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为全国CCER市场重启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又公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和红树林营造四类CCER项目方法学,明确了碳汇开发项目的适用条件、项目边界、计入期和减排量核算方法等内容,为以上四类碳汇开发提供了开发指南和方法路径。通过对《办法》和方法学的研究学习,我们发现这其中透露出一些关键的信息。《办法》第八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此前,CCER工作一直由发改委组织并实施,项目方法学也均为国家发改委发布。不过,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发改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划转到了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因此,CCER工作随之也划转给了生态环境部,这是否意味着2017年之前的方法学全部作废?还是在继承之前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得到发扬?不管怎么说,主管部门的变化,对于CCER工作无疑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这一点需要后期持续进行观察。和之前的CCEE项目宽泛的覆盖领域不同,目前公布的方法学只有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和红树林营造四类。也就是说,目前为止,只有种树、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红树林营造可以纳入CCER配额,这些项目在减碳领域边界相对清晰,几乎毫无争议。在每个方法学的文件当中,有着详细的边界条件和计算方法。虽然目前只有四个方法学,但生态环境部也表示要常态化开展方法学的评估、遴选工作,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逐步扩大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支持领域。可以看出生态环境部对于这项工作还是保持了相对严谨和克制的态度。在环保领域,垃圾焚烧、填埋气发电等,将来是否能纳入CCER方法学,还要看下一步生态环境部的评估。明确的几个时间节点和项目周期性
部分老项目或难以重新登记?
《办法》明确: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重新申请项目登记,但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由于新的方法学只有四类项目,且有着较高的要求,这意味着部分老项目或难以重新登记。此外,已经备案的减排量可以继续使用,但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前,可用于配额清缴,也就是说,2025年1月1日起,这些配额面临着作废的命运。《办法》明确:备案项目应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减排量应于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且“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这些时间节点的设定提高了配额的门槛,会筛掉一批项目和排放量。《办法》中也明确了CCER项目和配额的原则:唯一性、额外性和保守性。这个比较好理解,就是项目和配额是唯一的,没有参与其他交易;项目和配额是额外产生的,具有额外减碳的效果;同时,项目和配额应该是保守的,对于存在争议、不太明确等情况的,按照保守的数值进行确认。既然是唯一性的,那么这和发改委的“绿证”有了冲突和重叠。此次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方法学纳入了并网光热发电和并网海上风力发电,这两个领域同时也属于可再生能源领域。2023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提出:“绿证是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可交易绿证还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绿证”和CCER的配额,出现了交叉和重叠,不知道这一问题在今后的执行当中如何解决。当然有一种方式也许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即项目和配额单位可以“二选一”进行申报,如果纳入了绿电交易,就不能纳入CCER项目配额。总之,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办法》和目前的四个方法学,我们可以看出:1、生态环境部作为了CCER的主导单位,从规则制定、交易平台搭建到项目实施,都由生态环境部负责。2、生态环境部对CCER推进是相对谨慎的,目前的方法学和项目边界都相对保守,预计短期会造成CCER排放配额在碳排放交易中的占比减少。当然,这种严谨和谨慎也可以理解,可以避免有争议的配额纳入交易,也可以避免过度投机和金融方面的风险。3、关于CCER和绿电等的冲突问题,可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进一步明确和解读。新出台的方法学也有可能再次碰到类似的问题。尽管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但值得欣慰的是,CCER终于即将迎来重启。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将于近期上线运行,CCER的新篇章即将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