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市公安局22日通报,针对网传“协警铐走实习律师”相关信息,菏泽市公安局迅速成立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

经查,牡丹分局牡丹南路派出所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

经研究,对派出所当日值班负责人窦某喜予以诫勉处分,对处警民警张某予以记过处分,对涉事两名辅警晁某亮、聂某予以辞退。

菏泽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提升执法素养,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同时,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对于该事件的处理,显示出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重视,并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根据根据《警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佩戴警官证,并向被检查的人出示。这样的做法旨在保护公民权益,防止冒充警察的行为,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基本规范。因此,实习律师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官证是合理的要求,而辅警没有出示,并强行带走实习律师,这是违法的行为。

此次事件在法律层面,这起事件再次强调了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在社会层面,这起事件也提醒公众要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报/反馈

律说律答

88.4万获赞 7.5万粉丝
律说律答,法律问题有问必答
山东律说律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关注
0
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