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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亮点在于全面保护小股东权利,通过七大措施强化小股东知情权、监督权等,扩大查阅范围,明确董监高责任,限制关联交易,新增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为小股东提供更多保护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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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全面建立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机制,这有利于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权利。具体而言,有以下七大措施为小股东权利保驾。

1.极大增强了小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57条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新增了“股东名册”;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除了“会计账簿”,新增了“会计凭证”。这个查阅的范围增加“会计凭证”,是一招狠棋,直接将小股东的地位提高了五十公分不止……为什么这么说呢?你说一个公司,最隐秘的角落是哪儿?那当然就是财务室里的那一堆会计凭证了。会计凭证记载了公司各种交易信息、财务信息,包括客户资料、资金来源与去向等等,可以说,是公司除了核心技术信息以外的最重要资料。

所以,《公司法》在赋权的同时也有限权,即“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当然是对那些打算查阅会计凭证后,意图实施不正当竞争,或者找事儿的股东的一大限制。有限制也有救济,该条还规定了小股东的救济途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股东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查阅;查阅的范围扩大到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有人说,这条针对的是全体股东,而非小股东,为什么说是保护小股东权利呢?其实道理很简单,这些要查阅、复制的资料都掌握在谁手里呀?当然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手里了。所以说,法律明面写的虽然是全体股东,而实际要保护的却是容易被欺负的小股东。这一点从《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来。第110条实际是将股东查阅权扩展到了股份公司,而且限定具有查阅权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虽然用词是“以上”也明显可以看出是针对小股东的,而且“合计”持有“百分之三”的门槛还是较低的。

2.通过增强监事会权利而强化了小股东的监督权。

《公司法》第80条新增一款“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虽然“执行职务的报告”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全可能写一个言之无物的报告应付了事,但有比没有好,监事会至少离“聋子的耳朵”远了一步。同时,小股东在难以提名董事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提名监事,这一条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小股东的监督权。

3.强化了股东的异议回购请求权。

其中《公司法》第89条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而第161条将第89条第一、二、四款适用范围从有限公司扩展至股份公司(上市公司除外)。这让那些在公司备受欺负的小股东多了一条出路,尤其是有限公司那些有苦难诉的小股东有了一个“我不玩了还不行吗”的退出选择。

4.大幅度提高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覆盖面。

《公司法》第115条将临时提案权股东标准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改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看起来只是从百分之三改为百分之一,但小股东的覆盖面一下子拉开了很多,尤其是上市公司。

5.明确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及事实董事的认定规则。

这一规定一方面看是加重了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另一面看自然就是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了。虽然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在原来的第147条就有规定,但没有具体内容,新《公司法》第180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更重要的是,新增了事实董事的认定,并规定事实董事也要承担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所谓事实董事就是“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这在刺破公司面纱基础上又刺破了公司幕后老板面纱,想做隐身老板恐怕越来越难了。

6.完善了董监高关联交易、谋取商业机会的限制。

关联交易、谋取商业机会不仅会损害公司利益,尤其会损害小股东利益。这是因为,董监高(主要是董高)大多情况下由大股东提名、决定任命,他们的关联交易、谋取商业机会很多时候是将利益输送给大股东,而小股东很难有这种机会。所以,《公司法》第182条至第186条这种对董监高关联交易、谋取商业机会的限制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小股东权利。

7.新增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第189条新增如下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将小股东起诉权扩展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弥补了原规定的不足,也是保护小股东权利的一大举措。

小股东虽然也是公司的老板,但因为没有话语权,很容易被大老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欺负、剥夺,有的小股东被大老板整得苦不堪言,常常望司兴叹,进退维谷。本次《公司法》修订,极大增强了小股东权利及权利之保护,确属正本清源的善举,必须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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