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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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英格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批新的有组织的行政单位——郡。
到13世纪初,英格兰全国已有14个郡,这些郡都有郡长这一级别的行政长官。
由于郡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单位,因此郡长既是行政长官,也是军事长官,还是司法长官。
中世纪英格兰郡长权力的兴衰,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本文主要从中世纪英格兰郡长权力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郡长权力的兴衰原因。
郡是市的下属区,其前身是城镇和村庄,是从中世纪城市和乡村两种不同类型的地方组织发展起来的。
城市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单位,而乡村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单位。早在11世纪,英国就出现了城市和乡村两种类型的地方组织。两种类型的地方组织各自独立地发展着,并没有相互融合。
但是,在中世纪后期,城市和乡村这两种类型的地方组织融合到了一起,形成了一个新的行政单位——郡。
郡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单位,由若干个独立的村组成。每个村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行政机构以及司法体系。郡是英格兰基层行政单位中最重要的一个。
1、郡的起源
郡的起源与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密切相关。
由于中世纪时期土地的私人占有,国王、领主和庄园主等贵族拥有了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又被分割成无数小块。他们把这些小块土地分给自己的农奴耕种。
农奴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农奴,另一类是特定农奴。前者被称为“自由农”,后者则被称为“农奴”。
由于自由农没有土地,只能成为庄园里的雇佣农。因此,庄园内部就产生了两个不同的等级——自由农和农奴。
在中世纪时期,英国出现了很多“庄园”,这些庄园既有统一管理的,也有各个独立存在的。这些“庄园”之间既有隶属关系,也有竞争关系。
2、郡长的权力
郡的权力来源于封建领主的授权,而郡长则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
郡的郡长一般都是世袭的,但是也有一些是由地方贵族或者骑士担任,甚至有一些是由平民担任。不过,不管由谁担任郡长,他们都是地方贵族或者骑士。
郡的权力在不断地变化着,从最初的军事权力逐渐发展到后来的司法权力。
但是,无论郡的权力如何变化,都有一个不变的内容,那就是郡长拥有司法权力。郡长拥有司法权力并不是因为他拥有律师资格,而是因为他具有法律资格。
作为中世纪英格兰最重要的地方行政单位,郡的权力很大,几乎所有事情都由郡长处理。
甚至有些事情即使在郡内解决不了,也需要上报到上级政府来解决。由此可见,郡长拥有很大的权力。
在中世纪,郡是英格兰的一个完整社会单位。郡是一个整体,既有行政长官,又有军事长官,还是司法长官。
郡的军事长官通常由领主担任。而郡的司法长官一般由郡长担任。在英格兰中世纪,郡长权力很大,可以干涉、甚至替代领主的司法职能。
在中世纪英格兰,领主对其领地内的所有人都具有管辖权,他们可以对自己领地内的人进行审判,也可以将这些人流放或处死。
在中世纪英格兰,郡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单位,不仅有行政职能,还有军事职能和司法职能。
郡还承担着重要的政治职能——公共事务管理。由于郡是一个整体,其政治管理职能主要由郡长来行使。
在英格兰中世纪早期的时候,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够充分,导致土地资源分配不合理以及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
这些问题既是当时英格兰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郡这个整体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措施。
1、郡内土地资源的分配
如英格兰中世纪早期的土地资源分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领主土地为中心的分配,二是以郡长为中心的分配。
在英格兰中世纪早期,由于土地资源分配不合理,出现了大量无主地、荒田以及无主地上的房产。这些无主土地上的房产,被称为“庄园”。
这些“庄园”通常没有登记注册,没有权利凭证,由领主或郡长来管理。由于缺乏登记注册,因此“庄园”一般都是无主的土地。
根据当时的习惯法,“庄园”属于领主或郡长所有,这些“庄园”是属于领主或郡长的财产。
由于无主土地数量众多,英国中世纪早期也出现了许多无主地和荒田。如英国中世纪早期的约克郡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约克郡共有13600多个无主土地和荒田。在这些土地上,不仅有大量的无主地,还有大量的荒田。
由于没有登记注册,这些无主土地和荒田往往都是私人所有。这种土地分配制度一直持续到19世纪后期。
2、郡内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
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不够充分,再加上郡长权力过大,郡内出现了各种社会问题。如贵族们为了争夺土地而不断争斗,造成了社会的动荡。
由于贵族们的土地被分割,使得他们失去了原本的土地,只能依靠租地来维持生计。
他们还不断从农村转移人口到城市中。城市中人口激增,而城市中的公共设施却很落后,使城市居民生活困难,城市贫困人口数量增多。
此外,还有一些郡内的农民由于不能正常耕种土地而不断向外迁移。这一方面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给郡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因为一旦农民迁移出去,他们将很难再返回到自己的土地上。如果农民继续向外迁移,那么他们就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劳动力,甚至会饿死。
在诺曼征服之前,英格兰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制。在土地买卖、继承等方面都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自由转移。
诺曼征服之后,土地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只有等级最高的领主才有权买卖和继承土地。
封建主利用这种等级制度,把土地分成小块出卖给下级领主,再把土地分成小块出卖给自己的儿子或亲戚。
在封建主占有的土地上,严格地实施着农奴制度,即农奴必须无条件地为领主工作。农奴虽然也是领主的财产,但他们不能自由买卖和继承土地。
只有领主才可以把农奴赎买为自由人,在农奴获得自由后,原来领主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才转移到农奴手中。
英国中世纪时期的政治和社会结构都是建立在封土制度之上的,所以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需要一定的时间。
在中世纪时期,英格兰农村中仍保留着封建等级制度和土地制度,郡长是国王任命的基层行政长官。
郡长不是国王或贵族的代理人,他既是国家的行政长官,又是地方贵族和农民之间的中介人。
1、郡长权力的衰落
随着封建土地制度的发展,郡长权力的衰落是必然的。封建土地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分封制,这种制度下,国家是由一个个分散的小封臣组成的。
虽然说,国王任命郡长时,郡长必须要忠于国王,但郡长和国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郡长对国王的效忠是有限的。因此,郡长不可能对国王表现出绝对的忠诚。
到了中世纪后期,英国农村中实行农奴制。农奴是领主和国王共同占有的财产。农奴既是领主和国王的私人奴隶,又是领主和国王利益之间矛盾的牺牲品。
所以农奴只有为领主干活才能获得生存,农奴只有为领主干活才能维持自己生存。在这种制度下,农奴生产积极性低下,生产力发展缓慢。
农奴制下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因此对农业生产没有积极性。英国中世纪后期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英格兰农村中兴起和发展,小农经济逐渐被淘汰,农村中出现了很多小地主和大土地所有者。
这些小地主和大土地所有者掌握着土地资源,他们拥有大量的土地和庄园。
2、郡长的重要职能
郡长有许多重要的职能,首先是保护土地。郡长是保护土地的主要官员。郡长不仅要负责征收田赋,还要负责维护土地的秩序,防止土地被破坏。
郡长在执行法律时,要向国王报告。但郡长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国王会在郡内挑选一些官员来帮助自己行使职权,以保证自己的权利。
在中世纪时期,郡长不仅要维护土地秩序,还要管理国家事务。郡长还负责军事工作,并参与制定军法。
在中世纪时期,英国的司法制度并不完善。法律不够具体和详细,执行也不够严格。法官所用的法律是国王颁布的,国王通过这些法律来治理国家。
在英格兰农村中,郡的行政权力比封建主更大。郡长是基层行政长官,他要向国王报告工作、完成任务、颁布命令等。
郡长权力的衰落,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第一,经济实力的增强。随着英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封建领主对于郡长的依赖程度不断下降。领主对郡长的依赖程度下降,是因为他们可以从郡长手中获得更多的土地。
土地是封建领主最主要的财富来源,因此中世纪英格兰许多地方出现了土地买卖现象,以获取土地和增加财富。随着土地买卖的增多,领主可以从郡长手中获得更多的土地。
14世纪初,英格兰14个郡中有9个郡存在土地买卖现象。
例如,伊普斯威奇在1205年就拥有2000英亩地;而在1204年英格兰北部城市约克郡,郡长就拥有1000英亩地。
领主对郡长权力的削弱,导致郡长不再能直接支配其领地上的土地,而需要依靠他治下土地上的人来管理领地。
郡长权力衰落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领主势力不断增强,逐渐对郡长构成了威胁。因为领主通过经济实力强大来控制郡长,所以他可以从经济上削弱郡长权力。
例如在约克郡和诺森伯兰郡,领主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对郡长权力的影响。这些情况都导致了庄园领地上的人对郡长权力构成了威胁。
1、郡长权力的衰弱是英国历史的必然
郡长权力的衰弱与英国历史上的“大一统”思想密切相关。英国国王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大一统”思想是英国君主制最基本的特征。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王国就形成了“大一统”的国家结构,这种国家结构一直持续到17世纪。在大一统思想影响下,郡长权力不断衰落也就成为了历史必然。
14世纪中期,英格兰王国北部的诺森伯兰郡曾发生过一次叛乱。
当时诺森伯兰郡长在一次集会上宣称:“我已经宣布,在我管辖下的土地上,我的权利已经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如果不能收回我领地上的权利,那我就会亲自去夺取那些权利。”
这表明大一统思想已经严重影响了郡内贵族的权力,郡长权力不断衰落也是符合英国历史发展规律的。
而到了15世纪后期,随着经济和军事实力不断增强,英格兰国王在全国各地不断拓展领地。
他在各个地区建立新的王国,并进行统一管理。而随着英格兰国王势力不断强大,郡长权力不断削弱也就成了必然趋势。
总之,郡长权力的衰落是英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现象并非只发生在英格兰。
在中世纪其他国家,郡长权力不断削弱也是这一趋势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从这个角度来看,郡长权力衰落也是英国历史发展的一个缩影。
2、郡长权力的衰落,使贵族在中世纪英格兰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更加稳固
郡长权力的衰落,使得贵族在中世纪英格兰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更加稳固。
在中世纪英格兰,郡长不是一种普通的封建领主,而是贵族领主。贵族领主和郡长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他们是贵族。
14世纪初,伊普斯威奇郡的郡长是亨利二世册封的贵族,他们是国王在地方的代理人。
14世纪初,英格兰各地的郡长大多是当地领主,这些人是封建领主。然而,随着郡长权力的衰落,这些封建领主不再担任郡长职务,而是成为了地方贵族。
14世纪初,英格兰各地出现了一些“乡绅”。这些“乡绅”虽然也属于领主一方,但他们却并不是国王的代理人。
除了“乡绅”以外,英格兰各地还出现了一些由其他贵族担任的“治安官”“治安长官”等官员。
这些官员虽然不是郡长或国王的代理人,但他们也有自己的封地和财产。随着这些官员权力的扩大,他们与郡长或国王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因此他们逐渐取代了郡长和国王在地方上的代理人地位,成为英格兰地方政治生活中重要人物。
3、郡长权力的衰落,促进了英国社会的进步
郡长权力的衰落,并不意味着郡长的地位和权力下降了,相反,郡长的地位和权力反而在不断上升。
首先,郡长的地位和权力随着领主对郡长权力的削弱而上升。
由于领主对郡长的依赖程度不断下降,领主就可以更加自由地支配其领地上的人,因此他可以通过这些人来加强对郡长权力的控制。
其次,随着经济实力不断增强,郡长开始拥有自己的私人武装和军队。
这一方面是因为领主拥有更多土地之后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安全;另一方面是因为领主想要成为国王和其他贵族斗争中的胜利者,他需要更多力量来支持自己。
因此,这些人就成为了郡长控制领地和加强自己统治能力的工具。最后,随着英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市民社会逐渐发展起来。
市民阶层不仅是城市经济和政治发展中重要的参与者,而且他们也需要一个有力量保护他们利益和安全的人来维持市民社会生活中正常秩序。
从1170年的索尔兹伯里会议开始,英格兰郡开始独立于王权之外。到1230年的《大宪章》,英格兰王国正式形成了由14个郡构成的中央地方行政单位。
到1230年代,英格兰郡基本形成了以郡长为中心的行政管理体系。在郡的权力结构中,郡长是行政长官,也是军事长官和司法长官。
郡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单位,郡长具有集行政、军事和司法于一身的权力。自11世纪起,英格兰郡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
在这一体制下,郡成为一个独立于王权之外、能够实现自治管理的社会单位,郡长成为这个社会单位的最高行政长官。郡的权力结构是郡长权力兴起与衰落的重要原因。
随着英格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郡这种封建等级制下具有完整功能的社会单元,逐渐丧失了它原来所具有的各种行政管理和军事功能。
随着郡长权力衰落和中央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英格兰王国逐渐形成了中央、郡长和普通民众三方共同治理国家的模式,英国成为一个统一而完整的国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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