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了便于理解,我们还是在民事法律领域谈这个问题,因为民法距离我们的生活和体验更近。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但是这两种规范的理解,都不能只依赖字面的意思。
原来,区分这两者的的标准是某个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是否固定,后者说固定性程度。
那么,强制性规范就是法律规定某件事在某种情况下只有一种规则,是非常固定的模式。
而任意性规范则是某件事在某种情况下的规则,法律不规定一种固定的模式,当事人可以自由确定。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强制性规范也不是国家要出动有形的强制力的方式,来推动法律执行。而是法律就规定了这么做,你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做,效果就是法律对这个行为的否定(无效或被撤销),达不到预期的目标,也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任意性规范的“任意”,也不是可以随意行为,只是法律并不强求要按照某种固定的模式去做某件事罢了。
这个“任意”的意思,其实近似于“自助自选”的意思,还是要在法律的范围内确定某种“合法的”行为方式。否则,也因权利的滥用而可能导致无效。
还有一点就是,当事人面对“任意性规范”,也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任意为之。一旦选择了任意性规范的一种模式,也是必须遵守的,不能随意变动,也不能不遵守。
也就是说,一旦选择了,这种模式就固定了,法律效果和固定性的规范一样,都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