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了“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要求。9月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对严重犯罪要迅速及时审判,上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天缩短为3天;“严打运动强调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军等有关部门齐动手,把判处死刑的权限交到县区一级的法院,同级的党委领导可以直接决定判处死刑”。于是,带有政治运动和军事斗争色彩的“严打”就此拉开序幕。
这种模仿军事斗争的运动执法,在短期内可以取得比较明显的打击犯罪的效果。
例如,在83年“严打”开始之后的3个月内,全国就抓捕了一百多万罪犯,当时还造成了羁押场所的人满为患。然而,运动是有时限的,不可能一直进行下去,因此很难取得长期的成效。在运动过后,公检法人员会出现松懈,而犯罪则会出现反弹。更为重要的是,运动执法还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后果,会危害法律的权威,破坏国家的法制。因为强调要从重从快严惩罪犯,所以就导致了办案质量下降和过度使用重刑。于是,违法办案和违法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还给社会留下不少“后遗症”。
改革开放初期,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中国的年轻人开始接受新的生活方式,包括文化娱乐方式。当时,很多大城市的年轻人都开始学习交谊舞。那些年,中国人的思想刚刚解放,对于男女关系持保守的态度,心里有想法,但是不敢做。跳交谊舞给男女青年提供了正当的近距离接触的机会,因此就有一种特别的吸引力,容易诱发身体的化学反应。在跳舞过程中产生爱情关系的情况,绝非罕见。有些人还借组织交谊舞会的机会乱搞两性关系。西安市有一个中年女子名叫马燕秦。虽然年过四旬,但是她身材高挑、皮肤白皙、相貌姣好,而且性格开朗。她与丈夫离婚多年,没有正式工作,独力抚养两个女儿,生活相当艰难。后来,她跟朋友去参加了交谊舞会,就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她的身身材条件很好,而且很聪明,很快就成为舞场上男人青睐的舞伴,甚至成为小有名气的“舞花”。
有时,男舞伴在跳舞之后邀请她去吃夜宵,甚至提出非分的要求,她也是半推半就,因为她也有强烈的身体需求。另外,她也可以得到一些经济收入。后来,马燕秦感觉经常到舞厅去跳舞不太方便,而且她已经结识了一批男女舞友,就决定在自家举办舞会。她家有一间十几平米的客厅,她就改装成简易的舞池,在家里举办舞会,而且舞友越来越多。于是乎,她举办的家庭舞会还要预约,甚至限制人数。她的舞会都在夜晚,难免扰民。她很担心左邻右舍会去举报,因此经常向邻居表示歉意。在马燕秦的舞友中有一个青年男子,名叫惠利民。他热爱摄影,就辞去工作,开了一家照相馆,生意还不错。惠利民还喜欢音乐,经常与朋友凑到一起,拉手风琴唱歌,号称“文艺汇演”。在一次汇演上,惠利民结识了一个名叫韩涛的男青年。韩涛说他有个朋友在家搞舞会,问他有没有兴趣。于是,惠利民就认识了马燕秦。他认为马燕秦的生活方式很新潮,很感兴趣,而且出于对孤儿寡母的同情,也在生活上给与关照。
在舞会之后,他曾经在马燕秦家过夜。有时,他们把马燕秦的双人床当成大通铺,惠利民、韩涛、马燕秦以及她的一个女儿就横躺着睡在一个床上。然而,这种新潮的生活方式给他们带来了无法预见的灾难。1983年9月9日凌晨,惠利民在家中被警察拘捕,押到了看守所。那个房间里关押了30多人,大家都面面相觑。后来,惠利民在看守所遇到韩涛,两人都觉得这次被抓的许多人都曾在马燕秦的家庭舞会上见过,因此猜想此事可能与马燕秦有关。长话短说,公安机关在调查之后认定,马燕秦多次组织家庭舞会,参加者多达300人,她还与其中的70多个男子乱搞两性关系。后来,马燕秦主动承认,与她发生过关系的男人大约有130人。于是,公安机关把马燕秦组织的家庭舞会定性为“拥有百余名成员的流氓犯罪团伙”。
1985年初,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燕秦、韩涛等被告人死刑,判处惠利民等被告人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了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成为在当地轰动一时的特大流氓案。据说,韩涛在得知判决之后曾向惠利民表达歉意,说自己不该带他去认识马燕秦。惠利民苦笑一声说,我比你强一点,至少我还有个活命。1985年4月15日,马燕秦等人被押送到西安市体育场接受公审公判。法官宣读判决书之后,这些犯人被押上囚车,游街示众。随后,警方把马燕秦等死刑犯押到北郊刑场,执行死刑。据说,马燕秦挨了两枪,当场毙命,时年44岁。
毫无疑问,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马燕秦不是一个好女人。人们可以说她作风不好,甚至说她道德败坏,但是能说她罪大恶极吗?她应该被判死刑吗?另外,韩涛应该被判死刑吗?惠利民应该被判无期徒刑吗?马燕秦等人被判刑的主要罪名都是流氓罪。“流氓”本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太明晰的概念,一般指调戏妇女的男人,也包括行为不端、道德败坏、打架斗殴的人。在“文革”期间,“打砸抢”的问题很严重,许多城市都形成了一些流氓团伙,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因此,1979年颁布的《刑法》把流氓行为规定为一种犯罪。该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严打《决定》把流氓罪的判刑提升到死刑。该《决定》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严打期间对死刑的滥用。在“严打”期间,一些地方政府专门成立了“严打办”,领导公检法的工作,还给各个部门设定指标,如破案指标、批捕指标、起诉指标、定罪指标、重刑指标等。一些地方的领导还层层加码,采取越严越好的态度,片面追求严打成绩,甚至攀比死刑数量。当时流行一种“严打”的说法,可抓可不抓的,抓;可判可不判的,判;可杀可不杀的,杀。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判处死刑的权限交到了县区一级的法院,而且同级的党委领导可以直接决定判处死刑。当时,有的县委书记不懂法律,就从政绩考虑死刑的适用。这位书记听说别的县都有判死刑的,就说咱们县也得杀两个。在这种领导的指示下,一些地方的法院就一律从重量刑,甚至把原来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又改判为死刑。例如,安徽省蚌埠市有一个姓李的青年,在嫖娼后不给钱,被小姐一怒之下报警,声称她被李某强奸。一审法院原来判李某5年有期徒刑,在“严打”文件下发之后,法院就把刑期改为15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竟然改判为死刑。这个案件还被当作“严打”的典型,在大街小巷张贴布告,一时间闹得满城风雨。有人说,上边给了死刑的指标,李某就被拉去充数了。由于那段时间全国的死刑数量激增,高法、高检和公安部就在1983年底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公检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条和15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这就终止了县级法院可以判处死刑的作法。然而,这个规定未能有效地改变过度使用重刑乃至死刑的作法。马燕秦案就是一个例证。
按照学界流行的说法,流氓罪属于“口袋罪”,特别是第160条中“其他流氓活动”的表述。这就是说,一些无法归入其他罪名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装到流氓罪的“口袋”里,都可以按“其他流氓活动”而定罪量刑。
后来,为了规范各地司法机关对这个罪名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4年11月2日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其他流氓活动”可以定罪的,“两高”的解答做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例如,“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的;或者虽奸淫妇女人数较少,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按照这一规定,“迫害女知识青年”的行为就都可以定位流氓罪了。另外,“两高”的解答还包括了“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这就是说,流氓不是男性专有的罪名,女性也可以构成流氓罪。西安市中级法院就是依据上述规定判处了马燕秦死刑。
由于流氓罪的适用存在滥用的问题,全国人大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就取消了流氓罪的罪名,把有关的犯罪行为分别规定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司法是打击犯罪的活动,是为维护社会秩序服务的,因此便具有了实施的正当性,不仅国家统治者需要,社会公众也给予支持。在古代社会,由于法律主要是“治民”的,所以对代表国家打击犯罪的“官方”的刑事司法活动约束较少。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正当性的活动也需要法律的规范,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活动也不可随意实施。因此,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刑事司法必须走向法治化。具体来说,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中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中国永远不能废除死刑。也许在20年或30年之后,大多数中国人就会同意废除死刑。
就当下而言,刑事司法一定要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