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争夺控制权,极可能演变为争夺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会计凭证,此时,谁掌控了公章、营业执照,谁就占据优势。若大股东未实际控制公章,大股东起诉,却无法在起诉状上加盖公章,法院立案庭很可能“不予立案”,启动诉讼流程将存在法律障碍。为此,本文梳理了公章证照返还纠纷中的实操要点,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扫清法律障碍。

诉讼要点一,起诉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策略1:股东会确定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起讼。

公司起诉立案时,法院往往要求公司在起诉状上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但公司公章被侵占,原法定代表人拒绝在起诉状签字。此时,因为公司公章、证照返还纠纷系公司内部纠纷,并非公司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当原法定代表人与新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发生冲突,应以公司内部决议为准,新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据此,公司可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出新法定代表人,由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

(2020)最高法民申2125号孔庆忠、达森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判断本案诉讼的提起是否系公司真实意志即判断公司意志代表的问题上,应当基于公司内部纠纷的定性,尊重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内部有效决议文件来确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

达森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决定免去孔庆忠蓝金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任命张良民为蓝金公司执行董事。

在尚无生效裁判对涉案决议的效力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张良民有权根据决议内容以蓝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起诉状上签字,并以蓝金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程序合法。

(2013)苏商外终字第0035号成之德、胡锡昌与中青投资咨询(无锡)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院认为,中青公司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有权任免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青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免除了成之德的中青无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职务,并任命陈玉进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决议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陈玉进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起诉状中签名,提起本案诉讼。

成之德、胡锡昌主张,陈玉进虽由中青无锡公司的股东任命,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不能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陈玉进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效力。

(2013)鲁商终字第145号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守河与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荣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院认为,青岛中金公司主张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青岛中金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另行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至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青岛中金公司并未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作为滨州中金公司的股东,青岛中金公司应受股东会决议的约束。

本案股东会决议已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田卫国,其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代表人进行管理。

策略2:由股东代表公司起讼,但应履行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公司起诉应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股东需先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其目的在于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尽力给公司运营营造稳定的氛围。

(2021)最高法民申5364号魏胜华、王书军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为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魏胜华等股东未证明其已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提起诉讼的书面申请,或公司有关机关根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故原审以其未履行该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2015)民申字第2767号正源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与富彦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遵循前置程序的要求,即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正源公司代表正源市政请求原执行董事返还证照,但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原裁定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2014)闽民终字第580号全球育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仲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院认为,本案中外合资企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股东主张针对董事的侵权行为有权直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上诉人仅是向林仲程主张返还得添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法律文件,并未向公司及其董事会、其他董事寻求救济、请求提起诉讼,换言之,上诉人并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因此,上诉人主张其无需请求公司董事会即可直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公司客观上长期无法召开董事会,公司资产、收入、支出不明,被上诉人林仲程侵害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无序、瘫痪及严重损失,情况紧急,故而其有权直接提起本案诉讼。

上诉人就公司危机及利益受损等事实,仅有单方陈述,缺乏证据佐证,在案证据并未体现有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之情形出现,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2024)苏07民终137号苗运东、刘正保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中院认为,公司证照、印章所有权属于公司财产,在维护公司利益时,首先应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而非直接行使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情况下的补充救济手段,其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苗运东是宝东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唯一监事,苗运东作为公司监事,其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依法以监事身份作出起诉的意思决定,并以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苗运东未将宝东公司列为原告起诉,在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且未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要求前,不能直接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苗运东的起诉并无不当。

策略3:以公司名义起诉

公章证照是公司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代为起诉,其本质均非代表个人利益提起返还公章证照诉讼,而系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因此,公司显然更加具备提起该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2020)陕01民终5517号尹学清与尹懿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尹学清以公司证照返还为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对公司采取了侵权行为,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股东在履行前置程序后可以代表公司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尹学清主张尹懿杰返还公司证照,但是涉及公司证照返还的侵权案件一般不会直接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侵权人仅承担返还公司证照的责任,而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公司证照返还案件不适用股东代表诉讼,而应以公司为原告向侵权人主张公司证照返还。

诉讼要点二、若被告另行起诉,撤销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等,需中止公司证照返还诉讼或并案审理。

公司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选出新法定代表人,由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若被告“釜底抽薪”,另行起诉撤销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等,若该案胜诉,则推选新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决议无效,新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提起公章返还诉讼。

从该逻辑来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系公章返还诉讼的前提性问题。因此,为节约诉讼资源,若系同一法院受理了该两件诉讼案件,可以将该两件诉讼案件并案审理。

(2020)沪02民终8053号郑于龙与上海宸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向法院提起确认2019年7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7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系本案审理的重要部分,一审法院已在本案中作出审理并认定,无需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故对上诉人申请中止审理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上海市第二中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章及营业执照而发生的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相关当事人权益,且能节省诉讼资源、减少讼累,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此举违反法定程序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公司章程约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此约定并未禁止公司通过合法股东会决议形式改选产生执行董事,亦即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执行董事并不违反公司章程,更非是修改公司章程,故本院对上诉人该意见亦不予采纳。故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股东会决议有效,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公章及证照,合法有据。

诉讼要点三,需证明被告持有公章、证照。

如原告不能证明公章、证照系被告占有,则被告不可能具有返还的义务。

(2017)粤民申5183号中山市合富运输有限公司、周某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院认为,合富公司的章程并没有约定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由谁保管,按照公司运营惯例,印章一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保管。合富公司主张上述印章由公司股东周某泉保管,但合富公司提供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银行取款凭条仅能反映周某泉曾使用过合富公司印章,并不能证明公司印章一直由周某泉持有。因此,合富公司以周某泉持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为由要求周某泉予以返还,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如何证明被告持有公章,若要求原告提供直接证据,显然原告难以完成举证义务,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系公章证照的推定持有人即可。

判断标准1:有书面文件可证明被告持有公章证照

(2017)最高法民终299号张德业、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军英公司股东闫奎聘任张德业为军英公司总经理,并委托其:全权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负责公司印鉴管理,档案文件、政府批文管理。因此,军英公司要求张德业交付在负责经营管理军英公司期间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军英公司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资产凭证、财务专用章的证据清楚。

虽然2015年8月31日军英公司出具关于公司的公章等一切资料都在公司设立的各个职能部门,分别由各职能部门管理的证明一份,但因本案系军英公司诉请张德业返还公章等公司财产,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亦均承认在2017年8月28日本案开庭时军英公司仍由张德业实际控制,因此该证明不能证实张德业未持有公章等公司财产。】

判断标准2:被告系公司负责人,且实际运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天然能够代表公司,如其实际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则其可以被初步推定为公司印章的占有人。

(2020)京民申4715号王梓延与北京银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院认为,王梓延系银海世纪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是公司财产的法定管理人。按照银海世纪公司章程规定,直接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相应管理制度的制定,对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人员选用具有决策权。其他人参与公司管理都应当是得到王梓延认可授权后方可进行,王梓延对公司的财产负有监管、追回的权利和责任。在银海世纪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簿保管人的情况下,王梓延在其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应为银海世纪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簿等物品的保管义务人,视为其持有上述物品。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物品在其他人手中的情况下,当王梓延不再担任银海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时,不能仅以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就不承担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簿的义务。故判令王梓延将上述公司物品返还给银海世纪公司,并无不当。】

诉讼要点四,证明被告无权持有公章证照。

被告持有公司公章证照可能曾经系合法持有,但若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变更了公章证照持有人,被告继续占有公章证照失去了合法权利来源,其应向公司返还公章证照。

(2018)最高法民申2951号张辉强、林丽琼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认为,对于公司中谁有权保留印章及证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应当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在公司印章证照返还之诉中,应当以持有人非法侵占印章及证照为前提。

本案中,根据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张长天为禾山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禾山公司实际上长期亦由张长天控制管理并经营,在禾山公司股权争议并未作出最终认定的情况下,张长天作为禾山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该公司相关证照并不构成非法侵占。

尽管本案中张长天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系伪造相应材料获得,已被认定为无效,但工商管理部门并未将股权变更至张辉强、林丽琼名下,且根据生效判决,张长天为禾山公司实际出资人,因此对于禾山公司实际股权归属的认定及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2019)最高法民申2444号苏潮滨、龙岩市红邦水电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认为,苏潮滨申请再审主张其持有公司证照是有权占有,是基于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认为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文件,受到陈杰斌控制。但是,苏潮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以苏潮滨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有权占有为由,认定苏潮滨继续占有、管理公司证照依据不足,该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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