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TDG专家委员第62次会议将于2023年7月3日至7日在日内瓦举行。本期解读,小编就联合国官网上已经发布的会议提案做一个简要的解读,方便大家能够及时了解未来TDG法规修订方向。
图1 第62次会议提案查阅示意图
本次会议全部提案查看链接:
https://unece.org/info/Transport/Dangerous-Goods/events/373851
一、修订活性炭UN1362的运输名称
ACPA由于以下原因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本提案:
二、锂电池类、钠离子电池产品修订
相应地建议新增相关锂电池供电医疗器械UN编号和特殊规定如下:
① 对于UN35AA和UN35BB新增特殊规定XXX
② 对于UN35CC和UN35DD新增特殊规定YYY
规定电池要通过UN38.3测试或按照特殊规定310运输;包装应符合P911要求并标记“医疗器械—应急”。
以上修订旨在改善世界所有地区的公共卫生安全。鉴于医疗保健的紧迫性,及时将挽救生命、支持生命和增强生命的医疗设备及其电池运输到位至关重要,故作此提案。
2. 修订 2.9.4和2.9.5锂电池和钠离子电池一般规定部分措词:
TDG第23修订版未来修订中会新增钠离子电池,有关钠离子电池新增内容详见往期合规解读:钠离子电池即将有专用UN编号啦!。其中新增2.9.5节关于钠离子电池一般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此次对于2.9.4和2.9.5部分措辞提出修订:删除2.9.4节中将锂电池划入“3090、3091、3480或3481”条目;删除2.9.5节将钠离子电池划入“3551或3552”条目。锂电池或钠离子电池装入或与物品、仪器、设备或车辆包装在一起,以及单独运输都要满足2.9.4和2.9.5节要求。
IATA提出本提案是因为原章节中指定的UN条目不足以包括所有的锂电池或钠离子产品,除上文提到删除的UN外。还有例如UN3166和UN3536条目。
图4 UN3166和UN3536举例
3. 修订锂电池组和钠离子电池标记
IATA提出对TDG的5.2.1.9锂电池组和钠离子电池标记进行修订,指出对于同时含有电池和纽扣电池的设备,标记上无需展示纽扣电池的UN。
图5 锂电池和钠离子电池标记要求
IATA提出特殊规定188(f)虽然指出设备上只有含有纽扣电池时可无需标记;但实际上现在大多设备同时包含锂电池和纽扣电池,例如笔记本电脑。而此类产品实际操作时通常只需标记“UN3481”而无需标记“UN3091”。虽然未标记纽扣电池,但此操作并不会再增加风险。故IATA提议,在TDG法规里明确写明此类产品可不标记纽扣电池的UN。
三、修订UN3375包装类别
澳大利亚炸药工业安全集团公司(AEISG)针对UN3375 硝酸铵乳胶、悬浮体或凝胶条目扩大包装类别等级,从原来只有II类包装修订为具有I、II、III类包装类别,同时新增特殊规定3XX:
3XX:样品按照《试验和标准手册》氧化性液体(O.2)或氧化性固体(O.3)确定包装类别;若试验结果无氧化性,则划入III类包装。
AEISG认为将此类产品只划入II类包装,没有科学依据且无法识别风险故提出此议案。
四、修订UN1789的IBC02包装规范内容
国际危险货物和集装箱协会(IDGCA)针对UN1789 氢氯酸 II类包装条目,提出修订对应的IBC02包装规范。
UN1789 氢氯酸 II类包装条目分配的包装规范代码分别有IBC02和T8。当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时,T8明确规定底部不允许开口;而IBC02没有明确说明。
中型散装容器和可移动罐柜最大允许运输容积相当,这意味着同样的氢氯酸产品可以在不同包装要求下运输。
因此IDGCA建议按照6.7.2.6.1内容修订IBC02,明确禁止不允许底部开口;或者规定允许开口的最大允许装载限度;或者规定底部卸料装置的设计和试验要求。
五、液化石油气新增UN编号
世界液化石油气体协会提议新增一个有关液化石油气的UN编号:“UNXXXX 二甲醚和烃类气体混合物,液化,未另作规定的”。在危险货物一览表、P200、T50均新增此条目。
传统的液化石油气(LPG)成分主要是丙烷和丁烷的混合气。为了降低产品的碳足迹,将部分可再生/回收的二甲醚(DME)和液化石油气混合。根据现行法规,这些混合气通常被分配到“UN 3161液化气体,易燃,未另作规定的”通用条目里。为了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正确识别产品,世界液化石油气体协会建议新增一个专属列明UN。
六、修订特殊规定145和146
中国专家提出对UN3065的特殊规定145和146进行修订。原特殊规定根据包装类别不同进行相关豁免,修订后不以包装类别进行区分,而是以含醇体积进行区分。详见图6:
图6 特殊规定145和146修订
图6中删除了包装类别,取而代之的是含醇体积。此含醇体积与UN3065条目运输名称内容保持一致。
中国专家指出按照现行要求,是根据闪点值判断包装类别,进而选择相应的特殊规定进行豁免。这与UN3065的运输名称要求并不能保持一致。因为实际可能会发生酒精含量略小于70%,而闪点测试结果为<23℃的情况,此时会对企业选择豁免方式,监管机构执行力度造成困扰。实际上法规设定初衷是依据含醇浓度进行划分,进而减少酒精饮品不必要的闪点测试需求,从而促进酒精饮品作为大宗商品进行全球化运输和销售。
为消除此误解,中国专家建议参照ICAO TI《技术细则》的特殊规定A9的写法,用含醇浓度替代包装类别。
七、修订overpack(集合包装)的标记要求
中国专家对TDG法规第5.1.2.1节有关overpack的标记要求进行修订,增加一条要求如下:
除非表明overpack内所有危险货物的标记和标签都清晰可见,否则overpack上应标记TDG图6.5.1和6.5.2示例的图案,并且写明最大允许堆垛负载量:
图7 图6.5.1和6.5.2标记
相应地在6.5.2.2.2小节修订强调针对中型散装容器(IBCs)和含有IBCs的overpack应标记图7所示的标记。
中国专家指出目前使用IBCs时会标记相应的堆垛情况,但是当使用含IBCs的overpack时并不会标记。当overpack内的标记不是清晰可见,就会增加运输风险;并且有时整个overpack的最大允许堆垛量可能与内部任何单个IBCs的堆垛量不同。因此,应要求在overpack上做出相应标记。
图8 现行overpack标记问题
八、小结
本期技术解读,小编为大家分享了联合国TDG专家委员会第62次会议的部分提案,希望相关的企业和行业积极关注,部分提案一旦采纳会对相关行业的合规运输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