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成都市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孙红雷诉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该案是全国第一起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关注度极高。


20年前,孙红雷在犯罪题材电视剧《征服》中,饰演慈眉善目的黑社会大哥刘华强,孙红雷以其独特的气质和卓越的演技,让观众不禁感叹刘华强这一角色“不像演的”。剧中刘华强与西瓜摊主的对手戏,刘华强手持霰弹枪“给你机会你不中用”等经典桥段,在电视剧播出近20年后依然在短视频网站上为人津津乐道,各类二创剪辑视频层出不穷,翻红又是几个春秋。

#晒晒我家的中秋团圆饭#被告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正是借用了刘华强与西瓜摊主的经典桥段,制作了《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小游戏,其中使用了孙红雷的台词声音。孙红雷认为,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设计该款游戏,客观上构成对其声音权益的侵犯。另外,该款游戏中自己的人格元素被塑造成了在社会上打架、寻衅滋事的坏人形象,其人格尊严未被尊重,客观上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基于上述理由,孙红雷请求判令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其一,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孙某作为影视剧演员,该项权利应为表演者权。关于孙某是否有权就他人使用其影视作品主张声音权益和一般人格权侵权,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不同意见;其二,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游戏视频的声音是否具有识别性构成对孙某的声音权益侵权,以及案涉游戏的人物形象是否损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持不同意见。其三,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如果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案件信息来源于“中国新闻社”公众号)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二

1.《民法典》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典没有将声音权确定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声音权益属于《民法典》990条规定的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声音有识别身份的功能,但是我国民法典并未详尽规定,也没有相关案例佐证,声音利益保护的是声音本身,还是声音用作身份识别、产生经济效益的功能。如果参照《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信息,且不属于《民法典》999条规定的人格权合理使用情形的,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犯。


《民法典》对自然人声音保护的前提是,该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关于声音的可识别性,同样可以参照肖像权的规定,结合声音主体的知名度、影响力综合判断。孙红雷主演电视剧《征服》中的刘华强买瓜桥段,无论是作为电视剧本身,还是近年来作为二创作品素材,知名度较高,具有相当影响力。“这瓜保熟吗”等经典台词声音一经播放,用户即可将其与孙红雷的身份相匹配。


2.《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以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等权利。”孙红雷作为《征服》主演,对案涉片段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既有财产属性,也具有人身属性。表演者权的人身性,集中表现于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表演者有权禁止侵权人对自己在表演过程中的形象加以歪曲或改动。


3.本案中,二被告制作的《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中,玩家扮演西瓜摊主,使用道具和技能打击前来找茬的买瓜人,该作品用3D卡通风格的人物形象歪曲、改编了刘华强与西瓜摊老板对手戏的桥段,并且使用孙红雷在剧中的声音为游戏角色配音,将孙红雷的声音信息与游戏中寻衅滋事的买瓜人绑定,二被告的行为,并非单纯对影视剧声音的使用,其行为很容易导致软件用户将游戏中寻衅滋事的买瓜人角色与孙红雷的个人形象混淆,既侵犯了孙红雷的表演者权,也侵犯了孙红雷的人格利益。笔者认为,孙红雷以人格权益为请求权基础,或是以表演者权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是请求权竞合,不存在权利主张上的问题。


二、关于争议焦点三

1.关于本案二被告法律责任的承担,《民法典》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自然人的声音权益作为一般人格权,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笔者认为,本案中孙红雷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主张二被告立即下架案涉游戏软件进行整改,并公开在报刊、媒体上赔礼道歉。


2.关于本案的经济赔偿,《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笔者认为,本案二被告制作的游戏软件用于经营盈利,其收益可以作为请求经济赔偿的参考,原告孙红雷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难以量化,法院也将结合孙红雷的商业价值、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当前的市场因素等情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关于本案孙红雷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尽管声音权益作为《民法典》保护的一般人格权,声音权益遭到侵犯,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被侵权人是否受到精神损害、受到精神损害的程度难以认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明确,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本案孙红雷遭受的精神损害,以及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受理法院自有定夺,让我们静待判决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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