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徐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安阳某传媒公司、周口自媒体从业人员丁某杰编造“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网络谣言
2023年3月份以来,徐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安阳某传媒公司、周口丁某杰为吸引流量,赚取平台补助,恶意利用AI智能编辑软件,采取文字重组、图片拼接等方式,大量编发关于商丘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徐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法人田某、安阳某传媒公司法人宋某、周口自媒体从业人员丁某杰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田某、宋某、丁某杰予以行政处罚。
二、夏邑伊某辉编造“人贩子偷小孩”网络谣言
2023年10月22日,伊某辉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编造发布“偷人家的小孩,最后还笑来,该打”的虚假视频信息,引发社会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伊某辉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伊某辉予以行政处罚。
三、山东王某荣、四川何某英、甘肃孙某仓编造“商丘发生火灾”网络谣言
2024年1月20日,王某荣、何某英、孙某仓为吸引眼球,博取关注,将商丘一起火灾事故的发生日期和死亡人数进行编造并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王某荣、何某英、孙某仓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王某荣、何某英、孙某仓予以行政处罚。
四、梁园景某喜编造“商丘要发生地震”网络谣言
2023年12月8日,景某喜为博取关注、获取流量,在某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商丘要地震了”谣言信息,并配相关的地震图片音乐,给社会造成恐慌,影响恶劣。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景某喜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景某喜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审核:郭跃旗
监制:张富义
总监制:郭文剑 宋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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