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新城附近,一大片海滩,黄昏时分,大大小小的游客们渐渐散去。一个4岁女童的孤独身影,却定格在那儿。
她的父亲独自上岸取手机了,把她留在海滩上,并没有委托周围的游客照看一下。
父女俩分开,不过十几分钟的时间。
等到父亲带着手机,回到海滩时,发现宝贝女儿不见了!他到处找啊找,还与妻子报了警。当地组织多支搜救队,连夜寻找4岁女童的下落,却毫无结果。
相关的监控资料显示,4岁女童在原地等待父亲十分钟后,由于见不到父亲,就朝着海边(有海水的地方)走去,摔倒了,然后就不见了。
于是,许多关注此事的网友推测,4岁女童遇到了傍晚突起的海浪,摔倒之后,并没有爬起来,而是被海浪冲走了。
两周后,4岁女童的遗体被人在宁波市镇海区某海边滩涂上发现。从南汇新城海滩到镇海区某海边滩涂,直线距离约为100公里。4岁女童以这样的方式“回家”,令众多网友潸然泪下。
可以说,这起惨剧,原本不该发生,却偏偏发生了。祸起4岁女童的父亲疏忽大意。他丢下宝贝女儿去拿手机,肯定是错的。手机再重要,也没有宝贝女儿重要啊。
他完全可以与女儿一起去拿手机;也可以让女儿结束提前结束海滩游玩之旅,与自己一起上岸,找到手机后就回家,毕竟当时已是黄昏,仲秋时节,天色晚得快,父女俩离开海滩是合适的选择。
他还可以把宝贝女儿托付给海滩上其他带着孩子游玩的家长。接受委托的家长就会负起责任来,不会让4岁女童脱离自己的视线......
上述方法,4岁女童的父亲都没有采用。难怪许多留言说,这个爸爸的心真大!
《民法典》规定,未满8周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充分履行监督、保护的职责,确保孩子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不受到损害。
4岁女童的父亲显然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千不该万不该,他不该把宝贝女儿留在海滩上。
有网友提出,4岁女童的父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追究其刑责。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有二:一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二是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笔者认为,4岁女童被其急取手机的父亲遗留在海滩上,通常情况下,不会导致其死亡。事发时,海滩上有许多游客,包括孩子及其家长。4岁女童只要走近附近的一个孩子,同他(她)在一起玩耍,就不会被海浪冲走。
或者,4岁女童没朝海水走去,而是朝岸上走去,她就会处于安然无恙的位置。
因此,4岁女童的父亲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她的溺亡,属于意外事件。
在具体的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主要是指多交通事故、一般性的殴打、特殊的体育项目训练等,都有可能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可以说,4岁女童的父亲压根儿没有想到,宝贝女儿竟然会跌倒在海水里,再也爬不起来,然后被海浪冲走。
愿类似的悲剧再也不会发生,愿每一位家长都担起孩子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担子,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平安、快乐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