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保证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
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应在满足基本功能、实现工艺设计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
1.0.4 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
1.0.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动物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2.0.1 实验用房 experimental department
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的总称。实验室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业务与科学研究,进行样品分析、检验检测、毒理测试等实验的用房。辅助用房是指保证上述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所需的实验辅助用房,包括试剂制备及储藏、菌(毒)种室、样品室、洗涤消毒室等。
2.0.2 业务用房 vocational work department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
2.0.3 行政用房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负责疾控中心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的办公用房。
3 选址和总平面
3.1 选址
3.1.1 疾控中心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
3.1.2 疾控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 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3 地形宜规整,交通方便;
4 应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5 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干扰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6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洪水、山洪等自然灾害地段。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疾控中心的各类建筑。
4 建筑
4.1 一般规定
4.1.1 疾控中心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功能要求、工艺流程相适应,合理安排实验、业务、保障、行政等用房,做到建筑功能分区明确。
4.1.2 疾控中心主体建筑应采用便于室内空间灵活分隔的柱网布置,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
4.1.3 各功能分区的人流、物流的运行路线应合理安排,避免交叉污染。
5 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疾控中心的各类永久性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中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5.1.2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关于“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及“科学实验建筑”的规定。其中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含地下室和技术夹层)应按特殊设防类建筑设防。
5.1.3 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的实验室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批准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且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疾控中心建筑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建设区域范围内的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设计。
6.1.2 有洁净及生物安全要求房间内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也可埋地敷设。洁净室内管道宜暗装,与本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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