日晒盐330袋及包装袋等物品。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包装袋与正品包装袋不相同,扣押在案的食盐所检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经核实,张某换袋销售的数量为1339吨,已销售金额963288元,未销售货值金额792元,获利金额6万元;吴某销售金额361304元,获利金额28904元。
鼓楼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向鼓楼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及从业禁止。
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请求法院依法从重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责令对侦查机关查扣的假冒晶華牌食品加工用盐22袋、日晒盐330袋及包装袋等物品予以销毁,判令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鼓楼法院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64080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共计3324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人的犯罪行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之责。
最终,鼓楼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工作;扣押在案的32袋食品加工盐等由扣押机关负责销毁;张某、吴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万元、28904元。
被告人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芳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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