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提到,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了详尽的规定,那么,新公司法对于董事会的设置、成员构成、任期、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关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有规定的,需按照《公司法》规定处理,《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方可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本文笔者对新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职权及运行规则解读如下:


一、是否设置董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均需设董事会。

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二、董事会成员构

姓名:周春

擅长领域:企业顶层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律师,税务师。自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专注于公司股权及公司法律风险的防控与处置,曾先后担任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法律顾问,擅长于将税务专业知识与法律实务操作相结合,从多维度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构成

①最低3人,无人数上限限制,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未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会中没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②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可以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

①3人以上,无人数上限限制,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未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会中没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②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④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3.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

①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③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

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③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董事任期

1.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均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改选出新董事前,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股东会对董事的无因解除权及董事的损害请求权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该规定属于公司法新增内容,基于该规定,建议在《公司章程》对“何为正当理由”、“如何确定赔偿”等事宜予以回应、完善。

董事会职权

与原有《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同时新增股东会可以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明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新《公司法》下,董事会享有的职权如下: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可对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额度的限度。

1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1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出失权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发出失权通知。

13.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就公司是否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做出决议,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1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

15.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事项做出决议。

16.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的董监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作出决议。

17.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定。

18.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人选

①有限责任公司:
会议召集和主持人选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②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履职,副董事长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职。

2.会议召开次数要求

①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定要求;

②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A.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B.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C.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3.会议通知

①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定要求;

②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十日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的,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5.表决机制

①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②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③利益冲突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但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所议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A.对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B.对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作出决议。

6.会议记录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瑕疵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董事举证证明曾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法条链接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姓名:周春

擅长领域:企业顶层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律师,税务师。自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专注于公司股权及公司法律风险的防控与处置,曾先后担任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法律顾问,擅长于将税务专业知识与法律实务操作相结合,从多维度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举报/反馈

创作者DKEIFHCB5155

166获赞 137粉丝
周春律师专注于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及涉税法律
关注
0
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