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科技成果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日益渗透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带来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安全事故等诸多问题。实践中,有的事故不是生产系统中的某个部分出了问题,而是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让小问题变成了大事故。

在这种背景下,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必须要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对该工艺、技术的原理、操作规程把握清楚,了解该材料、设备的构成、性质。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如何预防这种危险因素造成事故的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时如何妥善处理等事项,都要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生产经营单位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新材料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采用或者新设备的使用,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种陌生的事物,如果仍按照老知识、老方法来应付,就可能会出问题,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还应当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这既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也是保障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核心概念

2023粤港澳大湾区


“工艺”,是指劳动者利用生产工具通过对各种原材料、半成晶进行加工或者处理,如切割、粉碎等,最后使之成为产品的方法,是人类在劳动中积累起来并经过总结的操作技术经验。

“技术”,是指根据生产劳动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面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如焊接技术、石材加工技术等。

“材料",是指经过人类劳动取得的劳动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矿砂是冶炼金属的原材料。

“设备",是指可供人们在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生产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是指在我国首次使用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

法律条文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条文释义: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和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引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具有重要意义,也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但部分因生产经营单位对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得不充分,没有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是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能实施正确的、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导致事故损失扩大,这些情况时有发生。针对以上情况,本条专门作出规定。

01

对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掌握安全技术特性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必须要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对该工艺、技术的原理、操作规程有清楚的把握,了解该材料、设备的构成、性质。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如何预防这种危险因素造成事故的措施以及万一发生事故如何妥善处理等事项,都要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生产经营单位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谓“工艺”,是指劳动者利用生产工具通过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或者处理,如切割、粉碎等,最后使之成为产品的方法,是人类在劳动中积累起来并经过总结的操作技术经验。所谓“技术”,是指根据生产劳动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如焊接技术、石材加工技术等。所谓“材料”,是指经过人类劳动取得的劳动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矿砂是冶炼金属的原料。所谓“设备”,是指可供人们在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生产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所谓“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是指在我国最新开始使用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

02

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采用或者新设备的使用,对从业人员来说较为陌生,如果仍按照老知识、老方法来操作使用,就可能会出现操作不当等现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应当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这既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也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除本法外,有关部门规章也对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了规定。比如,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01

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3·30”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

2020年3月30日22时10分,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一炼钢电炉碳粉罐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作业人员在进入车槽罐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导致2人在进入罐体后因缺氧发生窒息。

经调查发现,2020年3月25日,西城钢铁公司氮气改造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碳粉准备作业使用的压缩气体由压缩空气更换为氮气。3月30日12时许,碳粉准备作业乙班3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司机王某负责驾驶碳粉槽罐车从仓库将碳粉运往炼钢电炉旁的碳粉准备作业场所,操作工张某甲和张某乙负责在碳粉准备作业场所用氮气将槽罐车内的碳粉压充入炼钢电炉碳粉罐内,2名作业人员在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的情况下,进入罐体作业。调查显示,该单位氮气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前,未组织辨识使用氮气进行充碳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未专门组织对碳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详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且未根据新工艺及时修订完善碳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沈某,西城钢铁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总调度,公司碳粉准备作业负责人,在采用氮气新工艺进行充碳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未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准备作业人员照常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解析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越来越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对于促进生产经营效率提高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对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得不充分,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就可能成为导致事故的重大隐患。因此,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案例中,涉事单位对新工艺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将进入车载槽罐的作业纳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范围,未制定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负责人在工人实施作业前未对其进行教育培训,最终导致2名作业工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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