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帅财税》74 2024.3.22 星期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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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陈帅,这是我在自媒体上分享的第74篇文章。

本文目录:

定义: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区别: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 建账记账

报税、汇算清缴、工商年报:

个体工商户的特点:

个体工商的户的优点和缺点:

个体工商户 9大常见问题

个体工商户 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 计税办法》法规条款:

定义:

个体工商户

是指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应当是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区别:

1)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目前我国法定意义上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实体,在法律上属于自然人范畴,不具备法人资格。

2)企业:则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企业可以是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②合伙企业、

③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同类型。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区别:

1)法人企业:它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①公司等,这类企业

能够以企业名义 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

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非法人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

个人独资企业、

②合伙企业、

③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根据《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 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

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个体工商户 建账记账

个体工商户 需要做账吗?

需要的。

账簿分为

①简易账:

②复式账: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建账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注册资金、月销售额的标准不同,建账也不同。

所以 账簿类型的选择 具体要根据注册资金和月销售额来确定;

(1) 简易账:

①看注册资金标准:

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 应建简易账

月销售(营业)额:

a从事销售业务:达到1.5万元建简易账;

b从事生产业务:达到3万元建简易账;

c从事批发或零售业务:达到4万元建简易账;

符合上面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2) 复式账:

①看注册资金标准:

注册资金达到20万元 应建复式账。

月销售(营业)额:

a从事销售业务:达到4万元建复式账;

b从事生产业务:达到6万元建复式账;

c从事批发或零售业务:达到8万元建复式账;

符合上面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3)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简易账和复式账的区别:

1)登记账户的方式不同

简易账:对发生的经济业务 只在一个账户中 进行登记,

不同的账户之间 没有严密的对应关系,记账手续简单。

复式记账:则对每项经济业务 都以相等的金额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相互联系的账户中 进行记录,记账手续复杂。

2)科目设置不同。

简易账:通常只设置几个基本的账户,如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等;

复式记账:则要求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报税、汇算清缴、工商年报:

1)报税:个体工商户 都是需要申报 报税的。

2)个人经营所得税 汇算清缴;

只有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才需要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核定征收的不需要: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其税款是按固定的定额标准缴纳的,因此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此外,如果同一个经营者 在异地成立多个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 办理汇总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3)个体工商户的工商年报

时间通常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个体工商户需要在这个时间段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的特点:

1. 经营规模较小 资金投入低:个体工商户 通常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 进行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资金投入也较低。

2. 经营方式灵活:个体工商户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 随时调整经营策略,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3. 经营成本较低:个体工商户通常 不需要雇佣大量员工,经营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在价格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4. 产权关系简单:个体工商户的产权关系相对简单,通常是个体工商户主 拥有全部产权,不存在复杂的 股权结构或管理层级。

5 注册程序简便: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程序相对简便,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流程,只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即可。

6 经营风险自担: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承担全部风险,如果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或破产,个体工商户主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7 纳税义务较少:个体工商户在纳税义务方面相对较少,只需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

8 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国家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较多。

个体工商的户的优点和缺点:

1)优点:

①经营成本低;

②税负较低;

③控制权:因为个人经营,决策权都在经营者自己手中,

④灵活性强:能够更加灵活地 调整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

2)缺点:

①因为体量小,品牌影响力较小,品牌建设、市场拓展等方面较难;

②承担无限责任;

③融资难,无法引入投资人和合伙人;

④通常只能从事 与个人经验和技能相关的业务,经营范围受到一定限制等。

个体工商户 9大常见问题

1、个体工商户 一般要交哪些税?

增值税 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印花税等

2 个体工商户投资人 承担有限还是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所以个体工商户投资人 承担无限责任。

3 个体工商户 可以转让、对外投资吗?

个体工商户 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只能注销。

4 个体户个 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征收方式有几种?

1):查账征收

与公司一样,正常做账,收入成本准确核算,按照实际利润缴纳税金。

2):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会根据行业来确认一个核定率,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缴税,

计算公式:收入*核定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核定征收,定期定额

按照固定的金额征收税金;

个税一般在3万以内是免税的,具体以税务机关实际扣除为准。

三种方式 纳税人无太大选择权,由税局决定

(一般初期是定额,后期根据开票金额收入增大 会要求纳税人更换征收方式)。

5、个体户可以更改征收方式吗?

可以。个体户征收方式确定后,发现不符合企业在实际经营需求、且满足所选征收方式基本要求的,可以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6、个体工商户 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吗?

可以.个体工商户可以无需开设银行账户,税款从投资者个人的银行账户代扣即可。

但是,我建议:必须开设银行对公账户,这样能够保持四流一致,以及个体户财产和个人家庭财产区分开来。

7、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 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我之前的写优惠政策文章。

8、个体工商户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吗?

个体工商户缴纳:经营所得个税,

不需要 缴纳:企业所得税 和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9、个体工商户业主 取得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第21条规定:

①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的 工资薪金支出 不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所以 在业主 没有工资等综合所得 的情况下,是可以定额扣除6万元。

个体工商户 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 税收优惠是?

2. 个体工商户的 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是什么?

3. 六税两费 减半征收 优惠政策是什么?

4. 残疾人 有哪些 税收优惠政策?

5. 退役军人 有哪些 税收优惠政策?

插入往期文章:第59期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 计税办法》法规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令 35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军    

2014年12月27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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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帅

广西南宁人:广西大学财务管理专业 会计师 培训讲师 财税专家 自媒体博主 人生思想导师,

从事十多年财务会计税务实践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一辈子致力于公司财税,帮助老板和创业者:解决公司遇到的问题,

同时也热爱:搭讪 写文章 出书 拍视频 直播、分享自己的经历 和经验干货,引导带领普通人:思想觉醒 思维改变 成长进步 变优秀 变强大 变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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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帅: 广西南宁人 广西大学财务管理专业 会计师 培训讲师 财税专家 自媒体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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