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消费者将拥有更为丰富的选择。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由此前的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展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通知》将于8月1日起实施。
2015年5月,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启动试点,并于2017年被推广至全国。
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实践,政策效果初步显现。为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经过充分调研并会商有关部门,决定扩大适用保险产品范围。
依据《通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将覆盖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具体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
同时,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投保人不仅可以为本人投保,还可以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此前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保险产品范围从医疗保险扩展到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以及将被保险人范围从投保人本人进一步拓宽,使消费者无论在保险产品还是保障对象上都有了更多选择。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税优健康险的市场吸引力,也更有利于发挥税优健康险的作用,帮助提高民众的医疗支付能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考虑到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以及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推广现状,加之人民群众对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认知仍然较为有限,此次《通知》还明确提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长期护理保险可参照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助力推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
允许带病投保、保证续保,是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在产品设计上的一大亮点。
在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将更多产品设计内容的自主权交给市场主体的同时,从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出发,监管部门在《通知》中还对既往症人群明确设置了承保要求。
具体来看,在医疗保险方面,《通知》提出,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在长期护理保险方面,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在疾病保险方面,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金融时报》记者还注意到,《通知》要求,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
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据记者观察,这一赔付率要求较百万医疗险等目前市场主流商品的赔付率要高出10个百分点左右。
为确保经营主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通知》还为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划定明确门槛。
具体来看,人身保险公司需满足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等4项条件。
《通知》同时强调,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不受上述“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这一条件的限制。
据记者初步统计,约有40家人身保险公司符合上述要求。
在《通知》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人身保险公司进一步畅通销售渠道,提供便捷服务,做好信息披露,让人民群众愿意买、买得到、买的对。同时强调,将重点查处不实说明或夸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名义销售不适用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医疗保险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症人群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贯彻落实,指导人身保险公司抓紧推出相关产品。二是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确保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三是强化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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