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不能成为免责声明,有违公平原则,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商家拿最终解释权来作为说辞,我们完全可以将这种行为视为霸王条款。商家不具有最终解释权利。《民法典》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