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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收养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亲属关系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宗族继承制度下对血统传承的一种补救措施,因此向来被古代礼法所重视。

收养行为在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出现,并且随着秦朝时期的宗法制度的确立逐渐形成以继宗为目的,并且以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等为原则的类似制度,作为嫡长子继承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补充措施。

秦朝统一六国以后,郡县制逐渐取代了宗法分封制,从此宗族制度开始初步建立。秦朝与汉朝继承了异性不养的原则,直到魏晋开始才出现相应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收养的形式多模多样,收养的范围也逐渐扩大,收养目的从单一的继承宗祠也开始并重于家庭财产的继承。

唐朝时期是中国社会发展史的鼎盛时期,在那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尤其是在各族的文化融合与各民族成员的融合之中,形成了胡汉一体的唐朝文明,使唐朝文化具有了多元性与开放性的特点。

但是唐朝又是中国社会的转型期,鼎盛时期的中国社会也逐渐暴露出多种弊端。古代所拥有的收养制度在唐朝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收养目的,主要表现在收养目的的多元化以及有关收养的法令手续的细化以及完善,尤其是唐朝中后期宦官收养的恶性发展,使唐朝的收养制度表现出不同于前朝后代的特色。

一、贤良肄业文方盛,孝友传家族更豪

收养制度是家庭婚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古代社会亲属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收养,指的也是没有孩子的人将他人的孩子作为自己的儿子的行为。

收养在现代的意义上属于一个法律概念,也就是指收养他人的孩子作为自己的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所产生法律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养子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道义、仁义收养或者是抚养因一些原因被遗弃的无依无靠的孩子;另一种是自己家没有孩子,收养他家的孩子,作为自己家族的继承人。

在中国古代,婚姻处于非常高的地位,因此在崇尚理智的古代社会中把婚姻制度看成了全部社会制度的根基。在家庭的小农经济之中,劳动力是生产的必要条件,若是没有子嗣生产,便无法进行;没有子嗣,老年的生活也无法得的保障。

人丁兴旺也是幸福的象征,传宗接代的观念在当时成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因此在以宗法制为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之中,婚姻尤其能体现出他的存在价值。

婚后没有孩子是作为古代婚姻七出制度的第一标准,没有孩子可以继承宗嗣,但是丈夫一方出于感情的舆论,又或者是其他方面的考虑,也未必因此提出离异。

因此在无子与继后世之间就会产生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法律便顺应习俗设置了一套救济性的规定,也就是类似收养同宗同姓,特别是近期晚辈男子作为嗣子,作为财产与亲系的继承人。

在家国逐渐分离的局面下,为了防止过多的个人任意行为,也为了维护宗法制度秩序,当时的政权十分注意将家庭关系纳入整个制度的轨道,将民间习俗制度化。

历朝历代的法律对类似有许多规定,第一,养子必须是同宗,同姓,辈分相当,禁止立异性为嗣子,也不得立女性为嗣子。第二,原则上,只有男子没有后代才可以立嗣,其目的在于继承宗嗣、以及延续家族。第三,立嗣的方式主要是以契约或者是过继文书为主。第四,倘若立嗣一旦成立,养父母与养子之间发生的拟制的亲子关系,养子取得继承养父家的宗嗣以及财产的权利,承担起服从养父母教令等义务。

但是养子并没有完全断绝与自己亲生父母的法律关系,其仍然是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但是只在服制等级上有所下降。养子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被允许解除。

在原始社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经济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之中的重要方面。

那时,男子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人类社会也从一开始的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转变到父系氏族社会,随后,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产生。

宗法制在夏商时期出现,在西周逐渐得到了正式确立。因此,在宗法制度之下,以天子为中心形成家天下的统治局面,也与宗法制相适应的礼制日渐完善。

家国天下的宗法制度下实行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其承袭的原则是嫡嫡相承。凡是有嫡长子的情况下,其他儿子是不能作为宗子的。没有嫡长子,便由嫡长孙继承。如果没有嫡长子,也没有嫡长孙,便由嫡次子、嫡三子依次继承,如果连这些都没有,才轮到庶子、庶孙来继承。

宗法时代的立嗣制度是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的,尤其是嫡长子继承制出现后,使类似的意义更加重要。但是那时的收养是宗族之间的收养,并不是个体家庭的收养。

因此,收养的现象并不是很普遍,收养的对象也仅仅限制与同宗室的子侄们。收养的目的非常单一,仅仅只是为了继宗,也就是继承宗嗣、衍嗣繁茂,所以形式上也主要是收立嗣子。

秦汉时期,宗族制度刚刚开始确立。收养行为还是以立嗣为主,嗣子被称为父后,宗外立后被称为非子,但是这被律法所禁止,因此这一时期,养子的性质也就是赘婿。

魏晋以来伴随着家长制的完善,立嗣收养制度也逐渐有了重大的变化。收养的目的与范围开始逐渐扩大,并且出现了有关于收养行为的法律规定,收养异性以及收养多子等不合理交的现象也出现的比较多。

二、自古豪华如转毂,武安若在忧家族

立嗣的收养行为主要发生在没有孩子的家庭之中,但是没有孩子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的。

男性成年但是没有娶妻也是没有孩子的原因之一,但是这种情况大多数都是发生在社会底层,在贵族以及士人家族中并不是很常见。

男子若是因病又或者是其他原因不能娶妻,这在经济情况为中上等的家庭之中为主要原因。但是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无法娶妻,都不能让没有娶妻的人这一支成为绝户的观念是一样的,因此没有娶妻者倘若是独子,那么立嗣是必不可少的事情,但是这种情况大多数还是发生在有产业可以继承的人家。

在民间,尤其是在比较贫困的家庭,因为没有能力娶妻生子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是贫困的人没有孩子的主要原因。

结婚之后,若是在夫妻俱在,但是婚后没有孩子的情况下,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心中都是有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

因此他们都会选择通过立嗣来进行弥补。若是丈夫去世,妻子并没有选择改嫁,那么妻子便可以获得丈夫的财产,但是若是妻子在婚后去世,那么丈夫都会选择再娶,并不会出现没有子嗣的情况。

若只生了女孩没有男孩,那么女子是被视为没有继承权的,因此仍然被视为没有后代。丈夫去世后是以父母或者是族中长辈为他们选择可以承担起子嗣这个任务的人。

夫妻结婚后即使有了儿子,但是若孩子不幸夭折的话。如果孩子在去世后,年轻的夫妻便可以可以选择再生孩子。但是夫妻一旦年老,富贵人家可以纳妾生子,然而普通百姓的家庭便不得不选择立嗣来延续香火。

在收养关系的解除过程之中,养父母可以任凭自己的意愿来解决收养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在收养关系之中养父母对养子是处在绝对优势的地位,这也非常符合父家长制的特征。

唐朝法律也是遵守了异性不养的原则,然而考虑到有特殊情况,因此对异性收养做出了一些折中的做法。

唐朝法律之所以允许收养收养三岁之下的孩子,实质上是在没有社会救助以及社会保证的情况之下,救助孩子这一行为是不违背儒学的,并且非常符合儒学的“仁”的思想。

唐朝法律并没有禁止收养异性的女儿,因为女子今后早晚会嫁人,与父系血缘不再发生关系,因此这并没有违背礼制。

唐超朝社会非常重视家族的香火繁衍传承。没有亲生孩子视为“无后”,被认为其祖及其自身将来在阴间都要得不到血食祭祀,传统观念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是大不孝的事情。

因此,不论是为宗还是为家无子者都需要拟制一个后代,即为立嗣,来祭祀祖先使祖先有所血食不为厉鬼作祟,这也是最早且最主要的目的。随着个体家庭的发展,到唐朝通过立嗣来保持家产,使家户得以延续又成为另一重要目的。

三、遂令奕世有家族,千百里内棠阴连

唐朝家庭收养制度中的以立嗣形式和内容的收养,主要以《唐律》的规定同宗收养为主。其目的主要包括终老赡养、家族延续以及财产继承等问题。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后,养父母与养子之间便产生了一种法律规定的父子和母子关系,养子的权利和义务和亲生儿子一样。

关于养子的法律规定、权利义务都是基于其养父母和本生父母基础之上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唐朝对宗法制度和血统伦常的重视。

事实上,唐朝的收养养子的现象较前代尤其盛行。归根究底,传统的宗法制度的影响之外,还有社会贫富分化的加剧与宗族离析,等级社会存在的经济基础是以平均主义即社会同一等级内的贫富差别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为原则。

结语

唐朝对社会之中的收养关系实际上也采用了一种较为灵活的态度,这就导致了社会中各型各样的收养关系存在,因此,收养多子、异性的情况层出不穷。

唐朝处在中国古代的社会转型期,经济与政事体制都发生着重大改变,这一改变也延伸到基层家庭的结构组织之中。

参考文献

论文《唐朝家庭收养制度研究》--孙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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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瑟无端五十弦,一弦一柱思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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