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深刻含义?您是如何理解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这“五大监管”的?
宗良:此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这实际上是提出了与我国未来建设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金融体系要求。与之伴随,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监管体系要求,从监管层面看,旨在通过推动中国金融的高质量发展来促进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这是一个更大的目标。这是时代赋予金融工作者的一份义不容辞的责任。
此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早期,相较于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等,我们在监管方向上关注“机构监管”更多一些。现在的提法是结合国际监管思路并根据当前中国实际、中国金融市场特色等提出的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向。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还要注意预防与处置两方面的结合。目前,整个监管体系在重视预防、预警的同时,搭建了比较完善的风险处置体系,明确了一旦出现风险如何进行有效处置。其中,包括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怎么处置、房地产相关风险怎么处理,都明确给出了比较妥善、具体的解决举措。因此,从整体上来看,这样一个既兼顾国际监管规则标准,又比较好地结合了中国实际,从而形成的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架构体系,有助于帮助我国守住风险底线,推动金融支持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董希淼: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刚刚结束之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专题研讨班暨监管工作座谈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推动“五大监管”在系统全面落实,十分及时和重要,将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进一步学习好、落实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
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机构监管,如在“一行三会”时代是按照银行、证券、保险三种不同的机构类型来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存在一些不足,容易造成监管空白、监管标准不统一等,导致监管套利等问题出现。实施功能监管能够弥补机构监管的不足,功能监管是以金融产品的性质和基本功能来设计监管要求。因此,与机构监管模式相比,功能监管根据产品实质的不同来实施监管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让监管标准更加统一,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减少套利行为。实施资管新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功能监管的一种体现。
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看,行为监管日益受到重视与加强。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相对应,更强调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处罚,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一些国家还专门成立行为监管机构,如英国设立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
近年来,穿透式监管也是强调比较多的。穿透式监管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产品穿透,第二是投资穿透,第三是股权穿透。一些资管产品层层嵌套,需要穿透其底层资产和投资结构;一些机构股东存在虚假出资、违规代持等问题,需要进行股权穿透,穿透式监管的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持续监管,一方面要保持监管政策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要保持监管行为的连续性,减少“朝令夕改”现象,给市场和机构明确的预期,持续提高监管质效。
2023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强化“五大监管”;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全面强化“五大监管”,可见“五大监管”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次座谈会特别强调,确保金融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但要注意的是,在强调金融监管全覆盖的同时,还应减少监管重叠和监管交叉。从横向来看,要尽量避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人民银行、证监会工作之间的重叠,减少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的多头、重复监管。从纵向来说,要加强“央地协同”,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效能。随着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如何促进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同,进而减少监管重叠和交叉,形成央地监管合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
全面落实“五大监管”要求,要着力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在您看来,这给监管能力建设带来了哪些新的挑战?
娄飞鹏: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这意味着,金融监管不仅要依法把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还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对监管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大的挑战。
首先,要求金融监管要前瞻研判。金融监管需要对金融发展、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金融风险等有前瞻性研判,尽早准确判断未来发展趋势,走在金融创新的前沿领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进行引导,支持其规范发展,让金融自身良性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对于风险见微知著,不断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其次,要求金融监管有精准识别。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活动的需求相对更加多元化,需要金融机构更多地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之间联系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链式传导的可能性。如何精准有效识别风险,快速穿透至金融产品底层资产,找准风险的根源,从源头上防控风险成为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再次,要求金融监管能快速“拆弹”。金融监管面对的环境正在发生较大变化,突出表现为网络发达、自媒体发达、风险事件易于快速大范围传播,对风险事件发生后快速果断处置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这方面看,监管需要在对风险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事先能够制定完善的风险处置预案,必要时通过演练等方式,提高应急处突能力。
最后,要求金融监管要协同推进。这方面不仅要在“五大监管”之间有效协同、中央和地方有效协调,还要考虑我国金融扩大开放的需要,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做好协同。
您认为还需要加强哪些能力的建设,强化相关保障,才能更有效地确保“五大监管”要求全面落实?
娄飞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下有不同的金融服务模式,也需要金融监管相应的调整以提升监管成效。面对数字时代的快速到来,金融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数字金融快速发展,在金融监管上不仅要关注财务指标,还要关注科技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强化金融监管科技能力建设,加快监管科技的全方位应用,提高金融监管的智能化、科技化水平,通过尽快提高数字化监管水平,提升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的能力。
监管工作座谈会指出,坚持强监管严监管,推动“五大监管”在系统全面落实,着力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请谈一下您对“五大监管”的理解?
和晋予: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我认为要落实好“五大监管”的要求,主要应围绕两大问题:一方面是如何落实金融工作政治性与人民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如何统筹好发展与安全。我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金融监管工作。
首先,要以政治性和人民性为前提,树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绩观与业绩观。近年来,少数中小金融机构过度追求短期业绩目标,反而忽视了政治性和人民性的要求,进而导致了不当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发生。这些行为违背了政治性和人民性的原则。因此,监管部门在评价这些机构时,不能仅关注短期的业绩增长,而应更加全面地评价其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行为合规性。这涉及监管部门的政绩观和金融机构的业绩观转变,需要进一步关注和引导。
其次,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要继续做好日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比如,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金融机构要合规营销,产品购买完成后,金融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设计出更好的、更符合人民需要的金融产品。例如,现在社会对老年人群的养老需求、失能失智人群的特殊照护需求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满足人民特定金融需求,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体现。
再次,要引导更多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无疑是占据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然而,如何发展直接资本市场、促进直接融资,也需要发挥更多金融机构的作用。
最后,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建议监管部门还要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可以发挥包括资管机构在内的更多金融机构的资金汇集功能,为实体经济引入保险资金、家族信托资金等长周期资金;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为实体经济提供更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还可以发挥信托等制度在破产隔离、受托管理等方面的特殊优势,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盘活更多存量资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循环。
记者 胡杨 杜肖锦 樊融杰 朱艳霞 谭乐之 冯娜娜
编辑 王梦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