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拟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优化环境,创新执法方式,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总结全国食品安全执法实践,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起草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1)、《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3月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网址: https://www.samr.gov.cn/)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公开征求意见”。
邮箱:zfjcjsc@samr.gov.cn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2.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2月8日

这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拟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点击看大图,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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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清单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3.首次违法是指经营主体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同一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首次违法。

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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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清单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3.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小微主体可参照本清单执行。

这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拟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实习编辑 | 杜小甜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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