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有关塞尔维亚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鲜食苹果进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domestica,英文名Apple。 输华苹果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以下称塞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塞方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注册名单。 4.车前圆尾蚜Dysaphisplantaginea 7.苹叶蜂Hoplocampatestudinea 8.广翅小卷蛾属一种Hedyanubiferana 10.桃肖纹翅大蚜/桃大黑蚜Pterochloroidespersicae 11.梨蓟马Taeniothripsinconsequens 12.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fructicola 13.丁香疫霉Phytophthorasyringae 14.苹果黑星菌Venturiainaequalis 16.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Pseudomonassyringaepv.syringae 1.输华果园应在塞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塞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塞方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塞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须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由塞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落地果不得用于出口中国。塞方应确保至少在果实采收前20天内对果园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情况以及田间卫生状况保持情况。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将样本送至官方实验室进行鉴定,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于管理不善,无法满足苹果输华植物检疫条件的果园,应暂停本季节出口资格。 5.针对地中海实蝇,塞方应建立地中海实蝇监测体系。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采收期使用以性信息素Trimedlure为诱饵,用Jackson诱捕器进行监测。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10公顷1个,面积小于10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梨火疫病,输华苹果应来自梨火疫病非疫产区。非疫产区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要求建立和维护,由塞方和中方共同批准。应中方要求,塞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非疫产区维护的相关资料。塞方须在全国苹果产区组织开展梨火疫病的监测,每个地区每年至少监测3次。塞方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对输华果园梨火疫病进行监测,每年至少调查3次,即分别在新芽萌发后、开花后的30-40天和收获之前进行。如果出口季前一季在果园监测到梨火疫病,应在非疫生产区外1000米范围建立缓冲区,标记出所有易感寄主,并每年至少监测三次。应中方要求,塞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监测的相关资料。无论在非疫产区还是缓冲区监测到梨火疫病,塞方应暂停该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塞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7.针对美澳型核果褐腐菌,输华苹果应来自美澳型核果褐腐菌非疫产区。非疫产区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要求建立和维护,由塞方和中方共同批准。应中方要求,塞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非疫产区维护的相关资料。输华果园应在塞方的监督下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美澳型核果褐腐菌的监测,通过目视检查、取样和鉴定进行监测,每两周调查一次。应要求,塞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如在非疫产区监测到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塞方将暂停该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塞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8.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果园须在塞方的监督和植保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苹果蠹蛾果园监测,调查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苹果收获结束。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悬挂3个诱捕器。每月更换一次诱芯,每两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如发现诱捕器中有3个或3个以上的苹果蠹蛾,要立即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塞方将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塞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9.针对苹叶蜂,输华果园应在塞方的监督和技术人员指导下对苹叶蜂进行监测,采取非化学措施和化学措施进行有效防治。在果园中设置白色黏捕器和目测有害生物对苹叶蜂进行检测。黏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黏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在秋季,须对果园进行清理、收集和销毁受感染的果实。一旦监测到苹叶蜂,应及时使用中方认可的农药进行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塞方应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塞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10.针对车前圆尾蚜、桃白圆盾蚧以及丁香疫霉等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果园应在塞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开展监测。有害生物监测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至少每2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发生。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需采用生物、物理或化学方法及时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塞方将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塞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1.输华苹果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塞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需具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条件(如防虫网)。 2.在包装过程中,苹果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完成后,包装厂技术人员应对每个批次中的600个果实进行检查,并选取60个有可疑症状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水果将不能出口到中国。如发现梨火疫病或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塞方还应暂停相关非疫产区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塞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4.包装好的输华苹果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1.输华苹果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4.装运输华苹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塞方检查。 1.所有输华苹果需针对地中海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 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 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塞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塞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从样品中至少选取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梨火疫病或美澳型核果褐腐菌任何一种有害生物活体,塞方应暂停相关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塞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相关非疫产区地位方可恢复。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塞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1.经检疫合格的,塞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consignmentcomplieswithrequirementsspecifiedintheProtocolof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ExportofFreshApplesfromSerbiatoChina,andisfreefromthequarantinepestsofconcern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塞尔维亚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treatmentin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塞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输华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1.核查输华苹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还需附有由塞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塞尔维亚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塞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苹果进口。如来自梨火疫病或美澳型核果褐腐菌非疫产区,则立即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塞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塞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塞尔维亚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审校/ 孙伟如、包滢晖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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