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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2023年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政策公告下发(1月9日)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情景问答

Q1

我公司是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我选择享受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条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Q2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因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偶然所得与月销售额合计为15万,是不是无法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了?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申报填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普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

申报时,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第9行“免税销售额”中。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不动产外,自开普票季度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应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申报时,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行“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中。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那么专用发票部分应申报缴纳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申报时,专票部分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中。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普通发票部分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第9行“免税销售额”中。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情景问答

Q1

我公司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该项政策时该如何计算可计提加计递减的税额呢?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Q2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政策,去年未抵减完的余额在今年还可以继续抵减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您公司此前未递抵减完的加计抵减余额可以在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申报填写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即资源税(暂不包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情景问答

Q1

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申报填写

纳税人申报“六税两费”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一、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上海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本市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参保单位将普遍受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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