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将地主和富农的生产资料(主要包括土地、牲畜和农具)分配给了贫困雇农。实施了每人拥有土地,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个人使用,禁止买卖的政策。
1951年,农村出现了“互助组”,这一时期生产资料仍然是私人所有,几户农家互相帮助,互助合作,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少数困难户破产。
1953年,农村开始组织成立合作社。在合作社中,生产资料虽然仍是私人所有,但需要集中到合作社,合作社负责统一耕种,收获后根据农民的土地入股数量来进行“土地分红”,这是合作社的初级阶段,也称为“初级社”或者低级阶段的合作社。
1955年,不少农村地区开始进入合作社的高级阶段,称为“高级社”。在高级社中,尽管农民仍然用自己的土地入股,但分红方式发生了变化,高级社只拿出一部分农业收成按比例分红,其余的积累由高级社保留,用于再分配或用于高级社的发展。高级社已具有了人民公社的初步特征,但生产资料还属于个人。
1958年,农村开始实施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的最大特色是“一大二公”,所有生产资料公有,从此农民不再拥有土地,成为公社的成员,参与劳动,按劳动所得的工分来进行年终分红(可以是粮食、农产品或少量现金)。公社分为生产大队,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下属的农村行政单位的基础单位,生产大队下辖生产队(也称为小队),负责具体的农业生产劳动和劳动成果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