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各封建王朝的财政来源,均为田赋,相沿两千多年,群众称谓“皇粮”。

早在我国奴隶社会的夏、商、周时代,就出现过“贡”、“助”等,也就是土贡、劳役和实物税。

春秋时代,由于私田不断增加,井田制废弛,各国的财政体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公元前685年管仲相齐,提出“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好坏分等征税。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土地私有,按土地面积大小,征收一定实物税。

公元前384年,商鞅变法时“初为赋”,从此确立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于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全国居民自报占有土地亩数,以亩定赋税。在整个秦代,赋役分为田租、口赋、力役三种形式。

两汉初期,实行“十五税一”,即按土地的十五分之一的租率交纳田租,以后又改为“三十税一”,贵粟重农,提出农业是天下的根本;口赋(人头税)减为每人每年缴纳四十钱;力役从每年一次减为三年一次。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轻徭薄赋”。

西晋时,实行占田制和课田制两种,据《晋书·食货志》载:“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一人占田三十亩。此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三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东晋成帝咸和五年(326年),废课田制,实行收租制,每亩税米三升。

孝武帝太元二年(376年),废收租制,实行按人交税,即无论有地无地,地多地少,自王公以下,每人口税三斛。

到了唐代,在承袭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推行租、庸、调”制,即:“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分别按田亩、户、丁征收粟、绢、布等实物。

一、两税法

唐建中元年(780年),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遭到破坏,国家财政枯竭,于是改行“两税法”。

“两税法”分“地税”(田亩税)、“户税”(资产税)两类,按土地和资产两项确定应纳税额。“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

地税,每亩粟麦五升至九升五合;户税分九等,按等级纳锐。三年一大征,常年一小征,三年核定一次等级。“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征收时间为夏秋两季,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两税法的实施,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适应了当时土地所有制和阶级关系发生变化的历史趋势,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一直沿用到明代中叶。

元朝仿效唐制。

二、条鞭法

在明嘉靖年间试行于淅江、江西等地,至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

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征收,徭役由按户、丁摊派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

摊派比例各地不同。或以丁为主,或以粮为主,或丁粮对半,也有将丁役全部摊入田亩,减轻了丁多地少的农民负担。

徭役由出伕承差,改为允许出钱代役,官府雇人当差,削弱了封建依附关系。

田赋除宫迁、官府、军队所需实物外,一律折银征收,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废除了粮长制和里长制,由官府直接办理,简化了手续。

一条鞭法上承两税法,下启摊丁入地,是我国封建赋役制度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重要环节。

三、摊丁入地

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将丁银并入田赋的赋役制度。

清初,继续摊行明代的“一条鞭法”,把一部分代役丁银逐渐摊入田亩征收,但实行不够普遍,丁银也并未完全废除。人民的负担繁重。

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但由于制度本身的原因,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从康熙末年起,开始有个别地区试行“摊丁入地”。

雍正以后各省相继推行,到乾隆时,已推行全国。

从此,田赋一般称为地丁钱粮。摊丁入地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分离与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把赋役合并,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

民国时期田赋征收沿袭清制。田赋正税归中央财政,附加则归地方所有。

田赋附加始于清朝末年,转盛到北洋军阀时期,而且愈演愈烈。

地方贪官污吏为支应兵差等事宜,都从田赋附加上打主意。而各省、县对田赋附加没有严格比例规定,地方按其所需自由摊派,田赋附加往往高于正税十几倍。农民负重如牛。

民国八年(1919年),田赋附加每两征银八钱一分八厘,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另外教育费捐一元一角,政务警察捐三角五分,公安警捐一角八分,建设捐一角,自卫捐二元三角二分。除田赋外,还有很多名目,例如:加派、加征、委购、代购、派购、杂捐、杂派等,百姓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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