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保留最终解释权。”
“……享有最终解释权。”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碰到诸如前述形式的条款,尤其多见于商家的营销活动文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使用协议、商家的格式合同文本,在一些非格式文本的协议中也偶有所见。

该类条款可统称为最终解释权条款,意即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和行使的条款。条款设计者设计该类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当相关主体对特定事项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人得行使优先性、终极性之解释权,相关主体必须以该解释为准,如此可以在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

如此看来,最终解释权条款堪称完美之作,竟然打造出了最终解释权这么一个终极法宝,恰似尚方宝剑,关键时刻祭出,定纷止争,臣服众人。得此法宝者即提前将好处收归囊中,将风险留于他人——我说对就是对,我说错就是错,因为我有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原告李某先后在被告某美容美发店处支付25400元,购买70次养生疗程服务,被告为其办理了美容美发养生疗程卡,指定由被告员工许某服务。该卡背面以小字形式印有如下内容:“1.此卡仅限美容部疗程使用;2.此卡根据公司相关会员优惠政策进行消费,不能与其他优惠同时进行;3.此卡不退不换,消费时请出示此卡;……5.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后因被告员工许某离职等原因,原告要求退款,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双方服务合同,最终根据原告接受服务的是实际情况,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3000元。


【申拓解读】

早些年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是没有明确说明“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的。也不存在最终解释权这一说法,最早是产生于影视作品中,渐渐的成为了商家的霸王条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不能成为免责声明,有违公平原则,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商家拿最终解释权来作为说辞,我们完全可以将这种行为视为霸王条款。商家不具有最终解释权利。《民法典》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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