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男子抛妻弃子十几年
听闻家中房子拆迁就突然出现
想分走三分之一份额的
安置房和房屋补偿款
法院会如何判决?
近日
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离婚案
抛妻弃子十几年 突然回家
竟是为分拆迁款
2001年
黄某(男)与高某(女)
二人登记结婚
婚后黄某就将自己户口
迁到高某户籍所在地
次年生育一子
2005年,因感情不和
黄某离家出走
孩子由高某照顾
转眼,黄某离家十几年
在这期间孩子已上中专
高某既要照顾年老生病的父母
又要独立抚养儿子
生活艰辛、四处举债
这么多年黄某没回来过
也没有支付
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孩子成长期间所有费用
都由高某一人承担
2019年
高某所在村居面临拆迁
一听到这消息
多年未露面的黄某终于回家
与高某共同与有关部门
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书
一家三口可领取
安置补偿款项及安置房一套
虽然一家三口获得了安置补偿
但是高某和黄某的婚姻却难以再维系
黄某和高某在海沧法院调解离婚后
黄某另提起诉讼
以拆迁利益是一家三口按份共有
各占三分之一为由
要求分割安置房和安置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
安置房尚未交房及办理权属证书,原、被告尚未取得物权,因此不宜在本案中对安置房进行分割。
分割拆迁款时,需先剔除儿子所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以及已用于家庭支出的费用,将黄某和高某离婚时剩余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拆迁款,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高某分得65%,黄某分得35%。
综上,高某分得86万余元、黄某分得46万余元。对于黄某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宣判后
黄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独立抚养孩子成人
女方理应受照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只能依法进行分割。考虑到原告黄某作为父亲长期离家出走,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婚生子由被告高某独自抚养成人,其对家庭投入更多,而婚生子自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虽然已经成年但仍处在学习阶段,母亲高某仍需要继续资助婚生子学习、生活,所以在分割拆迁款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原则,给女方即被告一定的倾斜和照顾,按男方35%、女方65%的比例进行分割,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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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