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总结全国食品安全执法实践,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起草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1)、《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3月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2.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2月8日
(点击看大图,下同)
注:1.本清单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3.首次违法是指经营主体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同一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首次违法。
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
2.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3.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小微主体可参照本清单执行。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实习编辑 | 杜小甜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老板们,已注册公司如何落实注册资本实缴?征求意见稿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