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判我死刑,我很震惊!我是部级官员,没直接杀人!”






2007年7月1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被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


郑筱萸,1944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1994年4月起,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3月起,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3年5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筱萸在担任前述职务期间,直接或通过其子郑海榕、其妻刘耐雪受贿,人民币、港元、美元和奥迪牌轿车等折合人民币649.1758万元。


受贿详情是:


1997年6月至2006年5月间,通过其子、其妻刘耐雪多次收受浙江双鸽负责人(李仙玉)给予的财物计人民币292.91万元。


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间,通过其子多次收受广东康力医药负责人郑军给予的人民币计98万元。


2001年春节前至2005年上半年,郑本人先后收受海南普利制药负责人范敏华人民币计11.5万元。


2001年4月,通过其子收受浙江康裕制药负责人葛萌芽给予的100万港元。


2002年6月,收受咸阳步长制药负责人赵步长给予的1万美元。


2003年6月至2006年1月间,通过其妻先后收受北京某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4.4046万元。


2003年7、8月至2005年3月间,郑本人先后收受中华茂祥负责人王茂祥给予的人民币计12万元。


2004年3月,郑本人收受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负责人徐荣祥给予的2万美元。





收受贿赂后,郑筱萸擅自降低药品审批标准,致使部分药厂虚报的药品资料通过,其中六种是假药。


2006年5月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部分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2006年7月27日开始,青海、广西、浙江、黑龙江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报告,发现部分患者使用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欣弗”注射液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11人死亡……


以郑筱萸为首的“药监局腐败窝案”给政府公信力带来了不可低估的影响。但是,当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时,有人认为量刑过重。因为之前,很多人受贿的钱比他多,但是判刑都比他轻。


原河北省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受贿数额936万元,被判处死缓;


原贵州省委副书记刘芳仁,受贿677万元,判处无期徒刑;


原沈阳市长慕绥新受贿661万元,被判处死缓;


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受贿4109万元,被判处死缓;


原黑龙江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702万元,被判处缓刑;


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驳上诉、维持了原判。


被执行死刑前,郑筱萸写了一封遗书。遗书中说:“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上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


“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


“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





尽管他感到不服,但是也承认:“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


案发后的一件事情刺激了他:“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一片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他说:“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在遗书的最后,他说:“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


《悔恨的遗书》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我1944年12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换,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来为我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我被全国人民唾骂,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

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中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上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应是不服!我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

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从我被判死刑这件事上,彻底地看出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王怀忠临死时就说过:看来这次中央反腐败是动真的了。我的死刑再一次证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我现在最后悔的是不该从政。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郑筱萸绝笔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药监局回应郑筱萸曹文庄案 称其让药监系统蒙羞



在谈到药监局的两位官员被判死刑(曹文庄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颜江瑛介绍说,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和原注册司司长曹文庄一审被判处死刑。这些少数腐败分子出现的这种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对整个系统来说,确实让我们蒙羞。


但是这也暴露一些问题:

  • 第一,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作为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我们一定要明确树立好科学监管理念,把握我们的工作定位,解决好公众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关系,解决好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地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用制度来管人,比如我们马上要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药品的审评审批过程要保证最大化透明,要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舆论的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的作用。



刑法学界权威专家认为:郑筱萸案定罪合理、量刑适当


新华社北京2007年7月10日电(记者田雨 崔清新 李薇薇)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公众普遍认为,法院依法作出这一判决显示了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


但也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判决进行严格的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针对这些疑问,记者近日专访我国刑法学界的三位权威专家。


以受贿罪判死刑,符合刑法规定

郑筱萸此次是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近年来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因为他们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的情节。


职责特殊、危害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郑筱萸的案件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教授认为,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因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程度极其严重。这也是受贿罪的危害明显不同于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郑筱萸身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出于贪欲多次收受了巨额贿赂,不仅严重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虽有退赃和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量刑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高铭暄教授认为,量刑要遵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郑筱萸受贿数额巨大,他到案后,只是坦白了很小一部分事实,虽然也退还和追缴了所有赃款,但是,退赃、坦白都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从整个案件来看,他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马克昌教授说,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又要考虑刑事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赃款、坦白部分事实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足以从轻,因案件的严重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案件特别严重的,则不足以从轻。


赵秉志教授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程度是由罪中、罪前、罪后各个环节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决定的。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之所以没有因退赃、坦白等情节,而对郑筱萸从宽量刑,我理解是因为综合全案看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太严重了,郑筱萸犯罪后在被追诉过程中的这些酌定从宽因素无法降低本案的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因而法院在实事求是地确认其具有这些酌定从宽情节的同时,仍然鉴于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而判处了死刑,这是符合我国量刑原则和规则的。


判处死刑,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的否定

赵秉志教授说,本案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与我国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并不矛盾。他认为,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但我国有关的死刑立法、司法改革措施需要逐步展开,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状况并考虑国情民意。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之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教训深刻

高铭暄教授说,反腐倡廉是国家的政策,有腐败的地方务必要清除,此案显示了我国在反腐上的决心与信心。郑筱萸案件的审理也说明,不论官有多大,但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严重的腐败行为,都要依法严惩。


马克昌教授认为,通过对郑筱萸案件的审理昭示了对一些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加强监督的必要性。郑的犯罪事实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他认为这起案件也揭露了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告诉全社会对渎职犯罪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与之作坚决斗争,特别要注意采取预防措施。郑筱萸作为药监局最高主管,其渎职行为的危害不仅仅是药监系统和药品本身,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郑筱萸其罪当诛

备受关注的郑筱萸案,以郑筱萸被执行死刑而尘埃落定。这样的结局可谓是合法律、顺民意,大快人心!郑筱萸为了一己之私,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儿戏,利用权力大肆收受贿赂,伤天害理,是自作孽,不可活。


判处郑筱萸案死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个人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多年来的受贿和失职渎职,使无数滥竽充数的所谓新药以高昂的价格陆续粉墨登场,一方面掏空了老百姓腰包,另一方面让老百姓饱受假药、劣药之苦。有一个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郑筱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及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依法严惩。


依法判处郑筱萸案死判,顺民意,得民心。郑筱萸受贿了600多万,群众损失的何止千倍、万倍!由于假药、劣药和低质贵药, 多少家庭倾家荡产,堕入困顿;多少家庭痛失亲人,阴阳两隔。郑筱萸的行为用草菅人命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多少受害者历数起他的罪过就声泪俱下,泣不成声,恨不得剥其皮、食其肉。据报道,在郑筱萸被"双规"后,深受其害的某制药公司决定要把郑筱萸注册成耗子药商标。这个公司的负责人讲,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自己的企业是受贪官郑筱萸影响最严重的企业,抢注的目的正是要警示世人。可见,郑筱萸案引起的民愤已经远远超过其他案件,依法判处郑筱萸死刑,可谓是顺民意,得民心。


郑筱萸案的判决再次表明:贪的越多,罪行就越严重,命就越不值钱。贪污腐化者,轻则身陷囹圄,重则失去生命,而且将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但愿郑筱萸的结局能让那些在"同道人"警醒,贪海无涯,回头是岸。否则像郑筱萸这样,到了只求一命的要求都实现不了的时候,就追悔莫及了。(新华网)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为害巨大 依法当诛

新华社北京2007年7月10日电 郑筱萸伏法了!


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等之后,又一腐败分子被严惩。多行不义必自毙!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的郑筱萸,把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变成了换取金钱的手中筹码:受贿649万元,玩忽职守侵蚀了药监"长城"。


郑筱萸伏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对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不论隐藏有多深,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郑筱萸伏法,是法有明文、刑当其罪、罚合其责。


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郑筱萸在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方面,肩负着极其重大的使命和责任,本应恪尽职守、廉洁从政;本应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他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他玩忽职守,草率启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擅自降低审批标准,滥批药名,失职渎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句话,郑筱萸的所作所为,后果严重--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的确,这样明目张胆、后果严重的犯罪,法律不能饶恕,人民无法原谅。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党风进一步好转,但是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受金钱、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比如郑筱萸之流。他们把党和人民的嘱托与期望抛在脑后,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承诺抛在脑后,把"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誓言抛在脑后 他们背弃了我党执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走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反面。


对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党风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按照党章的要求,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恪尽职守,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要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规定,自觉抵制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要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用完善的制度管权、管钱、管人和管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分子失去生存的土壤。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的运行。要严厉惩治腐败,党内决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谁敢无视国法、胡作非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员干部当以郑筱萸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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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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