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郝铁川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惩防村级小微权力腐败方面主要建立了两大制度,一是在党的十九大之前确立了以村内部各类组织之间监督为主、国家机关监督为辅的惩防小微权力腐败的体制机制,代表性成果是“四议两公开”制度;二是在党的十九大前后党中央肯定并推广的对村级干部提级巡察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在惩防村级小微权力腐败方面形成的两种体制机制,现在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惩防小微权力腐败的体制机制。
第一,这个机制没有照搬域外的政治制度,是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惩防小微权力腐败的斗争,是中国共产党人通过实行人民民主监督和执政党自我革命相结合的办法,跳出中国历史兴衰周期率的探索。从强调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在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到村党支部和村委成员之间交叉任职,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再到设立党员负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建引领始终是惩防小微权力腐败的保证。
第二,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既不能脱离人民,又不能落后于人民,必须领导人民,但领导人民的实质是支持人民学会依法依规当家作主。在惩防村级小微权力腐败的工作中,中国共产党人强调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会议自下而上对村委会的监督权,强调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委会的同级监督权,体现了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委会的选举制度,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制度,受村委会侵权的村民的诉讼,村委会不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被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以及对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保障制度等内容。这些都体现了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法治精神。
第三,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和发展。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最明显的一个特点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的相对独立体系,优点是监察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排除干扰的监督力度大。近年来,我国对村级干部提级巡察,在某些方面借鉴了古代监察制度的合理之处。但中国古代基本上没有主动对村正、里正、坊正等基层小吏实行监察的制度性规定,中国共产党确立对村级干部的巡察制度在历史上属于首创。
中国惩防村级小微权力腐败的经验表明,必须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地方基层实践创新和中央机关提炼推广相结合的创新之路,同时要探索建立村干部“以俸养廉”制度。中国共产党开创的惩治村级小微权力腐败的体制机制,将为人类社会惩防公权力腐败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当然,我们的反腐斗争仍在路上,需要在借鉴人类一切有益文明成果基础上继续探索新的反腐举措。
(作者为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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