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的英国,黑死病的肆虐和人身依附关系的瓦解,逐渐导致农奴制走向崩溃。马克思曾言:“农奴制在14世纪末期已经消失。
”贝内特也提出,1350年,英格兰有一半以上人口是农奴,到了1600年,全国已无农奴。劳动力减少和货币冲击对庄园土地的稳定性构成威胁,特别是在维兰劳役被折算成货币地租后,越来越多的农民渴望摆脱维兰身份。
庄园制度崩溃后,维兰逐渐转变为公簿持有农,他们自称“持有副本的人”。公簿持有农持有可凭借法庭案卷副本终身或世代占有份地,他们与领主之间的契约关系以法庭公簿为基础,保有权处于相对稳定和自由的环境,且可以在习惯法庭中转让。
此外,15世纪后,普通法和王室法庭开始受理公簿持有农的相关诉讼。公簿持有制的兴起和发展,反映了中世纪晚期以来英格兰社会的变化,也是土地制度史演变的重要表现。
11世纪末至14世纪末,英格兰的庄园制度盛行,维兰作为主要劳动力,生活与庄园紧密相连。然而,1348-1349年黑死病和人口下降的影响,使得庄园制度逐渐瓦解,尽管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
人口持续下降,导致许多领主手中农场闲置,他们急需有意愿支付租金的佃户。这一背景下,地位和土地保有的一场改革应运而生。
此外,圈地运动也是这一时期的关键影响因素。维兰仅受庄园习惯的保护,其身份不受普通法承认,为领主圈占维兰的土地提供了便利。
在15世纪初,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土地保有关系变得动荡不安,圈地成为了应对劳动力短缺最有效的经济策略。
这种背景下,维兰土地所有制逐渐演变为公簿持有制,佃户通过持有法庭记录副本来获得土地耕种权,这些人被称为公簿持有农,其所拥有的土地被称为公簿持有地。
维兰到公簿持有农的转变,不仅意味着农民身份的改变,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体现。在黑死病前的一个世纪,英格兰常被描绘为农业社会,但实际上,大部分农民并未拥有自己的土地。
从所有制的角度来看,中世纪是英格兰农民农业的低谷,国王是土地的最终所有者,也是所有人的领主。庄园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单位,维兰耕种的土地也包含在庄园中。
在诺曼征服后,原来居住在村镇的人被称为维兰。这些维兰人所共有的土地很快就归领主所有。维兰的劳役义务分为两种,即周工和恩工。
在领主看来,维兰是农奴,是所有不自由的象征。他们只是在庄园法庭的保护下生活。根据1279年百户区档案中的数据,半个维格特地区的维兰人数为5724人,一个维格特地区的维兰人数为3940人。
大部分土地都是由半个维格特或一个维格特占有,半个维格特的农场大到足以养活一个维兰家庭。地产调查证实了这些数据,并表明从11世纪到14世纪,维兰农场的分布相对稳定。
维兰是中世纪英国封建社会的一个典型代表,他们身上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维兰生活的枷锁。维兰的身份被家族出身所决定,领主对他们有着不容忽视的控制。在领主自营地上,维兰的生活犹如困在牢笼中,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命运。
尽管他们并非真正的农奴,但在领主的压迫下,他们逐渐走向农奴的道路。领主不能随意伤害维兰,但他们必须先付钱给领主,得到批准后才能行动。
这种长时间的束缚使得维兰的工作量不断增大。此外,维兰还必须出席每三周一次的庄园法庭,这是他们的义务。法庭的开庭意味着所有的农奴都必须到场。
尽管如此,维兰仍然愿意为了找寻证据而缴纳一笔钱,即使这意味着他们可能要付出一笔大额的费用。维兰可以通过上诉等待领主同辈的判决。
然而,尽管庄园法庭采用了陪审制度,但判决过程和结果仍然无力改变。王室法庭也增加了维兰的义务,使他们成为可以被任意罚款和提供无偿服务的人。
在这种重重压力下,一些维兰无法忍受长期的负担,开始走上与领主抗争和争取自由的道路。早前,格兰维尔提出的维兰农奴通过第三者变通方式赎买自由的做法,实际上承认了维兰可以赎买自由的事实。
未知的劳役。不知道第二天会有怎样的任务等待,这往往成为辨识农奴身份的关键标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维兰都处于为领主服务的状态,基本没有太多时间处理自己的私事。
通常情况下,一个维兰一天的工作量就能满足领主的要求,有些庄园甚至被要求半天,因为延长农活时间就意味着领主需要提供一顿丰盛的晚餐。
不过,日复一日的劳作是维兰必须完成的任务,他们对此一无所知,只知道每天都需要为领主工作。劳役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源自领主的个人意愿,领主的任意决定为维兰套上了更为坚固的枷锁。
随着庄园制度的逐步完善,维兰的劳役形式逐渐以当地习俗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一些负担沉重的庄园里,维兰有时间干自己的事,他们的个人利益也受到劳役规则的有效保护。
随着货币的日益普及,租地以契约方式逐渐普遍,维兰可用固定数额的货币通过赎买获得自由。
维兰需要承担多种税赋,包括劳役地租、货币地租和实物地租等。由于习惯法对维兰的地租有明确规定,领主不能随意更改。
根据科斯敏斯基对13世纪英格兰16个百户区的货币地租统计,自由农每次需要支付3先令,而维兰则需要支付7先令9便士。
这表明维兰的税收负担相当重。除了地租,维兰还需要支付婚嫁费以获得女儿出嫁的许可,以及根据领主意愿规定的遗产税和塔利税等。
尽管这些税款数额较小,但加起来却对维兰的生活构成了较大的压力。
法庭保护范围有限,维兰只能在庄园习惯法中找到接纳。他们为领主效力,庄园法庭专门处理与维兰土地相关的问题。
领主可以随意赶走维兰,无论原因,甚至出于不满或厌恶。维兰无法律补救,只能通过向领主忏悔寻求帮助。13世纪,普通法法院视维兰租约为任意租约,若因违反庄园习俗被驱逐,将无法获得补偿。
早在亨利二世时期,就有明确法令规定国王不参与领主与维兰的土地纠纷。维兰的财产不被王室法庭认可,他们只是庄园内部习惯的一种存在,很难摆脱领主的奴役。
他们只能代表地位低下的人陈述,无权决定案件。
维兰制度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其自由和分布范围的限制。虽然维兰在获得人身自由后,但仍然无法与领主进行对抗,尽管习惯法为维兰提供了保护,但庄园法庭也对维兰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此外,维兰的分布区域也是有限的,很多地区的庄园分布并不均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维兰制的传播范围。尽管庄园是农村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但14世纪中叶以后,新的维兰家庭不再产生,这是维兰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在整个中世纪,维兰的土地和劳动力都属于领主。在法律上,维兰只按领主的意愿使用土地,而实际上,他们只要遵守惯例就不会受到干扰。
如果领主驱逐他,他将无法在王室法庭上采取任何行动来维持对他的土地的占有。此外,维兰也要为领主提供不确定和任意的劳役,经常交纳地租的任意罚金和各种临时税。
因此,维兰保有制包括对劳动力的支配和土地的所有权。然而,这种土地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领主可以殴打他的维兰,尽管不能残害或杀死他;维兰的个人财产属于领主;他们不能在王室法庭上控告他们的领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