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北京二中院高度重视司法研究工作,围绕理论实务前沿问题、案例深度解析等形成了一批专业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以案释法的独特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特开设“明理”专栏,以“明理之辨”研讨法律问题,以“明理之案”提出裁判观点,以“明理之研”展示调研成果。

今日推出明理之辨3·衍生案件治理视角下“牵连型”必要共同诉讼的机制构建

近年来,多数人诉讼纷纷涌现,所牵涉的法律关系类型多样且盘根错节。诉讼利益紧密牵连的当事人希望能“一揽子”解决纠纷,但司法实践对“共同标的”的理解不一,个案判决作出后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衍生案件。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共同诉讼机制。

一、衍生案件激增倒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产生扩容冲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共同诉讼制度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从此逻辑结构出发,绝对不可分的诉讼多集中于“合伙关系”“共同继承关系”等诉讼主体具有特殊关系案件,而可以选择合并审理的案件往往属于案件事实相似、法律关系同类的群体性纠纷。实际上,上述两种案件的类型均十分有限,在“绝对不可分”与“绝对可分”这两个极点之间,其实潜藏着很多“可合可分”的暗流,这些案件的矛盾更加复杂、当事人的利益牵连更加密切,但当事人无法找到自己的参与依据,法院亦无法依职权对案件合并审理。

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及当事人的参与机制尚未形成统一的适用规则,导致审判过程中容易将诉讼标的之共同性简单理解为法律关系之同一性,并进一步使得其职权主义色彩过分强化,不分具体情况地要求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一同应诉以及提出一致的诉讼请求,造成了对必要共同诉讼的狭隘理解和机械适用,反而堵塞了当事人诉请法院保护权益的通道。

鉴于我国立法只对必要共同诉讼简单勾勒,并未对其识别标准及容量类型进行体系化的梳理,导致实务中往往把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简单等同于国外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必须具备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导致很多多重转让类型的纠纷以及当事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纠纷,虽然案件事实高度重合、诉讼利益交错制约,仅仅由于法律关系不同一,相关主体无法直接参与前序案件的审理,最终导致“案结事难了”,衍生案件大量涌现。

二、“牵连型”必要共同诉讼的孕育基础:共同标的的本质与统一裁判的必要

与普通诉讼制度单纯的效率功能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兼具实体法上“标的共同”与诉讼法上“参与共同”的双层本质。如何在我国当前的立法框架内实现该制度容量的最大化,应从深挖上述特征入手。

“共同标的”的双重本质为实体孕育之基础。诉讼标的的粘合性:诉讼标的的共同性亦应当从实体法律关系的粘合程度上进行解释——“共同”本身的含义包括完全重合以及相互交叉的部分,那么对“共同标的”的理解亦可包含实体法律关系重合或者交叉两种类型。诉讼利益的牵连性:当事人之所以有共同诉讼的必要,主要的原因在于成员之间共享诉讼标的,即诉讼标的所指向的诉讼利益与其成员息息相关,个人的诉讼利益与他人的诉讼利益相互交错、对抗、制约,这种诉讼利益的牵连性成为其一体参与的基础,即“必要的”共同诉讼。

“合一确定”的裁判追求为程序孕育之基础。参与诉讼的灵活性:随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分家,实体法律关系的共同性并不等同于全员参与的强制性。共同标的在程序法上的体现在于法院的合一裁判,在尊重当事人权益处分自由的基础上,为了程序的便宜,法院亦可以独立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同步参与的必要。诉讼资料的共享性: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程序法弹性可以从两个方向予以激发,一是法院对于当事人是否必须参与诉讼具有主体追加上的选择权,二是法院对于牵连案件是否需要共享诉讼资料具有并案审理的选择权。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容量扩充:“牵连型”必要共同诉讼的引入

从共同标的的双重本质出发,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包含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同一型”必要共同诉讼及因纠纷事实交错牵连导致当事人诉讼利益难以分割的“牵连型”必要共同诉讼。

(一)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交错制约是构成“牵连型”必要共同诉讼的适应性基础。在必要诉讼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共享诉讼标的,但并不代表每个当事人均需提起诉讼,也不意味着每个当事人都愿意提起诉讼。且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私人恩怨或利益矛盾而导致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对抗的情形屡见不鲜,甚至会出现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二)引入路径:权利保护为基础,兼顾解纷效率的适应性选择。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容量进行扩充时,应当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护置于司法效率之前,在不违反司法被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基础上,再考虑诉讼效率的适当提高。具体来说,不能将纠纷事实存在关联的案件一律纳入必要共同诉讼中,造成其过度适用和类型泛化。

(三)类型梳理:以我国民商事实体法律规定为视角

1.基于物权法律关系引起的,如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诉讼。

2.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引起的,如部分连带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债权人针对部分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

3.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引起的,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4.基于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如部分股东提起的撤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之诉、股东直接诉讼及股东代表诉讼等。

5.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竞合或交叉引起的,如同一受害人分别起诉管理者违约行为的合同之诉与另一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之诉。

四、“牵连型”必要共同诉讼的靶向解纷结构:识别端口前移与衍生案件预防

(一)诉前开启识别机制从前端减少诉讼增量

1.“牵连型”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请求权内容的共通性。只有按照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权内容是否具备共通性为判断标准,才可以在保留法律关系同一这一最原始的必要共同诉讼类型下,涵盖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虽属不同种类但各个请求权之间发生竞合或者不同主体诉之声明的内容因紧密联系而导致当事人诉讼利益难以分割的诉讼类型。

2.“牵连型”必要共同诉讼的诉前判断与分流疏解机制。请求权的声明内容即原告向法院请求作出判决的内容,如果原告所诉请的裁判内容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引起,自然属于最传统的“同一型”必要共同诉讼。如果原告所提出声明的内容具有明显的交叉和重叠关系,亦可以认定该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

(二)诉中畅通参与机制从源头促进矛盾化解

1.诉讼程序的推进规则:以“团体一致”为原则,以“有利分割”为例外。必要共同诉讼人对于程序性权利,应当以全体一致为原则,但如果出现部分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当事人之间意见向左等特殊情况时,应当以“有利原则”作为其团体意思的推定规则——即能够促进程序继续展开的为有利行为,而导致程序就此停滞不前的为不利行为。

2.权利处分的推进规则:以“协商一致”为基础,以“有利推定”为补充

3.期间计算的推进规则:以“有利推定”为原则,以“明示放弃”为例外,只要必要共同诉讼人之一遵守诉讼期间的规定,应当视为该行为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同时,必要共同诉讼人之一出现期间中止或中断的事由时,该中止或中断亦对全体诉讼人发生效力。

结语

将“牵连型”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通道前移,可以使该诉讼类型在诉前阶段实现高效分流与并案化解。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参与行为分为“诉讼推进式、权利处分式及期间计算式”三大种类,分别对应三类团体意思认定机制,从而使顽固复杂矛盾的协同化解与源头预防,实现以司法职能促进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诉源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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