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MI财经观察
编者按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作为公共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科学的财税政策是调节收入分配、推进共同富裕不可或缺的工具,将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正面临着经济结构调整、收入分配不均、地区发展不平衡等一系列现实问题。为此,需要通过延续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税制结构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同时,必须深化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确保每个公民在疾病、失业等关键时刻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此外,基于当前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亟需加强政府间财权事权的划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以确保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真正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通过对现实问题的深入分析,本文将全面探讨现代财税体制的改革路径,为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政治经济学视角下实现共同富裕的财税改革探析
内容提要: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特征。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体现了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是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统一体。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财税制度在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托政治经济学视角系统梳理了财税体制在实现共同富裕中的作用机制及现实难点,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推动共同富裕的财税体制改革路径,指出延续积极的财政政策,持续优化税制结构,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纵深发展,加强公共服务均等化,助力社会第三次分配,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分配公平,推动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共同富裕。
01
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鲜明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内在联系。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这两个范畴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体,体现了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现实需要,必须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关系出发,深入研究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
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富裕”体现了对生产力的要求,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和根本前提。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共同”体现了对生产关系的要求,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处理好财富在不同群体间的分配问题。
不同于西方式现代化与共同富裕的矛盾,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是同时推进且目标一致的,中国式现代化所谋求的共同富裕是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全体人民的物质和精神富足,是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统一体,两者相辅相成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从实践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完成了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在肯定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仍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相对突出,还面临着收入分配格局不尽合理的问题。我国低收入群体还比较庞大,大概占全部人口的60%以上,城乡、区域和阶层的收入差距逐步扩大。
收入分配不公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和劳动积极性,甚至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立足国情,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需要解决好物质财富在不同群体间的公平分配问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由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共同作用形成,三次分配赋能共同富裕。在我国,财政作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制度安排,通过在三次分配中发挥作用,促进财富增长和分配公平,在推动共同富裕实现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接下来,我们将对财税体制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和现实难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财税体制改革路径,促进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02
现代财税体制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正处于从弥补“市场失灵”到立足“治国理政”的转型中,逐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国家治理需要的财政制度安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主义公有制满足了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前提。而随着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财政定位上升至国家治理层面,向着实现财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努力,财政对于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财税体制促进生产力发展和财富创造,有利于做大“蛋糕”。另一方面,财税体制促进财富分配公平,有利于分好“蛋糕”。
(一)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初次分配
共同富裕的基础是“富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要继续做大国民经济“蛋糕”,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强调经济效率、关注经济发展和财富创造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平,在收入分配中处于基础和主导地位。财税体制通过坚持税收中性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避免干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功能,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确保居民获得公平合理的市场收入,以优化初次分配机制。初次分配是生产要素创造的增加值在劳动要素、资本要素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分配,居民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劳动收入即为市场收入。在初次分配环节,财政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可以采取跨周期调节和逆周期调节相结合的方式,熨平宏观经济波动,调控市场供求结构,推动国民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增长。
一方面,在初次分配阶段,税收发挥政策调节作用。税收不是万能的,在初次分配阶段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需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从资源配置角度而言,市场机制具有信息灵敏、激励有效和调节灵活等特点,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税收推动共同富裕作用的发挥也需要以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为基础。在初次分配阶段,政府通过以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来影响国民财富创造,主要机制是改变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相对价格。这种对产品征收间接税的方式会扭曲价格机制的形成,影响消费者在市场上的消费选择,进而损害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从财政支出的角度来看,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健全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可以降低产品和生产要素的流动成本,推进市场一体化,进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调节过高收入,发挥税制累进作用
税收调控机制是调节收入再分配和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设计累进的税收制度对过高收入课以重税,以平抑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调整市场机制下初次分配格局。一国税收制度的累进程度主要体现为直接税与间接税在整体税制中的相对权重。在我国,税收主要通过“直接税”来调整收入和财富再分配。直接税主要由所得税和财产税构成,由于直接税税负的难以转嫁性,直接税的税负归宿通常就是法定纳税人本身,而且直接税一般采取累进的税率结构,高收入者适用的税率也更高。因此,直接税能够有效调节过高收入,有助于实现政府的“公平”目标。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对商品或劳动的流通课征。相比于直接税而言,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更容易实现,能够通过前转或者后转的方式转嫁给上一级厂家或者最终消费者。间接税的税率结构通常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的设置使得间接税具有相当程度的累退性。与高收入者相比,中低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更高,消费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更大,因此间接税税负更多地由中低收入者承担。因此,一国税制中直接税所占的比重越高,税制的累进程度也越高,所起到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也更大。
我国税制的累进作用主要由超额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来实现。综合课征的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进而平抑居民的初次分配收入差距。此外,我国还对超豪华小汽车、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课征较高税率的消费税,这部分消费税主要由高收入者承担,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累进性。据岳希明等测算,在全国范围内,我国消费税的累进指数为正,说明我国的消费税也具有累进特征,能够一定程度上缓和收入分配不公。
(三)帮扶低收入群体, 实现社会保障功能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首先,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同个人所得税调低过高收入作用不同的是,社会保障支出通过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来平抑收入分配差距。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涵盖社会救济支出、社会保险支出和社会福利支出,社会救济支出通过帮扶无法实现最低生活水平的低收入群体来保障社会弱势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社会保险支出是保障普通劳动者的正常生活条件,社会福利支出则主要用来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较高质量的物质和文化条件。其次,在社会保障的生产性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做大“蛋糕”。一方面,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提高居民的抗风险能力和消费水平,不断增强的消费潜力会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发掘新的增长模式。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目前,我国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建成。政府救济类转移支付、基本社会保险具有显著的减贫效应,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是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
(四)保障基本民生,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仅表现为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缩小至合理范围,还要求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作为政府进行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坚实基础和关键环节。基本公共服务着眼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福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将“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作为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同时强调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但正如二十大报告所指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为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是一项非常艰巨且复杂的任务,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离不开财政支出的合理安排和调整,财政支出要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具体的支出责任,在财政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五)鼓励公益捐赠,助推第三次分配
与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再分配由政府主导不同的是,第三次分配具有自愿性和公益性的特征,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社会责任等的驱使下,先富起来的个人或者企业自愿将其可支配收入和营业利润,以捐赠、资助、募集等公益慈善方式对社会财富资源进行的分配。税收政策能够推动慈善捐赠事业发展进而助力社会公平,主要体现在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在不超过应税利润12%的部分可以当年直接扣除,超过的部分还可以结转三年扣除。对于个人而言,个人参与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计交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扣。此外,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事件,我国还适时推出阶段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进而实现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方面起着一定程度的作用。
03
现行财税体制推动共同富裕的现实难点
财税体制通过作用于收入分配的不同阶段为实现共同富裕保驾护航。然而,现有研究和相关数据表明,我国现行财税体制还面临一些挑战,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还存在一些影响效率和公平的问题。
(一)间接税比重较高,导致经济效率损失
同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的累进税制不同的是,我国税制中以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所占比重较高,整体税制呈现累退性,从而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率,不利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我国自1994年全面实施增值税以来,增值税便一直作为第一大税种,其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居高不下,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的间接税税收收入比例一度高达70%以上。尽管经过“营改增”和增值税税率的多次简并下调,2021年我国增值税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仍有35.88%,以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比重达55.61%。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政府部门征收间接税的行为一方面会挤压住户部门和企业部门的分配份额,另一方面还通过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干预企业的生产行为,从而带来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在生产网络结构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我国间接税带来的效率损失超过10%,而且随着经济分工的细化和生产网络结构的调整,间接税产生的效率损失会日益增加,尤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的冲击下,间接税的效率损失愈发明显。从当前现实看,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仍需进一步简化,应清理地方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以应对新冠疫情等外部冲击,进而提高初次分配效率。
(二)直接税体系不完善,再分配效应不足
我国税收收入再分配功能有限的重要原因是直接税体系不完善。近年来,我国税制结构不断优化,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11年的28.4%提高到2021年的36%,但相比主要发达国家,我国直接税比重依然偏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到50%,直接税体系不够健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具体而言,我国直接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和财产税体系不健全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所起到的“限高”作用有限。首先,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设置的累进程度较高,但其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过低,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功能产生负面影响。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报酬和资本所得差别对待,对劳动报酬课以最高45%的累进税收,而对资本或财产所得免税或课以低税。而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收入结构以资本利得或财产所得为主,因此,我国以劳动所得为主要课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过高收入方面起到的作用不大。最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体制面临较大挑战。
另一方面,我国财产税体系不健全,无法起到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作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仅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证居民可支配收入(即财富“流量”)的平等分配,更为关键的是还要缩小居民的财富“存量”差距。由于我国财产税体系的不完备,税收在平抑财富分配差距、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方面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我国目前的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房产和土地无论价值多少均予以免税待遇。其实我国早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便已提到要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逐步推行物业税(房地产税),但房地产税的开征却面临重重阻碍,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此外,我国财产税无法对财富的代际积累进行调节,不仅不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个人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也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剧了财富分配的代际不平等。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组间发展不均衡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不断取得新进展。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够健全,还存在支出规模较低、支出结构不合理,以及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待遇差异大等问题。
第一,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规模较低,限制其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实现。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基本不足3%,2021年仅为2.95%。这一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现有研究表明,随着人均GDP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也会增加,而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并没有随着人均GDP的增加而上升到该有的水平。社会保障支出再分配效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出规模的大小,我国偏低的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不利于发挥其平抑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第二,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结构不合理,经济减震作用不明显。在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的情况下,政府的社会保障收入比较稳定,整体收支会有盈余。而在经济下行时,政府通过社会保障支出形成对居民的转移支付,而这一转移支付主要表现为失业保险支出。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但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承担“稳就业”作用的失业保险支出占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的比重不足2%,失业保险的覆盖率也有所下降。失业保险的支出规模和覆盖率的下降不仅不利于发挥对就业的扶持作用,更减少了对失业人群的转移支付,导致收入分配状况恶化。
第三,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率不断提升,但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待遇差异问题依旧突出。就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而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的医保制度在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人均筹资额、报销比例方面均存在差异,东部发达省份的保障程度也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此外,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受益不公平问题,健康状况更好的高收入群体获取的医疗服务和医保报销更多,低收入人群获得的医疗保险补偿水平显著低于高收入人群。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域,我国“多轨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拉大了养老金收入差距,高收入人群的待遇增速更快,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而且我国不同收入阶层、不同省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差别较大,非私营企业和东部地区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更强。城乡间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也较大,农村居民的待遇水平普遍偏低。
(四)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供给效率有待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但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仍不够,城乡、区域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和效率仍有待提升。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形成中国特色的财政分权体制,财政收入逐渐“上倾”至中央政府,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这种“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削弱了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对于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而言,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更弱,更加依赖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资金支持,造成基本公共服务的区域不均等。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除均等化程度受限外,其供给效率也有待改进。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投入的财政支出虽不会直接作用于本地经济的增长,但会通过改进社会福利和人力资本积累间接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不仅会影响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还会作用于当地的经济发展。而现有研究表明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长期未得到提升,全国的供给规模效率呈递减趋势,财政资源的错配和浪费现象仍较严重,而且财政支出的效率损失更多地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
(五)税收扶持力度不足,第三次分配效能薄弱
从我国第三次分配实践来看,我国还存在着慈善捐赠规模不大和参与主体结构单一的问题,这背后反映了现有财税体制对个人和企业等主体的慈善捐赠激励作用不足的问题,从而制约了第三次分配对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
从捐赠规模来看,我国捐款规模和GDP占比远低于发达国家。从捐赠参与主体结构来看,个人捐赠仍然是美国慈善捐赠最重要的来源,占比高达69%,其次是基金会捐赠、遗产捐赠,占比最低的是企业捐赠。但是,中国的慈善捐赠情况有所不同,企业为捐赠主力。捐赠规模不足和以企业为主力的捐赠结构不利于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发挥,这一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通过经济发展提高居民收入和财富水平,从而提高主体的捐赠意愿;另一方面,从财税体制角度来看,现有财税体制对个人和企业等主体捐赠的激励程度还不够,个人捐赠占比较低跟税收体制“限高”作用有限和财产税缺位有关,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也会导致个人和企业等主体捐赠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04
现代财税体制推动共同富裕的改革路径
实现共同富裕,将是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财税体制在推动共同富裕特别是改善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是必要且重要的,党的二十大对我国财税制度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方向,在此总结提出改善公平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现代财税体制路径。
(一)延续积极财政政策,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也无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我国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应延续积极的财政政策,着力扩大内需,调整供给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并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首先,应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财政要加大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入力度,着力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带动民间投资的杠杆作用,推动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构建。同时,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投入的力度和精准度,将财政资金向联农带农富农产业、促进增收等相关领域倾斜投放,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强化财政资金配置效能。
其次,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石。实践表明,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直接有效的办法,未来应延续实施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政策,助力实体经济恢复发展。一方面,我国当前的间接税效率损失可能已超过10%,产生了较大程度的无谓损失,未来应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更好地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在初次分配中的重要性。此外,我国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还有许多卡点瓶颈,科技创新能力还不强,在之后的财税体制改革中应继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自2008年后便一直为25%,为加大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度,提升我国税制竞争力,建议我国也逐步下调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
最后,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事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我国当前的政府间财权和事权的分配仍存在一些问题,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亟待完善。受新冠疫情和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影响,地方政府的收支不平衡问题愈发突出,地方财力本就不足的中西部地区更是如此。因此,应考虑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保障地方政府的财力来源,维持地方财政的可持续性;继续明确各级政府在共同财政事权上的支出责任;纵向转移支付要向欠发达地区等倾斜,不断完善横向转移支付机制,发挥“先富”地区对“后富”地区的带动作用。此外,还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完善转移支付直达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精准度和使用效率。
(二)持续优化税制结构,促进收入再分配公平
推进共同富裕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以效率为导向的税制结构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当前已到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对税制结构也应进行相应调整,加大税收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并提高其精准性。
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的“限高”作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程度已处于国际较高水平,进一步提升空间不大。未来应考虑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此外,个人的经营所得适用最高35%的5级累进税率,累进程度低于综合所得,给高收入人群通过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方式将个人的劳动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提供了避税机会。未来应进一步提高经营所得课税的累进程度,或者直接将经营所得也计入综合所得范围进行课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
第二,健全我国财产税体系,平抑财富分配差距。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平抑居民财富“存量”的分配差距,这就对我国的财产税体系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我国应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通过设计公平合理的征收范围和税率结构对居民拥有的房产课征房地产税,主要用于调节居民所有房产的分配不公。另一方面,有必要择时开征累进制的遗产税(或继承税)和赠与税,缓解由财富代际传递造成的分配不公。此外,为调节个人(或家庭)拥有的过高资产,还有国家(如法国)征收累进制的净资产税,通过设置较高门槛的免征额,起到调节过大财富差距的作用。
第三,改革现有消费税制度,调节奢侈消费行为。作为我国的第二大间接税税种,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对奢侈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非常有限,在征税范围方面,目前只对较为传统的高档消费品课征。而随着新兴奢侈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兴起,诸如奢侈食物、奢侈生活用品、奢侈娱乐器材等高档消费品也应纳入课税范围。在税率设置方面,建议未来进一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加大对超奢消费行为的调控力度。
(三)深化多层次原则,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向纵深发展
首先,应扩大社保覆盖范围,加大保障力度筑牢民生底线。针对不同社保项目之间在覆盖面和受益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农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在保障力度上仍无法满足农村居民需要等问题,应积极处理好社会保障项目与其覆盖范围之间的关系,在强调受益面“广”的同时,更应加强受益力度“深”的目标。其次,加强社会保障“内在稳定器”职能,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良性循环。针对社保体系因支出结构化问题而引起的经济发展“减震器”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应充分考虑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个宏观经济稳定中的功能。最后,按照“平峰填谷”的原则,解决社保体系发展不协调问题。基本养老金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惠及面最广、所需资金量最大、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两个项目,常常被各国用来作为衡量收入再分配公平的指标。因此,在解决社保体系区域性发展不平衡问题时,要以建立规范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为重点,努力缩小不同群体间在基本保障方面的待遇差距,统筹协调政府资金支出情况,并制定确保资金精准实施相应的财政支出计划。
(四)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加强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税体制保障制度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通过合理的财税制度改革,改善政府收支结构,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解决政府在不同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出现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
一方面,要加强全局统筹协调,以共享发展解决公共服务区位不均。财政支出要加强全局角度意识,从国家层面统筹规划,坚持普惠性、持续性、共享性、公平性原则,理顺央地收支关系,避免基层政府因资金压力导致资金过多在竞争性行业投资的行为,防止财政收支出现结构性偏斜。优化政府支出结构,压缩行政成本,统筹协调资金预算安排,加大“三本预算”统筹力度,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改善民生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中,构建致力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长效财力保障,引导地方政府支出投向更加有利于促进居民获得感提升的领域。
另一方面,应坚持需求动态转变原则,提高服务供给匹配效率。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出台,要从不同的服务对象及其相应需求出发,通过不断完善供给匹配机制实现与需求的精准结合,建立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现代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此外,由于需求的多样性而导致单一的供给模式不再适合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形势,还应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制度创新的方式,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成为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决策者,例如通过在部分领域引入社会资本的市场机制运作,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和积极性,并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推动供给方式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创新,进而通过资金渠道的保障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五)引导公益自愿公正,助力社会第三次分配
为进一步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相关的配套体制机制,一方面,应努力探索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相关政策机制。另一方面,应规范公益组织的监管体系,增加对“诈捐”“骗捐”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还应提高慈善机构捐赠收支明细等信息公开透明度,建立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公益组织的信息披露,及时公开公益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提高公众对公益事业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增强公益组织的社会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最后,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成员的利他偏好,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公益事业宣传和教育,加强新媒体对公益事业的报道力度,提高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支持度。同时还应积极探索完善公益组织对公益捐赠者的感谢和回馈机制,加强公众在进行公益行为后的荣誉感、获得感及满足感,进而提高公众对公益事业的参与度。
作者
代志新(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魏天骐(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高宏宇(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高 宁(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
《政治经济学评论》2023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