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评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今天要讲的两个关键词:偷税、进项税额转出。所谓进项税额转出,顾名思义是就算抵扣了也得再返回来。而关于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偷税的情形,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但是经过分析我们发现,要构成偷税,还必须有证据证明纳税人“主观故意”。


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案例有意思了,是围绕偷税的另一个情况——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在某一天幡然醒悟,将这些虚开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做了转出。既然转出,那相当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用来抵扣增值税,这种情况下还构成偷税吗?案例中的当事人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最后的结果如何?

我们一起来详细分析一下。

案例回顾

H省2*09年-2*10年查处了一起*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大案,是当地当时查处的涉及面最广、虚开金额最大的案件,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A公司是一家从案发企业购买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A公司于2*09年4月—7月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5.54万元,抵扣进项税7.74万元。

经过当地稽查局的核查,A公司与*公司并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A公司的法人代表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因为他联系采购的货物,销售方无法提供发票,为了贪图便宜,于是联系了*公司购买了发票,支付给*公司票面金额12%的税款作为开票费用,稽查局认定A公司取得*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由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从2*09年12月1日正式立案开始调查,涉案人员均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在行业内也有一定的影响力,尤其是一些曾经取得过*公司虚开专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已经听到了风声。

稽查人员在2*10年2月联系A公司对其取得的由*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调查时,A公司的法人代表借口外出出差不在当地拖延时间,然后在申报期里,将从*公司取得的发票对应的进项税7.74万元作了进项税转出处理。

稽查局认为A公司在案发后将税款转出,虽然主动消除后果,但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已经构成偷税,因此对A公司按照偷税进行处罚,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7.74万元,并加收滞纳金0.93万元。

A公司不服,以进项税已经转出未造成税款损失为由,提出听证,听证会后,维持稽查局的决定,A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仍为维持原决定,于是A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

A公司认为:

1. A公司已经自行转出进项税,并未造成少缴税款,不应认定为构成偷税;

2. 稽查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前后矛盾,一方面认可纳税人转出进项税的行为而未要求补缴税款,另一方面又将转出金额作为偷税额进行处罚。

稽查局认为:

偷税应以已发生的违法行为认定,A公司虽然转出税款主动消除了违法后果,但是偷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也造成了当期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偷税并进行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稽查局胜诉,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庭审时,稽查局提出,A公司所涉税案是H省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涉案企业之一,个案的处罚直接影响案件整体处罚的一致性,通过对该企业的处罚,可以震慑其他涉案企业,以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确保整个案件的侦破。

二审法院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A公司不服二审的行政裁决,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作出要求中院再审的裁定,中院再审的过程中,A公司注销,诉讼终结。

案例评析

对于本案,从税务征管的角度来看,A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明显有主观故意的,且用这些虚开的专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虚开发票和偷税的行为都已经实施完成。只是在事后,开票的企业案件被查处,A公司才将涉案的发票做了进项税转出。这种做法只不过是消除后果,减轻危害而已,并不能影响其违法行为的成立,所以仍然要对A公司以偷税论处。

知识延伸

一、进项税额转出如何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第13至23b栏“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二、什么情况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综上所述,接受虚开发票已经是违法行为,虽然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已经构成偷税,这里也就应证了开头我们说的“主观故意”行为。所以在这里提醒小伙伴们,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勿知法犯法。

好了,今天的内容就分析到这里,小伙伴们有什么疑问随时咨询我们哦!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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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

编制: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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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的坏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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